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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市公司的热点新闻看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MHP君悦评论

2019-07-08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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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关于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被刑拘之新闻铺天盖地,沉重的儿童保护话题屡次被推上舆论风口,“上市公司董事长”、“千亿资产”等标签使得案件格外刺目,该案目前虽尚在侦查中,但该事件及后续影响仍在持续发酵,上市公司相关股票闻讯暴跌,资本市场震荡不休。笔者欲另辟蹊径,换个角度谈谈该事件之相关人员可能涉及到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问题。



事件回顾:


6月30日22时,警方接到报警,报警人称其女儿在某酒店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

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7月2日晚,另一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

7月3日21:00,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在微薄上发布警情通报披露上述事实,并证实王某某、周某某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

7月3日22:00,新城控股发布《关于公司董事长变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披露:新城控股于2019年7月3日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先生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

7月4日9:30,新城控股开盘后一字跌停。


根据上述时间梳理,该案件发生在6月30日22时许之前,王某某于7月1日下午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该王某某即为新城控股董事长的消息于7月3日下午A股收盘后被爆出,随后小道消息满天飞,于7月3日晚,该信息被确证属实。而根据第一财经资讯,7月1日至7月3日期间,新城控股发生有5起大宗交易,共卖出187.6万股,成交额累计达7901.73万元。根据相关数据,近几年新城控股的大宗交易之发生并不频繁,2017、2018年全年才各有3起,而于短短3天就发生了5起交易,相关交易明显异常,而事出反常必有妖,当所有人还身陷新城控股跌停之囹圄时,个别卖家还实现了“精准出逃”,究其原因,不难发现相关知情人已在该事件中渐露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端倪。



何为内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亦规定了,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内幕信息,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故王振华作为新城控股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比起其他董事、高管,王振华对公司经营情况、股价的影响会更大,故其涉嫌猥亵女童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公司发布《公告》前无疑是重大的内幕消息。



何为内幕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到第(六)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二)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授权而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本条第(一)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四)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五)通过其他途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何为内幕信息敏感期?


《指引》规定,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


内幕信息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借鉴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为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


结合本起事件,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即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们的司法经验,笔者故计,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7月2日9时30分;而新城控股发布《公告》之际则为内幕信息的公开,该时间点为2019年7月3日22时左右。


故“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2019年7月2日9时30分至2019年7月3日22时左右(具体以主管部门调查后认定为准)。



何为内幕交易?


根据《指引》第十二条之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

(一)行为主体为内幕人;

(二)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

(三) 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前文的分析,笔者以为,在2019年7月2日、3日两个交易日“异常”卖出新城控股股票的交易行为可能涉嫌内幕交易。

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可借鉴《解释》第三条对“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即“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类似案例


上市公司江苏博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码:600083)于2019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财务总监被刑事拘留的公告》,披露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罗静女士,董事兼财务总监姜邵阳先生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在该案例中,实际控制人被刑事拘留后,长达15天后上市公司才向市场公开披露该内幕信息。上述期间,指数处于上涨的大环境,但博信股份的公司股价却已下跌20%以上,目前公司股票跌停尚未打开。可见,“实际控制人被刑事拘留”此类信息,对公司股票有巨大的杀伤力,持股机构或其他中小股东能最快得知此类信息,而第一时间卖出相关股票,就可以避免巨大的损失。 



结语


公开、公平、公正是资本市场最基本的原则。在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被刑事拘留案中,是否有相关市场主体利用内幕信息卖出股票避免重大损失,尚待有关部门调查,但是上市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职也需要进一步讨论。


鉴于此类信息对公司股票的巨大影响,我们建议,在今后的资本市场中,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已接受相关部门的刑事调查,在未收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正式书面通知前,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第一时间向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发布相关公告,以确保所有投资者站在同一起跑线,最大限度压缩内幕交易的存在空间,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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