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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家的“外商投资法”系列:从CFIUS强制昆仑万维出售Grindr看其审查趋势|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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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ndr是全球最大的LGBTQ+人士交友软件。北京昆仑万维科技(“昆仑万维”)通过其全资子公司Kunlun Group Limited分步收购了Grindr的全部股权。昆仑万维曾于2018年8月就Grindr拟在境外上市进行了提示性公告并公布了基本方案。但时隔半年后却传来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要求昆仑万维出售Grindr全部股权的消息。昆仑万维也已发布公告,就此事进行了说明,称其正与CFIUS进行沟通。


Grindr案之所以值得关注,主要因为以下几大“看点”:


1、昆仑万维和Grindr的交易早已于2018年1月完成交割,但CFIUS在交易完成后照审不误;

2、涉及个人识别信息(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PII”)的公司和行业已成为CFIUS审查重点;

3、审查后CFIUS要求昆仑万维出售全部Grindr股权,而不是提出缓解措施以降低对国家安全的影响(通常后者更为常见)。



从CFIUS 1.0到CFIUS 2.0


美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权限脱胎于冷战时期出台的Defense Production Act(“DPA”)。经1988年的Exon-Florio修正案修订后,DPA赋予了美国总统在交易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时中止或禁止交易的权力。而CFIUS是由美国财政部牵头的跨部门机构,履行审核和调查外国投资的职权,如CFIUS认为应中止或禁止某项交易,其会将该交易提交至总统做决定。目前CFIUS的审查仍以自愿申报为主要原则;但是,对于未主动申报的交易,如果CFIUS认为该交易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其有权主动进行审查,无论该交易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而且该主动审查权没有时效限制。


 自1988年的Exon-Florio修正案后,CFIUS审查的相关规定没有进行过大的修订,审查的交易范围已经三十年保持不变。但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外国投资的类型以及国家安全的范畴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为适应这些变化,美国于2018年8月出台了《外国投资审查现代法案》(“FIRRMA”),该法案的出台被誉为开启了外国投资审查的新纪元,戏称“CFIUS 2.0”。FIRRMA带来的最重要变化之一是扩大了CFIUS审查的范围,特别是针对涉及核心基础设施、核心技术或者获取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业,即使不取得控制权的交易,也将属于CFIUS审查的范围,而不再局限在1.0时代的外资取得控制权(控制权的定义非常广泛)的情形。紧接着在2018年10月,为使FIRRMA的部分规定能立即得到实施,美国财政部又出台了“试点计划”(“Pilot Program”),着重就涉及核心技术的投资做出更为细化的规定。



PII已成为审查重点?


据媒体报道,此次CFIUS要求昆仑万维出售Grindr是因为担心中国政府会利用Grindr收集的用户信息威胁或恐吓美国政府官员。Grindr的注册用户数量在2018年2月已达4000万,用户在使用时需要提交个人信息,包括位置、聊天记录、甚至HIV感染情况,CFIUS认为如果中国政府掌握了这些数据会影响美国国家安全。与此次Grindr案最为相似的先例是2015年复星收购保险公司Ironshore Inc.的交易,同样包含了“中国公司”、“个人敏感信息”和“事后发起审查”这几个关键词。在Ironshore案中,因为Ironshore子公司Wright & Co可以获得美国政府雇员的个人健康信息,CFIUS认为存在威胁国家安全的风险,在该交易完成后发起了审查,最终使复星剥离了该子公司。除此之外,2018年初蚂蚁金服收购MoneyGram被CFIUS否决,也是因为担心MoneyGram收集的美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会被中国获取。蚂蚁金服在一年之后收购英国支付公司WorldFirst时,为了避免再次受到CFIUS的审查,在交易前就将WorldFirst的美国业务进行了剥离。


从上述几起案例可以看出,涉及PII(个人可识别信息)的交易已引起CFIUS的关注和担忧,尤其当交易可导致外国投资者(特别是中国投资者)获取大量美国公民信息时,被否决的风险大大增加。而涉及PII的行业多为增长迅速的新兴经济领域,这些领域在以前通常不会被认为存在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



 Grindr案的启示


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在奥巴马执政时期,超过90%的中国对美投资都顺利通过了CFIUS审查,但在特朗普执政后,通过率降到了60%以下。此次Grindr案更是雪上加霜,让有意投资美国的中国企业疑虑重重。但中美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经济合作频繁,尽管监管政策收紧,美国仍然会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国家之一。此次Grindr案起到了非常好的风险提示作用,让中国企业能做好风险防范,避免在投资时“踩雷”。


1、谨慎选择投资行业


近年来,被CFIUS否决较多的中国对美投资主要位于能源、半导体、房地产、金融等领域,与FIRRMA有意加强监管的方向一致,由此可见该等行业是美国政府目前对外国投资的关注重点。因此,中国企业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应更为谨慎,尽量避开重点审查行业。如属于否决率高的行业,则应充分评估风险,并应在交易文件中提前做出相应安排。


2、重视事后审查的风险


Grindr案再一次提醒了投资者事后审查的风险。中国企业在决定一项交易是否需要向CFIUS进行主动申报,尤其在作出不申报决定时,应更为谨慎。如果昆仑万维收购Grindr时选择向CFIUS申报,则可能会被要求采取减轻影响措施,而不一定会否决整个交易。现在CFIUS在交易完成后提出审查,并且最终强制昆仑万维出售股权,使昆仑万维处于一个非常被动的位置,潜在买方可能会利用这一点,使昆仑万维较难获得一个对其有利的交易。


3、选择合适的投资形式


目前,CFIUS有权审查的投资形式主要是“merger, acquisition or takeover”,并不是任何形式的外国投资都必须受制于CFIUS审查。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其他投资形式,比如债务融资、绿地投资、战略合作、技术许可等等,以避开CFIUS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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