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EN

MHP君悦评论|哗众取宠还是有效辩护?也评张扣扣案辩护词

2019-01-118451

未标题-1.png


这两天被张扣扣案件的一审辩护词《一叶一沙一世界》刷屏了,不仅是法律界,各行各业都在转发,有人怒赞这是“教科书级别的辩护词”,还有人读到辩护词文末纪伯伦诗句时被“感动到落泪”。

 

除了盛赞,也有不少质疑之声,说辩护律师在哗众取宠,伦理道德社会历史古今中外统统都谈了,偏偏不谈现行法律,没有抓住法律上的辩护要点。

 

有意思的是,质疑之声大多来自刑庭法官、检察官、刑事律师等法律专业群体,甚至包括一些前辈级人物。


本人也是一名刑事律师,先亮一下我自己的观点:《一叶一沙一世界》是一篇非常精彩的辩护词,即便单纯从辩护技术层面,这篇辩护词也是整个案件有效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从三个方面展开:



 一、刑事辩护的逻辑结构 


所有的刑事诉讼,如果我们剥离掉附着在上面的案件细节,可以发现内部框架都是一模一样的,即:形式逻辑三段论结构。


大前提——某一罪名的法律规范                           

小前提——具体案件事实

逻辑推理——法律适用过程


具体说来就是将小前提放入大前提,如果适用则有罪,如果不适用则无罪。

 

由于逻辑大前提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辩护人在实战庭审中去质疑这个点是毫无意义的,这是法学家的任务。辩护人的核心任务在后面两步:质疑小前提(案件事实)和逻辑推理(法律适用过程)。

 

不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司法体制上千差万别,但由于形式逻辑的原理都被普遍适用,因此辩护人质疑小前提的技巧是相通的,例如美国代理辛普森杀妻案的著名律师F. Lee Bailey曾有一个这样的段子:


“比如你控告我说,我的狗咬了你。我的辩护是这样进行的:我的狗是条老狗,它根本没有牙齿。要不然就说:我的狗那天晚上关起来了。再就是,我不相信你真的挨咬了。最后是,我根本就没有狗。”


在庭审的质证和法庭询问环节,是辩护人质疑小前提的最好机会,把支持小前提的证据给打掉了,那么后面的逻辑推理也就失去了基础,从而达到无罪辩护效果。

 

如果说小前提的成立与否可以决定罪与非罪,那么逻辑推理(法律适用过程)往往决定着量刑。现实中,一旦某个逻辑小前提经过法庭调查被确认下来,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往往不会有太大争议。


 二、什么是最佳辩护策略 


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不同性质的案件,辩护人的攻击重点会有所不同。对于一些基础事实证据薄弱的案件,辩护人可能会着重攻击“小前提”,釜底抽薪直接翻盘;但对于那些基础事实证据非常充分的案件,把攻击重点放在法律适用推理过程上,也许是更好的选择。

 

张扣扣一案属于后者。既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扣扣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那么此时再纠结于罪名是否成立显然不应该是重点,重点在量刑。

 

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条款规定了从3年有期徒刑到死刑的多层级量刑档次,张扣扣的行为应当适用哪一个量刑档次,成为本案真正的争议焦点。


法律专业人士对《一叶一沙一世界》的诟病,大多是在指责辩护人没有从法律上寻找例如自首、精神疾病等可以支持从轻量刑的辩护点,而是在通过文学化的语言“作秀”,煽动公众情绪。

 

真的没有吗?显然不是。

 

张扣扣的另一名辩护人殷清利律师也公布了他的辩护词全文,大家有兴趣可以找来看看,和邓学平律师的《一叶一沙》完全是两种风格。殷律师谈到了管辖权异议、精神疾病鉴定、提讯证与讯问笔录未对应、报警录音未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缺失、作案刀具上血液鉴定成分矛盾、犯罪现场勘查登记表缺少签字盖章等。这份辩护词基本把“小前提”上所有法律上的辩护点都一网打尽了。


两位辩护人的辩护词,是技术与艺术的结合,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各有侧重,互相补充,分别对应着逻辑小前提和法律适用推理过程。这种辩护策略的选取,是现有条件下符合张扣扣利益的最优方案。


 三、辩护词文学化与庭审中心主义 


《一叶一沙》之所以造成现象级刷屏,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公众觉得这种风格很新鲜,还不太习惯于这样文学化的辩护词。那么,辩护词究竟应不应该文学化呢?

 

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与英美国家不同,大家在美国律政剧里看到的那种辩护律师对着12人陪审团狂说一通把大家感动的痛哭流涕然后宣布无罪的场景在中国是不存在的。

 

我国刑事诉讼由法官作为主导来进行,所以律师的辩护词原则上也应当以法官为主要受众来组织语言,过于文学化的表达可能反而不利于法官接收到其中有价值的信息。

 

虽然原则上是这样,但时代在发展,司法改革所提出了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越来越强调司法裁判人员对案件的“亲历性”。信息传播的高速化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它可以使某一个公开审理的案件细节,在极短时间内在几亿人范围内广泛传播。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辩护词的文学化也许会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在信息传播不发达的时代,我们所看到的刑事诉讼中各个参与者的形象,往往是符号化和脸谱化的某一个截面。罪犯是大奸大恶十恶不赦,法官是刚正不阿包青天,公诉人是犯罪的克星正义的使者,律师是拿钱办事专给坏人说话的奸商。

 

真实的人性不是符号化的脸谱,而是各种情绪日积月累的复杂堆积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有能力使用文学化的手法,向法庭呈现和还原出一个完整的被告人,我相信将更加有利于法庭对其作出公正的裁决。尤其是在案件基础事实相对较清楚,同时又有第二名辩护人从质证角度做技术配合的情况下,文学化的辩护词更加可以成为有效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系我们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广场7楼
邮编:200040
电话:(总机)61132988
传真:61132913
Email:hr@mhp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