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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纳百川、追求卓越——上海新版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解读|MHP君悦评论

2019-09-05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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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2019修订)》(以下简称“《2019规定》”)。《2019规定》取代了2017年修订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2017规定》”),优化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并为在沪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及其在华业务提供更多便利。《意见》和《2019规定》于2019年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一、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标准更优化


1、相较《2017规定》,《意见》及《2019规定》在下述方面优化了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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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规定》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请见附件。



二、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及便利度提高


《意见》从跨境资金池等外汇管理到发债融资等金融市场角度,向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提供诸多便利。值得强调的是,《意见》明确允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集中运营管理公司成员企业境内外资金,按照集团商业模式开展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等业务。其可以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备案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备案后,按照宏观审慎原则集中管理成员企业外债和(或)境外放款,并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偿还外债或开展境外放款业务,所有成员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此外,《意见》鼓励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并取消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



三、其他便利措施


1、试点“一照多址”

试点实施全市“一照多址”,提升贸易功能突出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开设连锁店的便利化程度。


2、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涉外商标保护力度,将易被侵权的涉外高知名度商标纳入本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3、增加税务便利

支持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参与集团重组,为涉及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重组提供便利措施。


4、简化出入境手续

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聘雇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加注“家政服务”)。


5、提高贸易便利

将资信良好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列入推荐名单,享受离岸贸易便利政策。


根据统计,截止2019年7月底上海累计吸引地区总部696家、研发中心450家。上海始终是内地吸引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最多的城市。为了更快、更好地使上述政策落地,上海市政府及各个职能部门已经或可以预见地即将出台更为细致的规定,以为跨国企业在华、在沪业务提供更多便利。



附件:


1、地区总部认定条件:

(1)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总部功能;

(4)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5)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2、总部型机构认定条件:

(1)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3)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总部功能;

(4)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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