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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解读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和相关指导意见

2018-12-10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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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至516条,对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了初步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源头,是基于过去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存在了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即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能力或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其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涉全部债务,而其中大量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存在,不仅造成了大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浪费了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执行程序中关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制度确立了不同于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分配制度的按执行措施先后分配的原则,旨在逐步推进我国的破产制度。但是,直至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才真正建立了不同于普通破产案件受理高门槛的执转破制度,逐步推进执行领域的僵尸企业清理,促进更为专业化、一体化的破产工作发展。


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统一全国法院在执转破工作中的执法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7年1月20日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完善各种相关配套的执行制度、发挥立审执各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有效解决执行难、推进执转破制度的落实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


二、执转破的条件


执转破的条件是《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执行法院判断是否移送以及应否启动破产程序的标准。

1、执转破的适用对象

执转破的对象限定为“企业法人”,不包括其他组织(例如合伙企业、民办学校等等)。基于其它组织已在执行分配制度中有参与分配制度来规范,并且有申请破产制度的配套,故不适用执转破制度,以防止规则冲突。

2、执转破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含被执行人和任何一个申请执行人,或经法院询问告知,当事人明示同意。

3、破产原因要件

执转破与当事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本质一致,在执行阶段判断是否可以执转破,同样适用《破产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执行阶段所取得的证据加以判断认定。只要被执行人经过强制执行,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构成执转破的条件。


三、执转破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执转破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企业法人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执转破案件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级别管辖制度。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四、执转破的征询、决定程序


1、自执行程序开始时即告之当事人执转破的有关规定。

2、经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法定破产条件时主动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五、关于移送决定的异议处理问题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由于该异议不归入普通的执行异议范畴,故不由执行裁决部门审查,而是统一归入破产审查一并处理。


六、决定移送对原执行程序的影响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破产决定后,原执行案件中止执行,不同于《破产法》中中止执行的时间点为破产申请受理后。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所有已知执行法院均应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后,如受移送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破产程序启动,案件继续中止执行,直至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程序,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如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移送法院应当在裁定生效7日内恢复执行。前述裁定均可上诉。


七、审查期间的程序性问题


1、受移送法院审查期间,一律由立案部门立“破申”案号,审查之后是否受理的裁定作出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2、如受移送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应由其管辖,应当按照《民诉法》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八、裁定受理后财产的移交


裁定受理后财产的移交包括:执行标的物的移交、未分配执行款项的移交,所有权已发生变更的除外。


九、典型案例


“上海丸兴电子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案”是新《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后上海市审结的首例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试行执转破案件的简易审,并推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互动共生,是本案的亮点和特色,由此入选2017年度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


丸兴公司系日本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成立于1994年,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等。2015年7月3日,丸兴公司突然宣布停产,并提前解除合同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事后,丸兴公司与出租人及众多供应商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均未履行,公司经营人员随后下落不明,债权人纷纷向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丸兴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处置了海关监管货物,并对丸兴公司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法院执行局认为丸兴公司已具备破产条件,在征求申请执行人之一的出租人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涉丸兴公司的六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法院经审查,于2016年12月19日裁定受理丸兴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并合并公告受理破产申请、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事宜。2017年3月14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当庭宣告丸兴公司破产。2017年7月,债权人书面表决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裁定认可,并于同年9月6日终结丸兴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案从受理到宣告破产,不足三个月,至分配财产、终结破产程序也不足十个月,实现了对丸兴公司这一“僵尸企业”的合法、快速退出。


执转破案件往往涉及申请执行人众多,保全措施有先后顺序,无法适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但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可以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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