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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 | 昆山持刀砍人案:如何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

2018-08-29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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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昆山持刀砍人案刷屏朋友圈,大家关注的一个问题是白衣男反砍纹身哥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


对正当防卫权的规定见之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条规定的内容就这么多,但要真正理解把握和正确实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并不是说只要有不法侵害,你就可以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和要求,只有当遭遇严重紧迫的不法侵害无法立即通过警察阻止时才有权自行防卫进行阻止。


人在江湖飘,谁人不挨刀。如何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值得你知晓一二。


笔者根据自己近三十年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侵害还未开始时不能正当防卫,侵害已经停止时不能正当防卫。


说通俗点就是他准备上来打你时你不能先打他,他打了你后跑了或者跳开后没有再冲上来打你也不能打他,只有在他冲上来打你那一下你的还击才可能是正当防卫。不要去说什么人家美国闯进院子拿个足球被一枪打死都被认为正当防卫,我国目前司法现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笔者认为是从严掌握的,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一审就没有认定正当防卫,引起社会关注后二审才认定一个防卫过当。昆山这个案件从视频上看,纹身男逃跑后白衣男还追砍,笔者认为这个多少会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影响,有可能会被认为防卫过当。


所以,要把握好防卫的时间,不能迟不能早,这是个技术活。


 二、必须是不法侵害达到紧迫的程度 


除了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条件外,另一个条件是不法侵害要达到紧迫的程度才能正当防卫。紧迫的含义有两层:一是时间上紧急,来不及报警来不及求助于警察;二是强度上严重,不防卫就会受到严重伤害。


通俗的说,就是不能他打你一拳你就可以一拳打回去。你一拳我一拳,你一脚我一脚,最后基本会被认定为互殴。而互殴一般是不会认定正当防卫的。很多人觉得不服气,是他先打我的,为什么我不能打回去。我只能告诉你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基本被认定为互殴,而不会区分说谁先动的手,不会说后动手的就是正当防卫。其原因就在于一般认为打你一拳没有达到紧迫的程度,时间上可以报警强度上一般不会有严重伤害。


所以,要把握好防卫的程度,不法侵害达到紧迫程度才能正当防卫。


 三、必须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会被认为防卫过当。防卫的强度范围要综合考虑双方体格强弱有无器械侵害强度现场情况等。比如侵害人徒手攻击你,也没把你打得怎么样,你拿刀把人家砍得浑身是伤,这就有可能被认定超过必要限度。


虽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即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但司法实践中无限防卫的认定不是那么容易的。


所以,要把握好防卫的尺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人生在世,冲突难免。发生冲突,理性处理,不要意气用事,不要武力解决。做到不先动手,被攻击后若非情况紧急不要急于还手(马上还手容易被认定互殴),先退让先报警,尽量让警察介入处理。若迫不得已自我防卫,则时机强度要把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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