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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诊所健康发展,是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2019年4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卫健委”)发布了《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意见》”),迎来了诊所改革的春天。2019年10月30日,为响应《意见》,进一步落地诊所改革,卫健委发布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基本标准》(《“基本标准》”),诊所改革总算从春天走向夏天。在这诊所改革的春夏交替之际,我们结合《基本标准》,回顾梳理诊所改革之路。
1、试点地区
《意见》和《基本标准》目前仅在试点地区实施,试点地区为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0个城市。
2、诊所定义
根据《基本标准》,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相比《意见》,《基本标准》中的诊所定义去掉了诊所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功能。这很可能是因为全科医生政策的试点推行。根据目前的全科医生政策,由政府投资设立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的全科医生团队会与服务站所在地居民签署家庭医生协议,并根据协议向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因此,《意见》和《基本标准》所述诊所指的是由社会资本设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所”)。
3、诊所准入
根据《意见》,诊所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实行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4、诊所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对诊所的人员和设备提出如下要求:
除此以外,无论是一般诊所还是牙科诊所都必须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综上可见,对申请备案的诊所的审核逐步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
5、行业监督
根据《意见》,对诊所的监督大致分为行政监督、医保监督和自我监督,同时鼓励社会对诊所进行监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
● 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 要定期组织对诊所的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
● 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
● 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诊所的监督管理,对虚构医疗服务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当终止医保协议。
诊所自我监督:
● 严格依法执业,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任职资格
● 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
● 严格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 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
● 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做好就诊患者登记,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诊疗信息
社会监督:
● 鼓励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6、交叉政策
除了针对诊所设置本身的利好政策外,《意见》还涉及了许多有助于诊所发展的其它医疗改革措施:
● 医联体建设。鼓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区域医共体过程中,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 医生集团。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
● 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但是,在全科医生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是否会实际落地还有待观察。
● 诊所全职医生执业发展。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实行单独分组,定向评审,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 医疗保付。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诊所的改革之路已经开启,可以预期的是在不久的将来定会有其它类似基本标准的配套法规和规定为诊所改革添砖加瓦,进一步促进诊所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