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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解读

2019-02-018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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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的热切期待,又一重大资本市场改革揭开面纱,在距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仅86天后,饱受市场期待的有关科创板发行上市等管理办法和业务细则高效落地。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并出台《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联动发布了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等六项配套业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以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发布的文件简称“科创板系列规则”)。


君悦律师自习近平总书记于2018年11月5日宣布设立科创板以来,即开始对科创板进行实时关注和认真研读,以企业视角为端口,分别于2018年11月和12月发布了《乱花渐欲迷人眼,科创板上立新春》和《科创板系列研究:上海各区及全国其他省市上市支持政策汇总》。现君悦律师结合科创板系列规则,对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中拟申报企业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解读,并就其申报科创板需要准备的事项进行解析,从实操角度为拟申报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重点条款的解读


从行业上看,科创板与现行创业板有竞合之处,均可作为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融资平台,科创板更加强调其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此,君悦以创业板作对比,为拟申报企业解读刚发布的科创板系列规则等对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要求。


首先,科创板和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在主体资格、经营年限、股本数、首发股份比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性、实际控制人稳定性、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基本要求一致。


然而,科创板系列规则兼顾了其所服务企业在行业特征、治理结构、业务模式、风险状况等方面的特殊性,更有针对性和包容性。与现行创业板的上市条件相比,科创板上市条件的设置不乏创新与突破之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融资敞开了新的大门。君悦律师对科创板上市条件的亮点总结如下:



 1、财务指标要求 



 亮点分析 


科创板允许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其中,“市值+利润”或“市值+利润+收入”模式所适用的标准高于现行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财务指标要求,适合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市值+收入+研发投入”模式适合盈利水平较弱,但研发投入充分的企业;“市值+收入+现金流”模式适合盈利水平较弱,但现金流稳健的企业;“市值+收入”模式适合盈利水平和现金流较弱,但具有较高成长潜力的企业;“市值+产品空间+知名机构投资”模式适合盈利水平、现金流和营业收入均较弱,但在特定行业取得明显技术优势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




 2、表决权差异安排 



 亮点分析 


2018年4月,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其主板上市规则进行改革,允许“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成功掀起企业赴港上市的热潮。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充分体现境内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提高境内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促使更多优质的科技创新企业选择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科创板上市条件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设置更为严格的前提条件;

2、限制拥有特别表决权的主体资格和后续变动;

3、保障普通表决权股东权利;

4、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



 3、重点支持行业 



 亮点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设立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



 4、分拆上市 



 亮点分析 


目前,中国证监会仅在《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对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作了原则性规定,上交所随后发布的科创板系列规则中均未对分拆上市的问题作进一步的安排,关于拟分拆上市的上市公司须符合的条件有可能参考《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的相关规定,尚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5、三类股东的披露 



 亮点分析 


科创板上市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三类股东”的穿透披露要求,尚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明确,“三类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参与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在未来具有期待可能性。



 6、审核时限 



 亮点分析 


申请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审核时限原则上为6个月,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上交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其中,上交所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由此可见,科创板首发上市的审核效率较目前在创业板首发上市有显著提高,体现出上交所承担好发行上市审核职责的决心,坚定不移地推进监管公开。



二、企业为申报科创板的准备工作


前文对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的介绍和分析,系为拟申报企业对自身条件准确评估提供参考,以便其有针对性地为申报科创板作准备。现君悦律师结合自身证券业务执业经验和对于科创板系列规则的理解,对企业申报科创板前期的准备工作建议如下:


1、结合有关5套财务指标,选择适合自身的类型,作好市值管理


科创板设置的5套上市财务指标分别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类型的拟申报公司,满足其一即符合科创板上市财务条件,但科创板系列规则亦针对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在其他制度适用上有不同的要求,特别是退市制度等等,因此,建议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类型申报。


此外,“预估市值”是所有财务指标包含的前提条件。上交所在答记者问中提及,发行人的预计市值由发行人向经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后产生。因此,对于拟申报企业来说,市值也非常重要。建议从企业引入投资机构时尤其是上市申报近期引入投资机构时,就要从上市“市值”要求角度来进行考量。


2、针对“同股不同权”的差异安排


科创板系列规则允许拟申报公司设置“同股不同权”的差异安排。但是,科创板系列规则仅允许在上市前设置差异安排,上市前未设置差异安排的不得在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对于是否设置特别表决权种类股份,拟申报企业有且只有在上市前有选择的机会。因此,拟申报企业在上市之前要不要设置差异安排就成了企业家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科创板系列规则允许设置“同股不同权”满足了部分科技创新企业的现实需求,但其对设置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也设置了包括提高上市财务指标在内的诸多严格限制,以符合“稳步试点”的总体要求,因此,建议拟申报企业谨慎选择设置“同股不同权”的差异安排。


3、对盈利能力的关注


继前述分析,科创板允许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盈利状况尚佳的企业通过“市值+收入+研发投入”、“市值+收入+现金流”、“市值+收入”和“市值+产品空间+知名机构投资”的模式均可以申报并上市。然而,这只是本次改革“宽进严出”制度的一种体现。企业的盈利能力是其上市后的关注重点。科创板系列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1亿元的,上交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触及将直接退市。因此,拟申报企业切不可因申报条件对盈利要求的放松而忽视后续盈利能力的要求


4、对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视


科创板系列规则规定对持续经营能力有了更细化的标准,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科创板系列规则规定标准的,上交所将对其股票启动退市程序:(1)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2)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3)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4)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5)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如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第一年上交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上市公司仍触及将直接退市。


上述关于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和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指标,表明了监管机构对企业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视,通过卖资产、做副业等的保壳方式在科创板不再奏效。企业上市前后均需要重视上述参考标准以保证持续经营能力。


5、关于中介服务团队的选聘


众所周知,科创板的一大创新是试点注册制,科创板上市申请由上交所负责进行审核。科创板上市对于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选聘专业负责的中介机构尤为重要。


最初考虑上市的企业,经常会对股改的时间点、员工激励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时机和定价等等事项提出疑问,部分企业为节省成本自主操作的事项却往往因相关原因造成了上市的障碍,以致得不偿失。拟申报企业在申报周期内各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是企业上市的重点,越早进行合规性整改对企业上市越有利。


科创板即将推出之际,创业板也在寻求改革之路。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省长马兴瑞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争取国家支持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君悦律师认为,登陆资本市场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里程碑,选聘中介机构宜早不宜迟。君悦律师建议,企业决定准备上市工作时,聘请具有丰富证券上市从业经验的中介服务团队(从事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一般包括保荐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给自己“把把脉”,在中介机构建议下进行合规性整改,并确定申报时间表,以便合法有效把握上市节点,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综上,科创板是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背景下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对于拟申报企业也是一次重大机遇。目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上交所发布的六项配套业务规则尚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君悦将持续关注、研究科创板系列新规,并就新规作出专业、及时的法律解读。


作为一家深耕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君悦致力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长期以来,君悦为众多境内外IPO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于2017年度、2018连续两年IPO过会率均达到100%。君悦为科创板积累了一批优质的企业资源,我们深信,科创板作为A股历史上浓墨重彩的一座里程碑,就在不远的前方;我们期望,凭借君悦律师团队多年来对各企业上市进程中丰富的辅导经验,助力更多优质企业登陆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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