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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天,某微信公众号一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增值税专票新规: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的文章在朋友圈疯传,搅得许多企业经营者迷惑不解人心惶惶。图片如下:
一石激起千层浪,评论区里炸开锅,有迷茫的、有愤怒的、也有嘲讽的……
俗话说,事出无常必有妖。在这里,笔者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这篇文章的这个说法是完全错误的,请不要再信谣传谣了。
首先,这篇文章的这个说法是其自称源自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颁布的一个通知,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通知根本就没有规定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
8月22日的这个通知只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了规定,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这个规定只是废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0号)原来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将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提高了,某种程度上是放宽了打击力度(当然,随着社会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提高,1996年的数额标准确实已不大合理)。这个规定根本就没有提到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的事,完全是作者自己主观想象出来的。
其次,开票付款先后顺序与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半毛钱关系。
决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键情节是有没有真实交易。如果没有真实交易,没有真实的货物买卖或劳务服务,即便你合同、付款、发票等形式上东西都伪造得一应俱全也是没用的,也是要被认定为虚开的;如果有真实交易,是先开发票还是先付款都不是事儿,不可能因为先开票后付款就被认定为虚开。
所以再次重申,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是个谣言!谣言!
第三,借这个机会,提醒大家两点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误解的事。
一是虽然有真实交易,但提供货物或服务这一方自己不开具发票,而通过他人开发票的话也是属于虚开,虚开的税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话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虽然不是自己虚开,但介绍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也同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数额标准同样要被定罪。
2018年以来,税收政策的更新速度极快,导致了“谣言年年有,今年特别多”,当我们看到此类“危言耸听”的言论时,首先应有一双“智者般”的双眼,以专业能力进行判断,而不是“人云亦云”,制造恐慌情绪。
违法是最大的成本,最后希望大家依法依规经营。君依法行,悦自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