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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征关税排除申请之排除理由论证指引|MHP君悦评论

2019-11-04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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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美商品加征关税排除申请最新进展


作为应对中美贸易战以及美国301调查的反制措施,中国自2018年6月16日起相继发布了三批次加征关税措施,并且目前已对第一批和第二批加征关税商品开展了加征关税申请排除工作。我们对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加征关税的各个重要节点梳理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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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税委会已公布了针对第一批加征关税商品的第一次排除清单,共计16个税目的商品。此外,我们了解到,第二批申请排除的企业、行业商/协会以及申请的商品,相对第一批申请均有显著增加,因此我们相信,除已公布的第一次排除清单外,将有针对第一批、第二批加征关税商品的后续批次的排除清单陆续发布。



二、排除理由论证要点


目前第二批加征关税排除申请期限已截止,排除工作已进入审核评定阶段。我们预计第三批加征关税排除工作很快就会展开。结合之前两批排除工作的特点来看,第三批排除工作的总体流程和所涉及内容不会与前两批有太大差别。申请主体(以企业为例)在提交排除申请时需要提供的信息仍将由以下部分构成:(1)申请主体信息;(2)申请排除的商品基本信息;(3)企业近3年进口情况;(4)加征关税对企业的影响;和(5)申请排除的理由。


上述申请主体信息、申请排除的商品基本信息、企业近3年进口情况以及加征关税对企业的影响,多为客观事实,企业可自行或根据外部律师准备的清单,依据真实情况整理信息和数据如实填报,而第五部分申请排除理由的撰写则需要一定的技巧和经验。由于中国此前未开展过类似的排除工作,无现成经验可循,因此我们在充分理解填报说明和操作指南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关税排除工作较成熟国家的案例和我们申请关税排除的经验,为排除理由的撰写和论证提供如下实务参考意见,希望对企业和商/协会后续申请关税排除有所帮助。


根据填报说明和操作指南,排除理由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1)不可替代性:申请关税排除的商品无法从美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或由中国国内来源替代;

(2)对企业的经济损害:对该商品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和

(3)对行业的负面影响:对该商品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


上述三项内容都非常概括和抽象,申请主体应如何找到切入点,以详尽的事实和数据来说服关税委员会呢?我们尝试从尽可能多的角度来寻找切入点:


1、不可替代性


可从如下角度来论证从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包括中国)或地区寻找替代商品的难度,同时应辅以事实依据、详细数据、技术资料等进行论证:


(1)加征关税商品在技术、原材料、工艺、制造流程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专有性或具备高科技因素,无法从中国或其他国家的供应商处采购;

(2)加征关税商品和其他供应商同类或相似商品(若有)相比,存在显著优势;或即使有类似商品,但类似商品与加征关税商品在尺寸、重量、大小、便捷性、性能、质量等方面存在差异,无法满足最终客户的需求;

(3)加征关税商品被美国公司专利权所保护,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商未获得许可,无法生产或供货;

(4)加征关税商品的进口或使用需要获得相关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等的认证或批准,且获得该等认证或批准的时间长、成本高、难度大;

(5)加征关税商品为企业的定制品,专为适配于企业生产的最终成品,如更换供应商,则需要重新进行技术指导、培训、试生产等,耗时长、成本高、难度大;替代商品质量要求高,须经过严格的筛选和测试,未经严格测试的替代商品可能引起安全方面的风险;

(6)企业已经为寻找替代商品做了诸多努力,但结果显示更换替代商品不现实。例如,与加征关税商品相比,替代商品的启动成本资金比目前显著增加,供应商报价比现有供应商高,供应商要求的最低采购量必须是现在的数倍等;

(7)企业采购供应链在全球布局,依据不同国家/地区的特点(资源、政策、生产成本、人力成本等)生产某类零部件,以达到成本最低、效率最高,要寻找替代产品而改变供应链布局非常困难且代价高;

(8)在中国本土新建一条商品供应链,需要耗费大约数年的时间成本,以及高额的经济成本,对企业现有规模和利润来说是不切实际的;

(9)即使美国以外的第三方国家也生产加征关税商品,但这些国家的供应商与企业的竞争对手签署了排他供应协议,因此无法向该等供应商采购商品。


2、对企业的经济损害


加征关税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害可以直接体现在税负的增加,以及由此引起的成本增加、盈利减少、竞争力减弱等,具体包括:


(1)加征关税必然导致企业的关税税负增加;

(2)因税负增加而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

(3)导致企业的竞争力减弱。加征关税后,如果企业选择提高商品的供货价格,则可能导致客户停止从企业采购商品,转投竞争对手;如果为了不影响客户采购,维持现有价格,则企业只能自己消化不利影响。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会影响企业竞争力;而另一方面,企业在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不受加征关税的影响,从而生产的同类产品更具竞争力;

(4)如果企业通过调整产品价格来转移加征关税的影响,则可能导致销量降低,市场占有率降低;

(5)公司盈利减少,利润率下降。企业可提供数据证明自加征关税以来的利润变化情况,以及加征关税商品对企业总体利润的影响比重;

(6)不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小规模企业无法像大规模企业一样适应和吸收加征关税带来的负面影响;

(7)对企业战略布局、经营计划、成本预算等其他各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3、对行业的负面影响


除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之外,加征关税也会对相关行业甚至整个社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


(1)影响技术革新,阻碍行业发展。例如,美国在加征关税商品所涉技术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如不再从美国进口,会丧失接触最先进技术的机会;

(2)替代商品的安全度不如加征关税商品。如果生产过程中使用替代商品,可能会对生产线工人的安全带来隐患,且因为行业风险增大,从长远看会导致从业人员减少,影响行业的发展;

(3)替代商品在技术或生产标准质量上不如加征关税产品先进或严格,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的成品质量下降,影响最终用户利益,甚至存在使最终用户人身或财产受损的潜在风险;

(4)加征关税商品采用先进环保技术,而替代商品污染严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

(5)企业财务状况恶化,作为中小企业,不得不削减生产规模和裁员,导致员工丧失工作机会,对其生活产生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6)因公司销售减少、产品利润率下降,导致税收减少,对当地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三、排除申请中可能遇到的其他问题


除了以上排除理由的论证之外,加征关税排除申请填报过程中还需注意一些细节的处理,保证填报前后提供的材料、理由与最终希望达到目的具有一致性,或使针对排除商品的申请更有说服力。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需要就实际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情况与美国进口商品的不可替代性之间的矛盾做出合理解释


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企业确实也从其他国家进口同一税号商品,且由于申报系统中要求上传年度报关单,若报关单上也显示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数据,则容易让人理解为美国进口商品具有可替代性。


虽然申请排除商品是以我国海关制定的税则号列(税号)为单位填报,但即使同一税号下的商品,由于生产国不同,在质量标准、行业用途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因此确有从其他国家实际进口同一税号商品,并不能代表其就可以作为美国进口商品的替代商品。企业可在申报系统第19项“以事实和数据说明申请排除理由”中,说明美国进口的商品与其他国家进口的同税号商品,具体差异为何,不可替代的理由是什么,这样才能解释不可替代性与实际进口情况这一看似矛盾的原因。


2、如何描述企业在行业内的代表性


企业在填写申报系统第17项“企业在行业内的代表性”时,若需提供比如计算市场占有率、销售排名等数据或指标,应尽可能从有利于体现代表性的角度来选择这些指标。比如:

(1)该商品可用于多种行业,但在某一特定行业中市场占有率突出时,则应注重体现这一行业的数据;

(2)该商品所包含的某种技术在某一行业具有创新性等价值,于某一行业内广泛采用;

(3)缩限企业所在区域范围,以城市为范围;或者扩大或缩限统计销售量的时间段,找到排名最靠前的数据;如果销售排名数据不十分有利,可改用趋势图来体现近年来的销量增长,以体现企业的发展情况和潜力等。


另外,若企业选择填写在行业内的代表性,则必须要提供相关材料进行佐证。但实践中,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往往存在一定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可将有关企业代表性的描述或数据,在第19项“以事实和数据说明申请排除理由”中加以说明。


3、如何统计加征关税对企业的影响


有关加征关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月均产值或销售额、就业人数、月均人均工资、月均税前利润、月均生产成本),应尽可能按照所申请税号商品进行独立统计,而非按照企业整体进行统计。


一般来说,若销售额以及员工人数呈下降趋势,会比较利于体现加征关税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利于排除申请。但也可能出于某些特殊原因,销售额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在加征关税后短期内是呈现增加趋势。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加征关税的影响具有一定滞后性,短期内或无法体现对前述各项因素的影响。比如商品在加征关税前早已确定好订单,因此销售额或利润不会明显下降;或者企业本打算为扩大生产线而招录了员工,但由于加征关税导致这批员工无法安置到生产线,最终还是将面临裁员的处境。我们建议在第19项“以事实和数据说明申请排除理由”中对影响的滞后性加以说明,同时预估将来可能发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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