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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离婚诉讼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房产如何处理?

2019-03-126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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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接下来便是“孩子”和“票子”的问题。大部分家庭“票子”中最重要的一项便是“房子”,夫妻婚后购房,有些会与第三方共有,如第三方是成年人的,法院一般不做处理 ,需另案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析出夫妻共有部分再予以分割。如第三方是未成年子女的,则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房屋产权登记分为三种情况: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共有;夫妻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登记于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


上述三种不同登记情况,如何确定该房产权利?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12条规定,上述三种不同登记情况均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产权登记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案例


A女士和B先生于2011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女儿C,2015年A和B购买的房屋一套,产权登记为A女士和女儿C共同共有,贷款由夫妻共同还贷。2018年,A女士以B先生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诉讼中B先生同意离婚,女儿C抚养权归A女士也无异议。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对房屋价值、贷款余额和所有权归属均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A女士、B先生及女儿C在涉诉房屋中所占比例。


A女士认为房屋登记于A和女儿C名下,当初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赠与女儿一半的产权份额,因此女儿C应该有系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剩余50%按A和B的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B先生认为系争房产虽A和C名下,但属于夫妻和子女共同共有,女儿C系未成年人,对房屋没有贡献,要求减少C的份额至15%,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结果


酌情认定女儿C在涉诉房屋所占份额比例为35%,依据双方确定的房屋价值,先扣除女儿C所占份额比例价值,再扣除剩余贷款本金,所得的剩余价值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酌情判令A女士给付B先生约剩余价值45%的折价款。


该案例中如果当初产权登记为A女士和女儿C按份共有,各50%的产权份额的话,则女儿C所占份额比例确定,A女士给付B先生折价款要低很多。



律师建议


购房时产权登记加未成年子女名字,如果夫妻双方协商确定该房屋产权一半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应明确登记未成年子女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避免万一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产权份额产生争议。



相关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12条: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产权人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也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如何确定该房产权利。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总第16期)问题六巳有答复。但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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