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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纪要》实务观点分享|MHP君悦分享

2019-12-23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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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分享人:朱平晟  合伙人(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  主任)


认缴制下,债权人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亦即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事宜,此前司法观点并不统一,主流观点不予支持,此次会议纪要开了两个例外的口子(不按条文的顺序):


1、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但“公司债务产生”时间的认定标准值得探讨,系债务实际产生时间,还是必须经司法判定后(确定的时间),经讨论,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倾向于认为应当考虑按照债务实际产生的时间。


2、“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朱律师认为公司破产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事由,但目前执转破流程尚未完全通畅,会议纪要认为可以在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主张加速到期,是一种新的途径。建议其他律师有符合情形的案件可以积极一试。


委员们随后又讨论是否可以在执行阶段直接申请追加出资未届满的股东(曾有江苏法院出台意见可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股东),但经讨论倾向于认为另行起诉更为恰当和稳妥。


周若蒙律师认为应该加以关注,各地人民法院可能会出台各自的实施方案,但可能各有不同。

 


二、公司担保的“正反面”风险防范


分享人:周成成  律师(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


结合具体案例分享了会议纪要第17条“越权担保”(详见专门文章)。


朱平晟律师提出,可以从正反两方面解读九民会纪要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对作出担保的公司而言,需要加强内控,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由权力机构作出相关决议,防止越权担保行为的作出;同样,对于接受公司担保的主体,需要严格审查决议文件,以防担保无效。


此外,虽然九民会纪要主要针对争议解决,但同样对非诉律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审查担保是否有效时,就必须审查相关公司决议。


对于易与担保事宜发生混淆的“债务加入”问题,刘子兵律师认为:债务加入与担保同样可视为对债务人的增信。对于作出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第三人或案外人的责任认定,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提及,但经过提炼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省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主流裁判观点分为债务加入人应当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也有个别观点认为加入人不承担责任。债务加入问题值得律师探究。



三、商票案件处理实务问题


分享人:缪婧婷  合伙人(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


结合纪要第九部分,并结合商票案件审理中对票据无因性和流通性的裁判观点,缪律师认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贴现的行为无效,被认定无效后应当相互返还贴现款和票据。如涉嫌刑事犯罪的,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四、民间借贷中的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分享人:胡雨婷  律师(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 


当前司法实践对民间借贷中“职业放贷人”有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同时,法律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制。胡律师以长沙地区对职业放贷人的具体认定标准和对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为切入口,分享了律师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的注意事项。



五、应收账款质权的登记效力


分享人:刘子兵  合伙人(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


主要讨论纪要第37条“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问题。比如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司法实践中最高院民二庭和上海高院的书籍和文件及相关判例认为宜按照登记对抗主义理解。针对质押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根据九民会纪要应参照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裁判规则,更宜理解为虽未生效但仍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刘律师建议大家养成独立思维能力,在处理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时善于结合《九民会纪要》的意见,认真推导和论证,进而为客户提供经得起推敲的法律意见。



六、股权代持和实际出资人显名问题


分享人:刘琪  律师(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


针对纪要第28条“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围绕自己擅长的婚姻案件股权分配环节,分享了股权代持问题和认缴制下的实际出资人权益问题。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要具备两要素:“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事实”。刘律师还结合最高院杨永清法官的观点,对“认缴制下的隐名股东尚未实际出资的显名主张是否支持”进行了专业分析,提醒被代持股东需注意实缴出资问题,也提醒其他委员在处理代持事宜时应注意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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