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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债券类债权破产申报中的计算

2019-01-307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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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信用债风险逐步暴露,一年内有近1200亿元人民币债券违约,违约数量亦超过120只。相比之下,2016年和2017年两年违约债券的规模在800亿元人民币左右。新一轮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剧了产业竞争,结合国家金融去杠杆政策,区域性龙头企业在债券违约潮中纷纷进入破产。本文旨在结合本所代理金融机构针对违约债券申报破产债权的实务经验,总结债券债权在破产申报中的计算方式,供读者参考。


1、本金和利息的计算


本金为债券持有人持有的票面总金额。

本金=发行债券面值×持仓数量


截至裁定进入破产清算/重整之日,若经过一次或一次以上计息日而未支付利息:

未支付的整年利息=本金×票面利率

不足一年的利息=本金×票面利率×计息天数/360

计息天数为上次付息日至裁定进入破产清算/重整之日(含受理日)



2、逾期利息的计算


当《募集说明书》中记载了逾期利息,如“发生前述违约事件,发行人除应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到期本金和利息外,对于延迟支付的本金或利息,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次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浮X%。”


本金的逾期利息=本金×票面利率×(1+X%)×逾期天数/360

应付利息的逾期利息=应付利息×票面利率×(1+X%)×逾期天数/360


逾期天数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违约事件确定,一般为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至裁定进入破产清算/重整之日(含受理日)。应付利息是经过一次或一次以上计息日未支付的利息。



3、关于日利率的确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65年发布的《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及行业习惯,日利率=年利率÷360。站在债券持有人角度,人民银行通知的日利率计算方式相较于自然年365天更加有利。



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停息日的确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当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后,又因破产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原因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若存在债券债务人单独裁定破产之日在先,实质合并破产之日在后的情况,我们认为,应当在实质合并破产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理由是,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是将在先受理的破产案件予以吸收,并非重新启动另一件独立的破产案件。实质合并破产后,法律程序中有且仅有一个破产案件。基于同一顺位的全部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实质合并破产受理裁定做出之日起停止计息更为合理。



5、交叉违约事件中逾期的起算


当《募集说明书》中记载了交叉违约保护条款,如“发行人或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债务(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境外债券/金融机构贷款/其他融资)出现违约(本金、利息逾期)或宽限期(如有)到期后应付未付,或上述债务或累计的总金额达到发行人最近一年或最近一个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 150%,视同发生违约事件,需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


违约事件出现后,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次日或加速到期决议通过的次日,本期债券立即到期,发行人应当立即履行还本付息责任。此时,本期债券的逾期日期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次日或加速到期决议通过次日起算(不含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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