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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套路贷”的那点事儿|MHP君悦评论

2019-07-24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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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推进,各方都感受到了国家“扫黑除恶”的决心。“套路贷”是专项行动中的一部分,是人民亟需全面了解并掌握应对方法的犯罪行为。


笔者将结合自身的经验及理解来浅析 “套路贷”,以便读者更了解“套路贷”。



一、“套路贷”的发展历程


1、“套路贷”悠久的历史


“套路贷”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犯罪行为,笔者在2010年执业时就接触过“套路贷”,彼时的 “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借贷双方的主战场是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只有极少部分手段极端的“套路贷”实施者会被识破而被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套路贷”经过长期发展、逐渐演化,慢慢 “兴盛”起来。上海作为 “套路贷”重灾区,经历了 “套路贷”的萌芽、发展、完善、兴盛以及现今全面被打击的阶段,笔者将以表格形式来描述“套路贷”发展历程不同阶段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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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路贷”的正式面世


最早,“套路贷”作为民间用词,是没有准确的定义和定性的。“套路贷”是通过以下两个文件正式出现在大众面前:


(1)2017年10月25日,由上海公、检、法联合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沪公通(2017)71号,该文件首次真正地对“套路贷”作出了官方定义和犯罪定性;

(2)2019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的发布代表了国家层面第一次给出了“套路贷”全面的定义和定性,也是“套路贷”被全面打击的开始。



二、 “套路贷”的本质以及惩戒“套路贷”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


1、“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为外衣,以非法占有财物为本质的诈骗行为。


“套路贷”是以贷款为由头,引诱急需用钱又缺乏借款渠道的人员,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之后,“套路贷”实施者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低价转让债权以及其他方法诈骗被害人财物。


2、惩戒“套路贷”的法律依据。

“套路贷”本质是诈骗行为,惩戒实施者的 “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司法机关具体办理案件中更多应用的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诈骗罪】做出了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规定了司法机关办理诈骗案件的具体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把 “套路贷”从【诈骗罪】单独拎出来,作为一个类型处理,进一步明确 “套路贷”的相关问题。



三、“套路贷”的类型


“套路贷”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套路。随着“套路贷”的发展,其形式越来越完备,套路越来越多样化。关于“套路贷”的类型,笔者笼统的归纳为两类:


1、简单粗暴型


简单粗暴型的“套路贷”,套路一般比较简单。该类型发展的极致情形是:实施者单独或几人合伙,通过控制借款人,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收条、形成的转账记录并通过借款人取现返给出借人,形成虚假的借款金额。连续通过虚高借款金额或强制违约等手段,最终使借款人借款本金达到一个极高的金额。通过暴力催债、法院诉讼、实现抵押等形式催讨虚假借款。这种类型的“套路贷”全程充斥了暴力、威胁,借款人被折磨、压迫的无力反抗,有的甚至结束生命。


2、多人技术型


多人技术型的“套路贷”,套路比较复杂,需要多人分饰不同角色,相互配合,通过转贷、抵押等方式,多个流程一步步的引诱、欺骗被害人,最终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常见于车辆抵押贷款的诈骗中,这种类型的 “套路贷”,一般通过多个中介方,签订借款抵押协议,在发放贷款时,以未办理车辆定位系统等为由,“名正言顺”的拿走车辆以及借款。被害人在等候车辆安装定位系统过程中发现,所有的中介方逐个 “消失不见”。该车辆会被诈骗犯以“抵押车低价转卖”的形式转移到其他省市,如此一来,被害人车财两空。这种类型的 “套路贷”,相较于“简单粗暴型”对被害人身体和精神上受到的伤害较小。



四、面对 “套路贷”,受害者应该怎么做?


当我们遇到“套路贷”了,应该怎么办?作为对 “套路贷”有深入了解的职业律师,笔者有以下几点心得跟大家分享:


第一点:一定要保持镇定,利用法律武器维权

“套路贷”实施者是挑选被害人的,他们只会挑选那些他们认为能控制的人作为被害人。如果遇到 “套路贷”,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被害人要有强硬的表现。这样会使自己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避免越陷越深,也可能迫使“套路贷”实施者放弃。被害人的顺从只会使得对方变本加厉。同时,要适时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


第二点:尽量多收集或制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在整个被 “套路”的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电子设备等多保存对自身有利的证据,以便事后查明,如转账后尽可能形成一个直接的 “三角转账”、取现交付给对方最好在银行内部进行等。


第三点:一定要经过法院诉讼后在还款。

在被逼迫还款时,一定要走法院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可能会提供对被害人有利的证据,纵观所有证据,也可以报警,即使不能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此次借贷纠纷,也可能减少受害人不必要的还款金额,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证被害人的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需要借款时,尽可能通过正规渠道借款,紧急情况下遇到“套路贷”时,不要慌张,保持镇定,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强硬回击,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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