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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行政处罚研究|MHP君悦评论

2019-05-107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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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行政处罚法》生效后,设置行政处罚权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才可以。因此,融资租赁的监管如果要有行政处罚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由于对融资租赁的监管现行有效的主要是商务部《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两个管理办法至多属于部门规章的级别,法律位阶较低,对于非金融租赁公司而言,难以找到行政处罚依据(《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只是对监督管理的大方针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金融租赁公司由于还有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可供约束,所以其受管制较多。


故根据网上公开可查询渠道只能找到金融租赁公司受行政处罚的信息,金融租赁公司在业务操作上违规而受处罚主要有以下几个案例,总体而言,监管机构对融资租赁的罚款金额不会特别大,没有一棍子打死的做法,主要还是想通过处罚让金融租赁公司回归合规经营之路,笔者将通过其反思出对普通融资租赁公司的影响:



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1、案 例

2017年5月4日北京银监局公布对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银监罚决字〔2017〕13号)


2、审慎经营的监管指标参考

(1)最低资本指标,目前暂无公开信息

(2)资本充足率指标,现行的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10%。

(3)租赁债权的风险分类及质量评估指标,建议采用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8」151号文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中制定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标准,把租赁债权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租赁债权。

(4)对不同风险类别的租赁债权的损失准备计提指标,建议按照租赁债权的风险类别采用以下的损失准备计提指标:

          A. 正常类:3%

          B. 关注类:5%

          C. 次级类:25%

          D. 可疑类:50%

(5)对风险集中度的控制指标,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

(6)对对外担保的控制指标:

          A. 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50%。

          B.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担保。

          C. 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机构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反思: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参考本项指标进行运营管理,符合监管层审慎经营的要求。


3、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北京银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改正,并对其给予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未明示服务费标准、违法搭售


1、案 例

2018年4月1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4号,指明其两项违法事实:

(一)未制定明确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

(二)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搭售理财产品。

反思: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应明示所有费用标准,并且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得用融资租赁公司主体发售理财产品,或者类似理财的产品。


2、处罚依据及结果

(一)《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二)《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对其给予1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违规向平台公司提供融资


1、案 例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向山东汇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监罚决字〔2017〕15号),山东汇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向平台公司提供融资的违法违规行为。


2、背景情况

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10〕19号】,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故融资租赁公司违规向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进行融资,被监管机构所不认可,而做出了处罚决定。


反思:目前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2月1日颁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是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现金贷业务最具针对性的一个文件,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现金贷业务其实是强行引入融资租赁的场景对借款人进行融资,容易被认定为”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但其传达出的思想是,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故如何应对监管部门的对此类业务的强压监管是值得各家融资租赁公司重视的。


3、处罚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合规建议


2019年4月份起,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已经陆续启动融资租赁行业摸底调查和风险排查工作,监管部门历次排查中,均对股东背景【今年尤其排查股东背景是否涉嫌黑恶势力】、非正常经营企业、关联公司情况以及是否多为关联交易等进行重点排查。笔者认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股东的选择应当慎重,除了避免互联网金融公司作为股东外,针对目前监管收紧的情势下,建议避免采取“假外资”的形式设立或者收购融资租赁公司。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对股权架构、运营架构进行设计以防范日后招徕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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