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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高频Q&A|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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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及上海地区企业不得提前复工的相关规定逐一落实,笔者汇总近期各用人单位围绕着假期性质、加班认定、相关待遇以及特殊期间内劳动关系的处置等一系列问题,整理如下10个高频问题,供大家参考。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1、国务院决定延长的春节假期(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算法定节假日吗?对于节前因未预见延长假期而已经申请了带薪年休假的,是否可予以变更?


答:(1)不算。法定节假日特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11天,本次延长的春节假期属于国务院因疫情控制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安排的临时假期,对企业有强制性。


(2)鉴于春节假期已经延长,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允许进行相应调整变更。


2、用人单位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安排员工正常工作的,待遇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从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文件中关于“安排补休”的用词安排,此期间“加班工资”应理解为按照日工资标准的200%计发更为合理。同时,如用人单位以统一安排的方式(如通过邮件、公告或其他形式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且按原工作岗位要求履职的),则应视为安排员工正常工作。


3、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通知对企业是否有强制性?


答:有强制性。本次通知是上海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后的统一安排。


除涉及以下四类企业外,用人单位都应强制执行该规定:

(1)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

(2)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3)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

(4)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4、我单位确因需要,于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应如何处理工资待遇?


答: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假期性质目前上海市政府及上海市人社局并未予以明确的说明。但我们倾向于认为,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原为制度工作日,如安排工作,应支付正常工资待遇,而2月8日至2月9日,因适逢休息日,如安排工作,应安排补休或支付相当于日工资标准200%的加班工资。


按照我们的解读,上海市政府统一安排“不得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更多是基于疫情防护需要的考量,而并非基于延长假期的考量。延迟复工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员聚集,缓解疫情防护压力。故,规定中使用了“不得复工”的描述,而并非“延长假期”的描述,且上海市政府文件中关于“安排补休”的适用对象也仅限于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所以。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假期性质不应与延长的春节期间相同。


5、对于上海市政府要求不得提前复工的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我单位可以强制安排员工抵扣法定带薪年休假处理吗?


答:这一问题目前在实践中尚不明确,但,我们倾向于认为可以。


根据我们对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解读,带薪年休假是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休假。简而言之,单位有带薪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权。因此,如企业因服从疫情防控安排,不能安排正常生产,统一安排员工于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休带薪年休假的,应视为合理。


6、疫情防控期间,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特殊人员,其工资待遇及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2)劳动合同期如适逢届满,因分别顺延至医疗期届满(确诊患者)、医学观察期届满(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被留院观察者)、隔离期届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7、我单位系受市政府要求停止经营的行业,目前无法安排员工工作,只能要求员工推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如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工资,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2480元/月)。同时,从成本优化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推迟复工期间,可依次抵扣员工可以享受的法定带薪年休假、福利带薪年休假。


8、我单位春节期间离沪人员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复工,或因自行隔离需要暂时推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我们建议,与员工充分协商,考虑依次抵扣员工法定带薪年休假、福利带薪年休假,并依此计发期间工资待遇。当然,如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在家办公并且按原工作岗位要求履职的,则视为正常出勤。


9、我单位属于受此次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预计疫情防控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内都将面临经营困难的局面,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答:对于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果确因成本控制优化,需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鼓励积极协商解除,平稳过渡。特别提醒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有基层工会组织的,需要将调整方案告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没有工会组织的,也应积极获得所属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或建议。


10、我单位部分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请问2020年1月及2月期间的制度工作日及加班费应如何确定及计算?


答:对于综合计算工资的特殊工作岗位,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单独核算外,其余工作时间则参照当月标准工时下的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应出勤工时,超出部分统一按照1.5倍结算加班费。


根据目前的假期延长规定,2020年1月制度工作日原为18日,延长春节假期后减少至17日(136小时)。该月员工如实际工作时间(剔除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为140小时,则核算加班费=加班工资计发基数/21.75/8*(140-136)*150%。


2020年2月制度工作日原为21日,延长春节假期后减少至20日(160小时)。该月员工如实际工作时间(剔除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为170小时,则核算加班费=加班工资计发基数/21.75/8*(170-160)*150%。

以上是截至2020年1月27日24时,我们对相关各方已公布通知及政策的解读,如节后有进一步明确信息与上述解读不符的,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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