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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

2018-12-267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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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提出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 年 7 ⽉ 4 ⽇公布,⾃ 2011 年 8 ⽉ 13 ⽇起施⾏。


该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夫妻⼀⽅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财产⽀付⾸付款并在银⾏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付款⽀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的个⼈债务。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九条第⼀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对另⼀⽅进⾏补偿。”

 

“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下称“共同还贷部分”)在实践中⽐较容易确定,但是“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下称“增值部分”)的计算⽅式并没有明确,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审判结果也存在较⼤差异。离婚时到底如何计算增值部分,成为⼤家关注的问题。



 二、实践做法 


(一)最高院民一庭


2016 年 6 ⽉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 年第 1 辑(总第 65 辑)中最⾼院民⼀庭吴晓芳法官关于增值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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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式以不动产购买时的价格⽽不是以结婚时的价格作为计算升值率的基础,意即允许⾮产权⽅共享结婚前的增值利益,其合理性有待进⼀步商榷。举个极端的例⼦,如果系争不动产从购买到⾄结婚时增长 10 倍,婚姻存续期间虽有共同还贷但不动产价格并未上涨,按照该公式,离婚时产权⽅应按照约 10 倍的增值率就增值部分向另⼀⽅补偿,该计算结果不仅有失公平合理原则,也将混乱双⽅对该部分补偿⾦额的合理预期,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二)上海法院


1、样本的选择

本⽂以上海为例,以中国裁判⽂书⽹(http://wenshu.court.gov.cn)公开的判决⽂书所对应的案例为样本进⾏实例分析,因考虑到可能存在部分⽂书未及时公开或者未公开的情况,⽆法判断⼀审判决⽂书是否为⽣效⽂书,所以仅以经过⼆审的案例为样本。


以“离婚”、“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为关键字进⾏检索,搜得上海法院作出的所有⼆审判决⽂书共 40 例,其中与本⽂探讨问题相关的为 32 例(截⽌ 2018 年 12 ⽉ 11 ⽇)。结合该 32 例案件所对应的共 64 份⼀⼆审判决⽂书,本文对上海法院对于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及补偿⾦额的确定⽅式进⾏了梳理。


2、样本中关于增值部分的确定⽅式


(1)法院酌定

上述 32 例案件中的 30 例,判决⽂书未体现增值部分的计算⽅式,法院也未判定增值部分的具体⾦额,仅就产权⽅应给予⾮产权⽅的补偿⾦额,根据系争不动产的市场价、增值情况、出资情况和双⽅贡献⼤⼩、双⽅收⼊、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进⾏酌定,酌定时有很多法院会考虑照顾⼦⼥和⼥⽅利益原则。


(2)公式计算

上述 32 例案件中,有两例是根据特定公式的计算结果来确定增值部分的⾦额和产权⽅给予⾮产权⽅的补偿⾦额,但计算公式有所不同。

⼀是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在(2016)沪 01 民终 2967 号案件中采⽤的,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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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式中考虑了共同还贷的⾦额,也考虑了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增值情况,笔者认为具有⼀定的合理性。

 

⼆是上海市黄浦区⼈民法院在(2012)黄浦民⼀(民)初字第 4475 号案件中采⽤的,该案的⼆审判决((2015)沪⼆中民⼀(民)终字第 691 号)中, 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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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式的逻辑类似于按出资⽐例共享投资收益,其中共同还贷本⾦为出资额,购房款为投资总额,这种算法也具一定的合理性。该公式中未考虑贷款利息,笔者认为有其合理考量,贷款利息并不体现所投资房产本⾝的价值,利息应作为获得出资资⾦的融资成本,⽽且利息也不必然发⽣,不应计⼊购房投资总额。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与购房相关的税费,作为固定⽀出,将其确定为购房的必要成本,而计⼊投资总额,将更为合理。



 三、笔者观点 


(一)关于增值部分,应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通过上述梳理可见,司法实践中关于增值部分如何计算并没有统⼀的标准,但是从法律上讲,增值部分实际上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该有⼀个明确的界定。⼀⽅⾯可以让婚姻双⽅当事⼈在协商、诉讼过程中有⼀个更加明确的预期,有利于减少⽭盾,达成共识;另⼀⽅⾯,也可以避免出现同⼀系争房屋,因不同夫妻的组合而导致不同的增值部分的不合理结果。


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条的⽂本表述,即“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界定增值部分时,应充分考虑“双⽅婚后”、“共同⽀付的款项⾦额”和“相对应的财产增值”等三个因素,以提⾼结果的合理性。因此,期盼最高人民法院能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增值部分”的计算口径。


(二)关于取得房产的产权方给予非产权方补偿金额,可由法院酌定


增值部分确定后,取得房产的产权⽅给予⾮产权⽅补偿⾦额的过程,实则是对共有财产进⾏分割的过程,若双⽅协议不成,由⼈民法院依法判决。具体补偿⾦额,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酌定时所考量的依据,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条中提及的“婚姻法第三⼗九条第⼀款规定的原则”,即照顾⼦⼥和⼥⽅利益原则,还应包括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考虑的因素,例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对抚育⼦⼥、照料⽼⼈、协助另⼀⽅⼯作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请求补偿;婚姻法第四⼗七条第⼀款规定的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对⽣活困难⼀⽅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的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实际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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