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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视角:并购重组中不同交易结构的利弊分析|MHP君悦评论

2019-03-27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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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定义)。为探讨方便,本文所称企业并购重组仅指企业通过购买资产(本文所称资产不包括股权资产)、购买股权(包括参与标的公司定增)方式实现将被并购的业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行为。


企业并购重组的交易结构主要涉及收购方式和支付方式等方面,重组各方在确定交易结构时,以各类税收费用为主要构成的交易成本往往会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文仅站在税务角度,对比分析一下各种交易结构的利弊。



一、收购方式


 购买资产 VS 购买股权 


1、总体税负的差别


购买股权还是购买资产,企业的税负会有很大不同。总体上看:购买股权交易方式需要考虑所得税和印花税,所得税为出让方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以参与标的公司定向增发的方式收购的,则没有所得税的问题),印花税为双方均需缴纳的股权转让印花税;购买资产交易方式需要考虑的税种较多,除前面都有的所得税和印花税外,还需要考虑资产转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增值税、附加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由于股权价值的衡量尺度为企业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净额,所以,购买资产的交易方式不但涉及的税种多,而且计税依据一般也会高于购买股权的交易方式。同时,由于股权具有高度的统合性,有利于企业收购包括资产、负责、人员在内的整块业务,实践中绝大部分企业重组都是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完成的。甚至有的企业,通过设立新公司,将标的资产作价出资,再将这家新公司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收购方的形式,变购买资产为购买股权,从而达到减轻税费负担的目的。当然非货币资产出资也会遇到税务成本的问题,适当的税务筹划必不可少。


结论:不考虑具体情况,总体税负上,购买股权具有优势。


2、关于弥补亏损的问题


如果标的企业存在未用完的税务亏损,通过购买资产的方式是无法购买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纳税属性是无法直接转移的),收购方无法享受到这块利益。这里也应该注意一下,在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实现合并并构成特殊税务处理的情况下,标的公司的未弥补亏损也是可以同整个资产包一并转移至新主体内,但并不能在新主体中获得全额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而通过购买股权实现重组的模式下,则标的公司的未弥补亏损可以继续享有,且不存在该限额的限制。


结论:从是否可以充分利用未弥补亏损角度看,购买股权具有优势。


3、关于税收隐患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在购买股权以及购买全部资产和负债实现合并的并购重组模式下,标的公司历史上存在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将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这增加了合并企业的税收负担和债务风险。但在不构成合并的购买资产方式下,基于纳税属性无法转移的原则,相应的税收隐患也不会转移至新主体内。


我国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千差万别,但绝大多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和经营主体绑定的,如果重组的交易结构导致运营相应业务的主体变更,则即使完成重组后,重组方具备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条件,仍需要重新申请,而有些政策申请周期比较长,会造成一定损失。


总体上看,购买股权一般不会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变化但税收隐患较大,而购买资产则相反。


结论:在税收隐患和税收优惠政策承继方面,购买资产与购买股权各有利弊,需要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做量化分析。



二、支付方式


 股权支付 VS 非股权支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在通过购买资产和购买股权方式进行并购重组时,同时符合下面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的资产(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总资产(全部股权)的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外,其他均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卖方均应确认股权(资产)的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相应的收购过来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以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收购方和被收购方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不做调整,被收购方取得的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资产(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股权)的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所得税。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具体计算公式为: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结论:在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下,股权支付具有明显优势(但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采用现金+股权的支付方式,现金支付部分主要用于原股东支付交易成本和套现需求,股权支付部分主要用于享受税收优惠、利益绑定和便于对赌操作等)。



三、债务处理方式


 债务承担 VS 债务代偿 



对标的公司债务的处理,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由收购人通过购买资产包方式或购买股权方式承担相应债务,重组完成后再进行清偿,即本文所称的债务承担;另一种是由于债权人拒不配合并购重组动作导致重组无法进行,而由收购人提前支付现金偿还标的公司的债务,即本文所称的债务代偿。债务承担在支付环节不会产生单独的税费负担,而债务代偿会涉及到两个方面的税务问题:一是对标的公司来说,收购方的代偿资金是否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营业外收入,进而须缴纳所得税?二是对收购方来说,代偿资金是否可以计入其购买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


回答以上问题,首先需要理清一点,即代偿债务的资金是否应包括在收购方并购重组的总成本中?这一点显然是肯定的,各方会在并购重组的“一揽子”协议中进行明确。既然这个问题明确了,其实上面两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明确了:一是偿债资金不属于营业外收入,标的公司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二是偿债资金应计入购买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但实践中出现过不少相反的案例,即偿债资金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标的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征缴所得税,同时不确认为收购人的计税基础。这样就相当于一笔偿债资金被征收了两道所得税。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问题出在具体交易环节缺少筹划,偿债资金没有以合适的方式偿还债务。


结论:债务承担与债务代偿本质上等效,但债务代偿需要一定的筹划安排,否则可能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并购重组交易结构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如何方便实现控制、如何最大化的发挥协同效应以及如何便于对赌、退出等,税务成本仅仅是众多考量因素中的一部分。本文仅站在税务成本的角度考量,且没有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没有做定量分析,结论难免片面武断。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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