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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初探——政策导读篇|MHP君悦评论

2019-09-09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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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一系列医疗改革利好政策的出台,医药电子商务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2018年中国医药市场发展蓝皮书》显示,仅2018年上半年网上药店的药品销售额达50亿元,同比增长42.5%。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快速发展不仅体现在互联网药品(包含医疗器械)交易日趋活跃,也体现在互联网药品交易相关法规顺应市场变化不断推陈出新。但是,互联网药品交易相关法规正在新旧交替的过程中,存在政策先行法规滞后的情况,对于相关企业开展日常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困扰。本系列文章将分成《政策导读篇》和《企业合规篇》,梳理法规相互之间的关系条理、解读政策法规之要点,为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提供建议。



医药电子商务主体分类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主体

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包含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的适格主体可以分为以下3类:

● B2B (Business to Business)平台业务: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

● B2B (Business to Business)自营业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

● B2C(Business to Customers)自营业务:药品连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零售服务。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主体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实践中,向上网用户提供有偿或无偿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网站,经过食药监局审批,并经增值电信业务审批或备案后可以成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主体。


虽然实践中适格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主体和交易服务主体之间有部分重合,但是从法规的定义来看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医药电子商务政策导读


关于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政策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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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政策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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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医药电子商务领域正处于政策法规过渡阶段,已有部分新法得以正式落地实施,例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由于药品网络销售涉及范围广,对于上下游产业也有深远影响,因此国家和食药监局对于新法的审议持谨慎态度。另外,对于一部分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新兴问题,例如:O2O业务模式的定性、药品配送以及上市许可人制度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影响等,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澄清。从监管趋势看,各级食药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坚持线上线下监管一致的原则,严厉查处网上非法售药行为,以避免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交易成为不法商家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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