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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私募行业监管元年的又一重磅出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发布

2017-12-287596

导 言  

2017年12月22日,中基协在“资产管理业务报送平台” (AMBERS系统)上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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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意到,曾在2017年11月7日前后,凡是登录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报送平台”(AMBERS系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就会发觉,一登录AMBERS系统,后台便会跳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提示》界面。我们就12月22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比了之前发布的版本,12月22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可谓是之前版本的增强版。

 

一、再次重申了不予登记的情形

 

2017年11月3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通过问答方式对“不予登记”制度作出明确。12月22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则再次重申了不予登记的六种情形。

1

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

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

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

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

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6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再次强调了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监管

 

中基协之前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已对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本次12月22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则再次强调了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应注意的事项。

 1 

基金管理人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2 

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三、再次明确了被不予登记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公示工作机制

 

中基协之前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已经明确规定对不予被不予登记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公示工作机制。在2017年12月20日中基协就根据《问题解答(十四)》的规定在其官网上公布了被不予登记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相信,随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发布,定期对不予登记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进行公布将成为监管常态。

 

四、新增了中基协和证监会的联动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新增“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与注册地所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监局私募监管相关处室取得联系”这一规定。我们认为这一新增内容,预示中基协进一步加强和证监会的联动,进一步统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重点梳理

 

我们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所涉内容作出以下重点梳理:

 

 

一、申请机构的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1 

  申请机构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满足如下 三个最基本的条件:

 (1)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

 (2)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依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3)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 

  申请机构应该确保具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对于私募机构实缴资本/实缴资本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会予以公示。

 

 3 

  申请机构应保证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能够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否则,申请机构可以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

 

 4 

  申请机构的实际办公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可

以不同,不会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登记,只要如实填报并说明即可。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1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在内的至少2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3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4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要能够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将会是协会重点关注的对象。

(3)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业协会也会重点关注变更原因及其诚信情况。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

(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独立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职能的能力。

 

三、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上述相关字样的机构,协会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已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要求进行整改。

 

 2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以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四、重大事项变更

 

 1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除按照之前协会要求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外,尚“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3 

  管理人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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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徐培龙 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公司治理,企业投融资

 

杨思敏 律师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公司治理,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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