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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细数失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四道“紧箍咒

2018-03-198956

引言

近日,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对于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特别是作为企业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实践中将会受到种种惩戒措施,让我们来为你一一细数。

 

一、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现已修改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此外,根据《“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需要特别注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限制不动产交易

 

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各级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2、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3、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建立同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三、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因此,在公司进入到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其法定代表人可被限制出境。

 

四、特定情形下冻结个人账户

 

2015年2月9日,最高院官网发布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答复指明:“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但,《“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进一步指明,“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1)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2)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附:哪些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后:

1、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2、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3、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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