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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加拿大公民被判死刑,说好的“上诉不加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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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加拿大籍被告人谢伦伯格因走私毒品罪,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谢伦伯格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2018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并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2019年1月14日,作为原审法院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并当庭判处谢伦伯格死刑。


被告人谢伦伯格上诉之后,反而被判处了较原判更重的刑罚,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什么是“上诉不加刑”?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不加刑”具体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缓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一句话总结就是,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处罚。



 二、“上诉不加刑”的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机关,与被告人位于相反立场。

 

被告人觉得一审判决过重,可以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由上级法院二审。

 

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过轻,也可以表示不服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只不过检察院的这个动作不叫上诉,而叫做“抗诉”。

 

如果是单纯的检察院抗诉案件,或者被告人上诉的同时,又有检察院的抗诉,二审法院是可以对被告人是加重处罚的。


谢伦伯格案,检察院提出抗诉了吗?


根据官方媒体的新闻报道,只有谢伦伯格的上诉,检察院并没有提起抗诉。



 三、那为什么还是加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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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图,图片来自网络


既然谢伦伯格案中检察院并没有提起抗诉,那么,为什么还是加刑了呢?而且是直接“加”到了死刑?


从新闻报道中可以发现,对谢伦伯格作出死刑判决的,并不是二审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把案件发回到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然后原审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来了个死刑判决。


这就需要说一下“发回重审”的概念了。



 四、什么是“发回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或发现一审中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收到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也就是说,一切又回到了原点。

 

如果在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过程中,检察院补充了新的犯罪事实和材料,那么就可以作出比最初的一审结果更重的判决的。

 

这样做,即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又在事实上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

 

这也就是谢伦伯格上诉后,从15年有期徒刑变成死刑的原因。



 五、案件结束了吗?


并没有。前面说过,发回重审的案件,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

 

那么对于1月1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个死刑判决,谢伦伯格依然继续享有上诉权。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于发回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所以理论上,二审法院还可以再一次地把案件发回重审,形成程序上的无限循环。



 六、还会继续加刑吗?


在中国刑法里,没有比剥夺生命更为严厉的处罚了。已经判处了死刑,接下来也就没什么再继续加刑的空间了。

 

我猜想谢伦伯格还是会选择继续上诉的吧,毕竟已经是触底了,所以也就没啥可以再顾虑的了。



 七、这是对加拿大拘捕孟晚舟的报复吗?


谢伦伯格死刑判决的作出,在程序上完全符合中国法律。也许这个判决在国际关系层面会形成一些事实上的舆论效应,但在表面上终究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问题。


将法律问题政治化,不如将政治问题法律化。中国在这方面似乎正在向美国的成功经验靠拢。让我们拭目以待,看看案件的最终结果会是怎样。



延伸阅读:MHP君悦评论|从法律讲,也应当立即释放孟晚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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