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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MHP君悦评论

2019-07-18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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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是供应链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之一,是指企业为获得运营资金,以买卖双方签订的真实贸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卖方提供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在现实中,有很多的中小企业,为了能够实现融资,往往会拉上国资企业、上市公司等知名大公司作为交易对手进行背书,通过应收账款进行供应链融资。


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融资是一种融资创新,但是,相关企业,尤其是出资方如果没有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和风控,将有可能出现被骗的情况。


事件一

诺亚财富34亿踩雷案。2019年7月8日晚间,美股上市公司诺亚财富发布公告称,旗下上海歌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歌斐资产)的信贷基金为承兴国际控股相关第三方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总金额为34亿人民币。承兴国际控股实际控制人罗静近期因涉嫌欺诈活动被中国警方刑事拘留。歌斐资产也已经发起了各种法律诉讼。


据了解,承兴国际控股相关方是京东公司。7月9日下午,京东集团就承兴事件作出情况说明。京东集团称,广东承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京东的普通供应商,在京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兴涉嫌伪造与京东等公司的合同进行诈骗,歌斐资产在被诈骗的过程中至始至终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和京东进行合同真实性的验证,暴露了其自身在合规和风险管控上存在重要缺陷,就歌斐被诈骗一事,京东已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事件二

中原证券2.4亿资管踩雷案。2019年7月15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以下简称:福大协和)正式向媒体回应近来沸沸扬扬的“中原证券踩雷闽兴医药“一事。福大协和称:自2016年至2019年5月向福建省闽兴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兴医药)采购总额仅一百多万元,不存在高达上亿元的应收账款。闽兴医院存在伪造医院印章、自行虚构材料和应收款的行为,骗取信托公司款项,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院方已就此事报案。


2017年12月,中原证券成立了规模为5984万元的“联盟1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联盟17号)资管产品,2019年4月24日到期;2018年2月,成立了规模为18165万元的”中京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京1号),2019年5月7日到期。上述两只产品共募集资金2.41亿元,融资方都是闽兴医药,投资标的是闽兴医药对福大协和的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闽兴医药实控人夏薛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两只产品到期前,中原证券发现闽兴医药有可能无法如期兑付,再一查发现闽兴医药居然提供虚假文件,而其实控人兼担保人夏薛雯却失联了。中原证券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据最新消息显示,夏薛雯已被刑事拘留。


在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融资中,共有三方主体:一是融资方,即借款人;二是出资方,即出借人;三是相对方,即欠款人。在事件一中,承兴国际控股是借款人,歌斐资产是出借人,京东是“欠款人”;在事件二中,闽兴医药是借款人,中原证券是出借人,福大协和是“欠款人”。如果京东、福大协和是真实的欠款人,即它们分别对承兴国际控股、闽兴医药存在大额应付账款,那么融资的模式不会出现问题,更不会引发一连串的连锁反应,甚至是刑事犯罪。但是,让人遗憾的是,从目前各方的表述来分析,上述的欠款都是虚构。


上述两个事件只是利用虚假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融资的冰山一角,事实上还有众多案件频发,由于涉及公司不知名而没有被媒体所关注报道。笔者在去年就代理了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上述事件如出一辙。其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有以下三点。


一是涉嫌的刑事罪名。


涉嫌的刑事罪名主要有三个。


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在实践中,即使伪造公司、企业一枚印章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虚假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融资事件中,绝大多数的造假方都会私刻相对方,即欠款人的公司印章,并使用假印章在相关合同、对账章上面盖章,公安机关一般都会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立案侦查。


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在实践中,数额在3000元以上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的最主要的构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在虚假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融资事件中,融资方,即借款人一般都是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真相,但是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这确实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要根据全案的证据进行分析。


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实践中,数额在2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是诈骗类犯罪,前者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后者则在生活、生产过程中。就在虚假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融资事件中,笔者认为造假方涉嫌合同诈骗罪更为适合,实际上,在诸多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最终都是以合同诈骗罪向法院移送起诉。


二是刑事报案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按照这个规定,在虚假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融资事件中,出资人,即出借人当然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事件一中的歌斐资产、事件二中的中原证券都作为出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得到了受理、立案,并对造假方的实际控制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除了出资人可以报案之外,相对方,即“欠款人”是否可以报案?笔者认为也是可以的,但是受理、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是行为地或者结果地的公安机关,而不能是与行为、结果无关的公安机关管辖,除非获得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除了出资方、相对方之外,融资方是否有权报案?笔者认为,融资方可以向公安机关自首,关于自首可以参看“司法实践中自首的六大误区”中的相关内容,而不是贸然报案。


三是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启动。


在虚假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融资事件中,出资方和相对方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笔者认为,出资方和相对方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因为我国没有法律明确禁止当事人选择了刑事报案就不可以再进行民事诉讼。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出资方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对于刑事报案会迟疑不决,甚至不太愿意主动报案,而是采取民事诉讼解决,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还是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出资人如果发现相对方的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出资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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