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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科创板规则全方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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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自科创板系列文件于2019年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征求意见结束期间,社会各界对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给予了高度关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单位共收到意见建议700多份。2019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规则制度。上交所随即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6项主要业务规则,形成了交易所层面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中的业务规则体系。


2019年3月3日,为明确市场预期,提高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透明度,上交所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以下简称“《推荐指引》”)。


君悦律师自习近平总书记于2018年11月5日宣布设立科创板以来,围绕科创板相继撰写了《乱花渐欲迷人眼,科创板上立新春——科创板,你准备好了吗?》《科创板系列研究:上海各区及全国其他省市上市支持政策汇总》《日出江花红胜火,科创板上春意浓——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解读》。君悦律师现结合最新发布的科创板系列规则制度,从发行上市审核及注册、发行与承销、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持续监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对科创板规则体系进行全方位的解读。



一、科创板之发行上市审核及注册


1、主要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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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创板定位审核


科创板的定位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注册办法》和《审核规则》明确的科创板定位,《推荐指引》要求保荐机构优先推荐下列3类企业:(1)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2)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3)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其中,重点推荐下列领域的企业:(1)新一代信息技术;(2)高端装备;(3)新材料;(4)新能源;(5)节能环保;(7)生物医药;(8)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发行人应当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向上交所设立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2)发行条件审核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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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主要指:(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2)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3)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3)上市条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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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上市规则》规定了如下5套市值及财务指标,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其中一项:(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4)信息披露审核


信息披露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上交所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信息披露审核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充分性审核;(2)一致性审核;(3)可理解性审核。


(5)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审核特别规定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特别表决权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上市,除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之外,其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6)红筹企业审核特别规定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应当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相关规定,但其公司形式可适用注册地法律规定。


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2、基本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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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如下五个主要环节:


(1)在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开始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以及就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相关的问题,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2)在收到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交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开始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并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


(3)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上交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4)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交所报送的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5)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选择时点发行股票,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申请股票上市。



3、审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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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核方式方面,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主要表现出如下三个特点:


(1)问询式审核。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主要采取问询式审核的方式,根据需要进行一轮或多轮问询,以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


(2)电子化审核。建立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发行上市的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电子化办理。


(3)分行业审核。考虑到科创板行业特征明显,将对科创板申报企业探索实施分行业审核,结合发行人的具体行业特征和行业主要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核。



二、科创板之发行与承销


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中对于发行与承销部分,主要内容涉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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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行定价


科创板系列文件取消了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的方式,全面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排除了个人大户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发行与承销办法》正式稿新增第五条,明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2、关于报价方式


相较于A股其他板块网下投资者只有1个报价,科创板允许网下申报对象填报不超过3档的拟申购价格,使得网下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体现不同专业机构投资人对企业价值的判断。考虑到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故《发行与承销办法》正式稿新增了有效报价的定义,继而更加准确定义了可以参加申购的投资者。


3、关于投资风险提示


如果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定价超过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平均数,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至少在申购前一周发布投资风险公告,该规定旨在为投资者预留较为充分和理性的投资决策时间。为避免歧义,《发行与承销办法》正式稿补充了当发行人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不适用发布投资风险公告的规定。


4、关于中止发行


参考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做法,科创板对发行人中止发行适用市值测试指标,即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书中所选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


5、关于网下发行比例及回拨机制


科创板规定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相较于A股其他版块,科创板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了10%。同时,还明确了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80%,以保障网上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比例。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发行与承销办法》正式稿将优先向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和养老金配售的比例从40%修改为50%。总体来看,科创板关于关于网下发行比例及回拨机制的相关规定,致力于引导各类投资者理性参与,对引导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参与科创板股票发行具有积极作用。


6、关于配售


科创板股票的配售包括向战略投资者的配售、向高管员工的配售以及向保荐机构的配售。


(1)向战略投资者的配售


科创板借鉴境外资本市场的经验,全面推行向战略投资者的配售,降低了A股其他板块要求首发4亿股以上的要求。其中首次公开发行1亿股以上,战略配售不超过30%;1亿股以下,战略配售不超过20%。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2)高管员工参与配售


科创板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配售,其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发行与承销办法》正式稿补充规定了通过该等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3)保荐机构参与战略配售


为增强保荐机构的资本约束,强化其履职担责,《发行与承销办法》允许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可参与战略配售,对于获配股份的限售期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超额配售选择权


关于超额配售权,科创板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自主选择,取消了A股其他板块首发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才能适用的限制。《发行与承销办法》规定超额配售不超过首发股票数量15%,超配金额用于二级市场购入,不得高于发行价,该举措有利于维护二级市场的稳定。



三、科创板之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1、投资者适当性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上交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其中,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3、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涨跌幅限制


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3、盘后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以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即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上交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方式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4、融资融券制度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公司可以按规定借入科创板股票,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5、交易数量


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6、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科创板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上交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四、科创板之持续监管制度


科创板作为市场化“试验田”,通过试点注册制改革、强化市场约束,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和配售机制,实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的“跟投”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为资本市场带来新的血液。持续监管的强化为新股发行的市场化保驾护航。


1、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持续监管的重中之重,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强调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方面,科创板加入了“市值”指标。用市值代替净资产作为测算指标,将更有利于满足不同模式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财务特征,但已经拥有相关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创型企业的需求。


2、股份减持制度


与《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在股份减持制度的部分修改较多。具体来看,缩短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的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年,且规定期满后每年可以减持25%的首发前股份;优化未盈利公司股东的减持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作出梯度安排。明确科创板股份减持的其他安排仍按照现行减持制度执行,同时,为建立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明确特定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具体事项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3、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监管办法》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创型企业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4、股权激励制度


允许企业建立更灵活便利的股权激励制度,有助于企业通过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促进自身的发展,并将企业命运与员工梦想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监管办法》和《上市规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优化企业股权激励安排:


(1)扩大激励对象范围


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2)新增限制性股票类型


在原有限制性股票类型,即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之外,新增限制性股票类型,即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同时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新增限制性股票类型的,应当就激励对象分次获益设立条件,并在满足各次获益条件时分批进行股份登记,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


(3)增强定价条款的灵活性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允许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但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5、退市制度


“史上最严退市制度”一直是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出现频率最高议题之一。针对退市,《监管办法》和《上市规则》区分以下四类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1)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该情形吸收了最新退市制度改革成果,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被终止上市:(1)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2)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


(2)财务类强制退市


财务类强制退市强调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重新制定组合退市指标。一方面,退市周期缩短,如果连续2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之后的净利润为负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1亿元的,就会触发退市。企业从被实施风险警示到最终退市,时间从原来的四年缩短至两年,加快了整体退市进程。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无法再通过处理亏损资产、可回转的资产减值、政府补助、和应收账款冲回与转让等方式来实现保壳。


(3)交易类强制退市


具体交易指标包括: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股票市值、股东人数。其中一大特点就是在现有交易类退市指标基础上增加市值类退市指标。


(4)规范类强制退市


在规范类强制退市中又一次出现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进一步提高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持续合规的要求,也突出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强调合规运营。


此外,科创板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这样的制度安排吻合科创板“宽进严出”的整体设计理念,有助于形成进退有序的良性循环。



五、科创板之公司治理


1、规范表决权差异安排


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充分体现境内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促使更多优质的科技创新企业选择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上市规则》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规范企业表决权差异安排:


(1)设置更为严格的前提条件


发行人仅允许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上市,其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2)限制拥有特别表决权的主体资格和后续变动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股东不符合主体资格或特别表决权股份一经转让即永久转换为普通股份。


上市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3)保障普通表决权股东权利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10%;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3%。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对特定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4)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出具相关专项意见。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股权激励


详见本文“四、科创板之持续监管制度”之所述。


3、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披露保护环境、保障产品安全、维护员工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视情况编制和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责任报告等文件。



六、科创板之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贯穿公司发行上市始末的重要机制之一。科创板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充分体现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有关单位此次发布的科创板系列文件中,体现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坚定决心。


科创板系列文件中关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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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科创板是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背景下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为保障这项重大改革的各项制度安排尽快落实落地,上交所目前正抓紧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指引、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知等配套细则和指引。君悦将持续关注、研究科创板系列新规,并就新规作出专业、及时的法律解读。


作为一家深耕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君悦致力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长期以来,君悦为众多境内外IPO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于2017年度、2018连续两年IPO过会率均达到100%。君悦为科创板积累了一批优质的企业资源,我们深信,科创板作为A股历史上浓墨重彩的一座里程碑,必将为更多科创企业提供优质的融资平台和资本市场服务;我们期望,凭借君悦律师团队多年来丰富的企业上市辅导经验,助力更多优质企业登陆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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