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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 | 如果道歉有用,还要法律做什么?

2019-02-18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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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学术造假问题作为学术界的阿喀琉斯之踵,历来被国内外专家学者们所抵制,各国法律所禁止。身居象牙塔中以理论研究为业的知识分子,通常被视为未来社会进步的希望,学术界的职业道德形象堪比医疗、司法与食品业,均是不容沾污的净土。然而就是在这片净土之上,远有西安交通大学长江学者李连生,近有河北科技大学教授韩春雨,学术造假已成为缺乏学术道德操守和法律信仰的群体沽名钓誉、发展灰产的工具,这一不良风气甚至从学术圈蔓延至娱乐圈,成为这个时代愈发“无差别”的艺人门实现自身“差异化”的工具。


“不知妻美刘强东,悔创阿里杰克马,无产阶级潘石屹,下周回国贾跃亭”。如今“七字党”又添新成员:“不识知网翟天临”。

 

在公开可见的翟天临“学术生涯”中,高考数学仅有19分的他一路绿灯走进了大学校门,随后便在自己的学术道路上一马平川,从北京电影学院本科开始,一步步顺利晋级,最终走入北京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作为一个并不以学术吃饭的当红艺人,其求学之路之成功、平顺,不可谓不令人歆羡赞许,然而只因近日在网络直播中的一句“不知知网”,随即受到了来自四面八方的质疑和深挖,在这个信息网络化程度近乎透明的时代,简单直白的数据令翟天临即刻人设崩塌、名誉扫地。

 

虽然翟天临最终选择了道歉,但违反学术诚信并不单单是向师生、公众道歉即可撇清的个人道德问题,而是触及了法律底线的违法归责问题。

 

在翟天临事件中,从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来看,归责对象可以划分为:作为学术论文发表人、学位获得者的翟天临本人,以及作为学术培养、学位授予机构的高等院校两方。



 一、翟天临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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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抄袭论文、以虚假学术背景申请博士后身份的翟天临,可能因其以下学术不端行为面临相应法律责任:


1、论文剽窃


通过查询培养翟天临攻读本硕博学位的北京电影学院官网可知,北影对申请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查重相似比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北影对硕、博论文的相似比要求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答辩前常规检测,使用检测软件对学位论文进行技术性查重”。

“答辩后随机抽检,论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发表的论文或著作)超过20%者,原则上不予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延期重新申请学位。未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再次提出申请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根据网媒信息,翟天临在北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位论文相似比并不符合以上要求,疑似存在较为严重的剽窃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按照前述规定,如果北影最终调查认为翟天临学位论文确实存在利用剽窃论文等学术造假行为取得学位的情况,作为翟天临各项学位的授予者,其同样有权依法撤销其学历、学位,并注销其学历、学位证书,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其他学位授予单位将不得再接受翟天临的学位申请。


2、侵犯他人著作权


据网络爆料,翟天临曾公开发表的论文《谈电视剧《白鹿原》中“白孝文”的表演创作》,知网查重相似比高达40.4%。作为一篇篇幅只有2783字的小论文,却有多达1200字疑似抄袭。


依照《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对于“抄袭、剽窃”行为的解释:“著作权法所称的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更准确的说法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据此可知,翟天临将他人论文或论文片段窃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语境下的抄袭行为,该行为明确侵犯了原论文作者的著作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论文作者可以据此要求翟天临由此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二、高等院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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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翟天临进行学术培养、向其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北京电影学院在此事件中可能因其作为学位授予单位所暴露出的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面临相应法律责任。


通过知网检索可知,名义上已经博士毕业的翟天临目前尚无一篇论文被知网所收录,其公开可查的发表记录仅有两篇非学术报刊、杂志文章。参照《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可知,北影对申请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篇数、学位论文字数做出了以下规定:


1、硕士学位申请条件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申请条件:……在校期间个人独立或与指导教师联合(本人担任第一或第二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至少1篇学术论文”。


“学术学位硕士、同等学力人员以学位论文申请硕士学位。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原则上不超过5万字。全日制艺术硕士、非全日制艺术硕士以学位作品和学位论文申请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学位作品是专业实践能力的专门展示,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


2、博士学位申请条件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博士学位申请条件:……在校期间个人独立或与指导教师联合(本人担任第一或第二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至少2篇学术论文,其中应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8万字,原则上不超过175万字。”


可见翟天临在北影攻读硕博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位论文篇数、论文字数亦不符合以上要求,甚至无法找到一篇被收录的学位论文。一般学生在该情形下取得学校的毕业证书或都难以实现,但翟天临却在没有博士论文的情况下顺利拿到了北影的博士学位,甚至又以其在北影的“学术成就”顺利申请到了北京大学的博士后流动站入站资格,以上令人匪夷所思的操作令人不禁怀疑。


作为翟天临硕博学位的授予者北京电影学院、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者北京大学是否依法尽到了充分的审查义务,甚至是否系故意而为之,其背后的故事我们或将无从得知,但可以明确的是,依照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北京电影学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指导教师……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学校将追究其失职责任,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视情况作出诫勉谈话、暂停招生和取消导师资格等相应处理。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反馈的博士论文抽检结果,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须暂停招生两年;如连续两年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情形,停止招生、保留博导资格,三年后重新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招生资格。依据北京市抽检硕士学位论文的反馈结果,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须停止招生一年。”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翟天临的论文指导教师、北京电影学院对其问题学位的授予都难逃其咎。根据事件后续调查确认的违法情况,可由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对有责指导老师给予警告、记过;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对北京电影学院可给予通报批评,对院系负责人处分;最重可达撤销学科、专业授予学位资格,核减招生计划,问责单位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三、惩治“学术不端”还有哪些法律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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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屡禁不止的“学术不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相关条文进行过界定、规制。随着近年来各行业所暴露出的学术不端问题愈发显著,我国立法机关一直在维护学术诚信领域不断地完善、更新相关立法。

 

2010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武寅已提出《关于惩治学术腐败的建议》。建议由教育部牵头,科技部、中科院、社科院协助,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共同研究起草惩治学术造假的政策法规。其中包括学术造假的界定、界定的专门机构、惩治的机制机构、惩治依据、惩治方式、惩治力度等内容,为进一步将学术造假行为“入刑”立法做好准备。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2018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申报人员的学术造假行为适用“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更多的法律手段正在被用于维护社会的学术诚信。



 四、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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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翟天临的《谈电视剧中“白孝文”的表演创作》一文被从知网上撤下;11日,北京电影学院成立翟天临事件调查组;14日,翟天临公开发布致歉信,并申请退出北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16日,北京大学发布《关于招募翟天临为博士后的调查说明》,同意光华管理学院对翟天临作出退站处理,同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绝不姑息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翟天临初尝了学术不端的恶果。

 

此次翟天临事件的唯一积极影响,就是令全社会再次开始关注学术界长期存在的学术不端的行为。演员作为对社会文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理应起到良好的品行模范带头作用,遗憾的是,这种行为失范、虚荣浮夸的不正之风已经不是演艺界的个案问题,随着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或许还会有更多标榜高知、守法的艺人被公众看清,潮水退去后,便知道谁在裸泳。与其不走正途的弄虚作假,在事实水落石出之后再匆匆公关,不如时刻以法律与道德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的演艺水平和文化学识,多一份坦诚与自信面对观众。

 

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艺德不端正,粉丝两行泪。这个时代并不缺少美丽的外表与才华,最为稀缺的,大概是身处浮华与诱惑之中,仍能敬业、虔诚坚守的演员本分。现实中并非每个演员都能成为德高望重的人民艺术家,作为只想好好看戏的普罗大众,只希望荧幕上的鲜肉、天后们能够不忘初心,莫让八卦丑闻多过好评作品,学学《喜剧之王》中的尹天仇,奉《演员的自我修养》为圭臬,并时刻不忘警醒自己:“其实,我是一个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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