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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浅析公司上市初期亟需关注的法律问题(一)

2017-12-147092

编者按:

从改制设立到正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的IPO之路可谓历尽艰辛。然而,在每一家上市公司漫长的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发行上市只是开端,公司上市后必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公司上市初期,面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和广大投资者、媒体舆论的监督,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员工股票买卖等事项需要更加严谨负责。

君悦律师根据其经办上市公司的调查了解和公司上市的实操经验,对公司上市初期亟待完成的工作和关注事项总结如下:

一、关注公司动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目前有效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序号

名称

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8.31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第40号令)

证监会

2007.1.30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证监会第122号令)

证监会

2016.1.1

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证监会第123号令)

证监会

2016.1.1

6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证监会第135号令)

证监会

2017.9.8

7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2014.11.16

8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2014.11.16

9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

2014.11.16

1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年修订)》

上交所

2017.4.14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291号)

深交所

2016.9.30

此外,上交所和深交所均就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发布了系列备忘录和指引。

《上交所上市规则》与《深交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要求大体一致。

相比上述两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要求有若干特殊规定,君悦律师总结如下:


《上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职责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

关于披露信息内容的公平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关于未公开信息泄露等情况的处理

-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特别要求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关于与投资者的交流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及其资本规模,在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方面,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定较其他上市公司更为详实,主要体现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层面上。

(二)关于公司上市初期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

根据现今中国股票市场的定价机制,新上市公司的首发市盈率均不超过23倍,目前股票市场对新股反映基本为长达数天的股价涨停现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29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因此,对于公司上市初期的连续股价涨停现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五节的内容,及时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告。

公司上市后,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即是对公司的一个重要考验,除相关负责人员需要熟悉相关上市规则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外,公司需密切关注影响各种公司信息披露的事项,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二、通过内部审议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变更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并就前述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一)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发行上市后,其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挂网的公司章程系《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系公司发行上市前由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部分内容尚待发行上市后确定。为此,公司应当根据发行审批的具体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将此次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基本信息写入公司章程,内容包括: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的时间、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额(包括人民币普通股、优先股、外资股)、上市交易所和上市时间、公司股本情况等。

应当关注的是,深交所对于在其中小板挂牌的上市公司的章程存在以下两项特殊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0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第2.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二)变更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

公司发行上市后,其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需增加其公开发行的股本。

(三)就上述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在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及时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应当关注的是,上市公司需提前了解其工商登记的主管部门是否发生变化,并提前与该部门沟通公司章程变更的相关事项。 

三、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

目前,关于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年制定)、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主板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中小板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指引》”)。

《中小板指引》关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存在以下特殊规定:(一)中小板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特殊规定,在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条件和公告的内容大体一致。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筹备与召开工作

公司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即进入公众视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筹备与召开备受关注。君悦律师根据相关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工作人员经常性反映的问题,总结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筹备与召开过程中应关注事项如下:

(一)聘请律师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在股东大会的筹备与召开中需参与如下事项:

1、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与召集人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五条);

2、律师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七条);

3、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下列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4)应公司要求需要出具法律意见的其他有关问题(《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二)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体现在对相关议案的审议,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相关规定如下:

《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深交所《主板指引》第2.2.7条规定:“……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本指引第3.5.3条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主板指引》第3.5.3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6、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8、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9、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板指引》和《创业板指引》对“中小投资者”和“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认定与《主板指引》一致。

(三)确定股权登记日

与非上市股份公司不同,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需公告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以确定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公司上市初期除重点关注上述法律问题外,还应当构建完善的上市公司内部制度体系。关于上市公司需要完善的内部制度,君悦律师将在下期文章《浅析公司上市初期亟需关注的法律问题(二)》中详细阐述,敬请关注。

 

本文作者: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邓薇律师、  卢创超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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