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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 | 又一利好!中外合作办学免增值税了!

2018-08-081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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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公告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问题的由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然而对于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教育机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42号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公告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的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中外合作办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的范围

免征增值税的中外合作办学应当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2)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

(i)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

(ii)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iii)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3)境内学校的范围

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的相关规定,包括:

(i)普通学校;

(ii)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iii)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iv)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并且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4)免征增值税的收入范围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范围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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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境外教育机构自中外合作办学取得的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2018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42号公告解读”),42号公告解读明确指出,出台4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原因是“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根据42号公告解读所述之目的对42号公告第一条进行解释,境外教育机构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取得的收入,也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但值得注意的是,境外教育机构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取得的收入,收入明细往往会约定为“项目费”、“管理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尽管其来源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课本费等费用,但是“项目费”、“管理费”本身从表述上并不符合42号公告所述的“免征增值税的收入范围”。


换而言之,即使境外教育机构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境外教育机构能否实质上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还取决于该等收入明细与怎么解释“免征增值税的收入范围”这一条件。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2018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11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将直接被认定为常设机构。这意味着,境外教育机构在中外合作办学中是否在中国拥有常设机构,不再受人员停留时间等规定的“保护”11号公告从一定层面上“加重”了境外教育机构的纳税义务。


而根据近日发布的42号公告,境外教育机构在符合42号公告所述条件时,就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从另一方面又减轻了境外教育机构的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42号公告解读,也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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