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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庭审发问技巧——以专家证人出庭为例|MHP君悦分享

2019-04-16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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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发问的意义

 

从宏观角度看,庭审发问对于控辩双方具有共同的意义,都是为了使法庭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为后续即将进入的法庭辩论环节提供辩论依据。

 

但在具体案件中,基于控辩双方不同的立场,发问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对于辩护方来说,发问应主要集中在向法庭揭示控方证据的瑕疵和谬误。具体包括: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无关联;2、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3、证据链条不完整;4、结论不具有唯一性;5、依据证据的推理不符合逻辑与经验

 

 

什么是专家证人

 

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下的概念,通常指具有某一领域特殊知识的人,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根据其专业知识对某一案件事实独立作出鉴定意见。在国内法律体系下,专家证人也常被称为鉴定人,其与侦查人员一样,都属于控方证人范畴。

 

 

专家证人出庭现状

 

专家证人也是凡人,存在个体差异,其专业知识储备和经验值的高低,会显著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在当前国内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比例却非常低,造成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环节成为了走过场的表面形式。尤其在职务类犯罪案件中,法庭往往直接采信鉴定人对涉案财产所做出的价格认定,并据此作为量刑的核心依据。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虽然有一定司法效率方面的考量,但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辩护律师不敢或不愿挑战专家证人的权威结论,而主动地放弃了这一重要辩点。久而久之,使得对专家证人的庭审发问,成为了辩护律师实务能力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

 

 

对专家证人发问的庭前准备

 

如果发问对象是被告人或者普通证人,控方卷宗中通常都会包含他们在侦查阶段所做的笔录,辩方可以直接通过阅卷直接获得发问对象的身份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业、与案件的关联等信息。

 

但对于专家证人,绝大部分案件的卷宗中都不会有他们的笔录,唯一与之相关的信息就是鉴定报告末尾鉴定人的姓名和鉴定资格证书。辩方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根据鉴定机构的名称和鉴定人姓名,提前通过公开渠道调取鉴定人的背景情况。

 

更加重要的是,辩方需要提前学习、理解、掌握相关的鉴定方法、原理、流程,有无可替代鉴定方法等。在鉴定报告中,通常都会列明鉴定人具体所使用的某鉴定方法的名称,辩方需要按图索骥进行相应检索和调研。当遇到辩方自身确实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与鉴定人属于同种行业的其他老师请教。

 

最后,围绕鉴定过程是否符合科学性原则,辩方应当提前设计好针对鉴定人的发问清单以及对问题回答的预判。对于无法预判回答的问题,应做好多重预案,在庭审时根据鉴定人的不同回答,临场进行补充发问。

 

 

庭审现场的注意事项

 

发问应当紧紧围绕主题,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以下发问方式有可能会被法官制止,辩方应尽量避免:1、诱导性发问;2、威胁证人;3、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4、过于重复的发问;5、与案件无关的发问。

 


案例研习与总结

 

接下来笔者将以曾办理过的一起案件为例,具体说明庭审发问技巧的运用。

 

案情描述:被告人X担任某地方政府行政领导期间,在其所管辖区域内向某房产开发商购入了一套价值650万元的别墅,房屋交付后,X又以每月1万元的租金,将该套别墅租赁给租户使用。根据当地价格鉴定部门的结论,该套别墅的市场买卖价格应为750万人民币,市场租赁价格应为3000元人民币。控方认为,被告人X从开发商处低价买房,其差额100万元应作为变相受贿款论处。此外,该房产市场租赁价格3000元与实际租赁价格之间的差额7000/月,也应当认定为是被告人X通过虚高的租金变相受贿。

 

涉案别墅的市场价格是否真的高达750万元,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此,笔者提前根据卷宗中别墅价格鉴定报告上所列举的相关鉴定技术文件名称,对价格鉴定的流程、方法、原理进行了调研,并申请鉴定人出庭对该别墅价格形成的过程进行说明,接受辩方的询问。

 

以下是庭审过程中,笔者设计和组织的34个问题,以及鉴定人回答部分的书面整理:

 

问:你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答:对各类物品做价格鉴定。

问:你是否具备价格鉴定所需要的相关专业背景?

答:我接受过专门的价格鉴定培训,并可取得过价格鉴定的资格证书。

问:是哪一年取得的资格证书?

答:我忘记了。

问:你前面提到你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做价格鉴定,而却不记得资格证书的取得时间,请做一下合理的解释?

答:因为一开始确实需要通过资格考试才能做价格鉴定,但后来这个资格证书被取消了,没有通过资格考试的也一样能做鉴定,所以这个资格的取得时间也就没那么重要,我也就忘记了。

问:你从事价格鉴定工作一共多长时间了?

答:五年以上。

问:五年以上,具体是指七年、八年,还是十年?

答:正好五年。

问:你一年大概会出具多少份价格认定报告?

答:200份左右。

问:其中涉及不动产的价格认定占多少比例?

答:占的比例较小。

问:较小具体是多小?

答:也就个位数字吧。

问:那么,别墅在你所鉴定的不动产价格当中,又占多少比例?

答:非常少。

 

就在这个时候,控方打断了辩方的发问,认为辩方在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要求法庭制止。在这种情况下,辩方除了要尊重法庭决定之外,绝对不能闷声不响,必须迅速对控方的反对意见进行回应。如果不回应,一方面看上去像是真的被控方说中所以理亏了,二来也白白浪费了一个使法庭听到你对前述问题总结归纳的机会。

 

当时笔者的应答是这样的:上述发问,主要围绕鉴定人的资质和从业经验,是为了帮助法庭查明鉴定人是否具备对不动产,尤其是别墅价格进行鉴定的相关经验,这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直接相关,因此并不是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发问继续:

 

问:价格认定的常用方法有几种?

答: 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和专家咨询法。

问:在本案所涉房产的价格认定上,你使用的是其中哪种方法?

答:市场法。

问:为什么你选择了市场法,而不是其他几种方法?

答:因为市场法更科学。

问:根据国家发改委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59条,使用市场法,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需要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可比参照物,你清楚这条规定吗?

答:清楚。

问:那么你在做价格认定时,找到了与涉案房屋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了吗?

答:找到了。

问:你认为具有可比性的依据是什么?

答:别墅在小区中的位置、面积、朝向、楼层、是否有地下室等因素。

问:根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59条,使用市场法认定时,至少需要找到几个参照物?

答:需要三个参照物。

问:你在认定涉案别墅价格时,你找到了几套参照物?

答:三套。

问:根据统计学原理,参照物的样本数量越大,结论越科学,还是参照物的数量越小越科学?

答:我的鉴定,是符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要求的三套参照物标准,我认为结论是科学的。

问:你当时为什么没有考虑选取多一点数量的别墅作参照?是工作责任心的问题,还是客观上没有那么多可与涉案别墅相参照的别墅?

答:客观上没有那么多。

问:那么请你告诉法庭,你所选取的这三套参照物别墅的具体位置和门牌号码?

答:XXXX号的X号别墅,和YYYY号的Y号别墅和Z号别墅。

问:辩护人注意到,你后面提到的两套参照别墅的门牌号码,与涉案别墅并不一致,它们是在同一个小区里吗?

答:不是,这两套是在隔壁小区的别墅。

问:在做价格鉴定时,是选取同一小区的参照别墅更合适,还是相邻其他小区的参照别墅?

答:通常我们会首选同一小区,但在同一小区没有合适参照物时,也会以相邻小区的别墅作为参照物。

问:根据辩护人通过公开途径的走访,在涉案别墅交易前后半年区间里,存在至少9套与涉案标的别墅同一小区的相近房型别墅在销售,且销售价格有的高于涉案别墅,有的低于涉案别墅。这个情况你知道吗?

答:我不清楚。

问:对于通过公开途径都能查到房源交易信息,你作为房产价格鉴定专业人士,为什么反而会不知情?

答:我无法回答。

问:那么,你为什么认为,相邻小区的这两套别墅与本案所涉别墅具有可比性?

答:它们的面积、朝向、楼层、地下室情况类似。

问:相邻小区这两套参照别墅的建造年份你知道吗?

答:我不知道。

问:房屋的建造年份是否会对房屋价格产生影响?

答:会的。

问:你是否知道涉案别墅在被告人X购买之前,曾经还有过一个买家?

答:我不知道。

问:涉案别墅既然是你价格认定的对象,你为什么会对它的交易历史都不清楚?

答:我无法回答。

问:涉案别墅的市场租赁价格认定,是否也是你做的鉴定?

答:是的。

问:根据你的第二份鉴定意见,该涉案别墅的市场租赁价格仅为每月3000元,与你所鉴定的该别墅的市场买卖价格750万元明显不成比例,你是否注意到了这一点?

答:我都是根据价格鉴定流程来做的。

问:你们这个区域,正常的房屋租售比应该是多少?

答:我不清楚。

问:根据你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涉案别墅的租售比高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数倍,你认为这种情况是否正常?

答:我不了解。



总结一下,通过对鉴定人的发问,辩方向法庭展示了如下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

 

1、从鉴定人的工作数据统计,其对于不动产,尤其是对别墅的价格鉴定的经验甚少;

2、鉴定人在选取市场法鉴定时,在参照物数量上只达到了最低标准;

3、鉴定人所选取的参照物,居然有三分之二不在涉案别墅同一小区,是否具备价格可比性存在极大疑点。

4、鉴定人对于参照物别墅的建造年份和涉案别墅的交易历史均回答说不知道,而这两点恰恰是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

5、鉴定人在同一小区明显具有大量类似房源的情况下,舍近求远,故意选择相邻小区的高价别墅作为参照,其专业性和责任心均存疑。

6、鉴定人对同一套涉案别墅标的,在买卖价格上认定了一个高价位,而租赁价格又认定了一个低价位,鉴定结论之间的矛盾致使该套别墅的租售比严重畸高,与经验常识不符。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体现,是通过对控方证据、证人的质证和发问,帮助法庭查明案件真相,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更加公正的判决。对鉴定人等专家证人的庭审发问,是实践中很多律师想做又不敢做,或者说想做又不知该怎么做的一个盲区。笔者在此抛砖引玉,旨在引起更多法律界同仁对于专家证人出庭问题的关注,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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