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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系列之慈善法律知识小课堂|MHP君悦评论

2020-02-14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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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将武汉红十字会推上风口浪尖,“郭美美”事件之后,红十字会又一次遭遇严重“信任危机”。捐赠人各显神通,通过其他途径将捐赠款项、物资直接送往疫区。更有网友在网上号召将款项捐给民间慈善组织,避免通过红十字会。社会上各类组织也“纷纷响应”,为包括武汉在内的疫区提供物资上的有力支持。与此同时,也出现部分无良组织浑水摸鱼获“人血馒头”之利,消费公众情绪、误导公众捐款,发布虚假募捐消息。此外,2月7日,微博账号“武汉发布”发文称,对绕开红十字直接向有关单位捐赠的防护用品,凡涉嫌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基于以上情况,本文就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下的慈善组织以及开展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做简要普及,捐赠也需合法合规。为方便阅读,文章采用问答形式。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慈善组织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我国的慈善组织有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种形式。任何一种形式的慈善组织都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通过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网站(http://cishan.chinanpo.gov.cn/)[1]查询可知,在该网站进行登记备案的慈善组织共有6605家,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有1946家。目前,民间数量较多的慈善组织为基金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最近被广为称赞的“韩红基金会”,其全称为“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属于韩红女士发起设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而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属于社会团体的范围。



二、成立慈善组织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基金会而言,除了满足这些必要条件,基金会还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只有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才有资格作为基金会的主管单位。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因此,各类慈善组织均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成立并通过民政部门备案。在本次疫情中,以各类“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基金会”为名义组织的募捐大概率为虚假组织或不合法组织。捐款之前,捐赠人一定要在“慈善中国”网站(http://cishan.chinanpo.gov.cn/)查询相关组织信息。



三、是否所有慈善组织均可公开向社会募捐?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只有持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开展公开募捐。社会公众可通过“慈善中国”网站查询相关慈善组织是否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像公众耳熟能详的“韩红基金会”、“壹基金”均已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作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并非完全不能开展公开募捐,其可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合作双方往往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并应以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全部收支应纳入该组织账户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四、哪些募捐方式为公开募捐?


公开募捐的形式多种多样,通常而言只要是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募捐都可归为公开募捐。如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或收款信息是较为常见的公开募捐方式;在电子支付时代,在车站、地铁、写字楼等公共场所投放海报或视频进行募捐活动亦属于公开募捐。又如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卖、义赛、义展、义拍等方式进行公开募捐。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并未意识到这种形式的善举也是公开募捐,需要具有公募资格才能开展,否则就是违法的。再如通过媒体向公众进行募捐。除了传统媒体以外,募捐信息的载体呈现日渐多样化的形式,包括微信公众号文章、微博文章、短视频网站等等。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是近几年顺应时代发展所兴起的公开募捐方式之一。慈善组织完成募捐方案备案后,可在民政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2]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需要特别提醒一些慈善组织,即便是在慈善组织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发布募捐信息也属于公开募捐。在全国人民抗击疫情的大势下,慈善组织希望多发挥作用可以理解,但一定要合法合规。



五、何为慈善专项基金?


所谓专项基金系慈善组织(主要系基金会)的下设组织,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慈善组织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基金。设立慈善专项基金是基金会动员企业、机构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慈善事业的一个重要方式。专项基金的最大的特点是专款专用。且目前民政部门取消了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的审批,慈善组织可根据章程及内部管理规定自行设立专项基金。


本次疫情开始以来,考虑到设立专项基金的便捷性以及专款专用的特点,大量企业与基金会合作设立专项基金,比如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设立的“第一期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基金”(已经募捐4.5亿元),今日头条、抖音、西瓜视频母公司字节跳动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设立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字节跳动医务工作者人道救助基金”(已经捐款2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基金”非彼“基金”,对比商业上的“私募基金”以及“公募基金”,慈善专项基金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开展活动仍需以基金会的名义。另外,捐赠人虽作为出资方,但任何附回报条件的赠与和具有牟利性质的赠与都不能认定为公益性质的捐赠。



六、慈善组织可以接受哪些捐赠?


根据《慈善法》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但无论捐赠何种财产,捐赠人必须依法拥有其所有权。



七、如何保证捐赠款项及物资用于指定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据此,捐赠人可以直接向受益人进行捐赠,以此保证所捐赠的款项及物资不被挪用。但该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瑕疵,特别是在捐赠物资较多、品类较多的情况下,受益人还需要就捐赠物资进行分类、用途审核,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受益人负担。因此,若捐赠人希望直接捐赠给受益人的,一定要提前与受益人就所需要的物资种类、型号以及质量进行提前沟通。


除直接捐赠外,我国法律允许定向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可以就捐赠用途与受赠人达成捐赠协议,也就是说捐赠人可以指定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将捐赠款或捐赠物资用于特定项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同样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据此,捐赠人可与慈善组织签署专门的捐赠协议,协议约定捐赠款项或物资用于指定用途,以保证物资发放至指定受益人手上。考虑到疫情紧急,若不能签署书面协议的,可采取捐赠人出具捐赠意向书或线上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快速的完成相关手续。



八、捐赠物资有何要求?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本次疫情中,捐赠重点为防疫物资,包含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捐赠人在采购过程中一定要注重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切莫因物资紧张采购到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考虑到本次疫情中,国内防疫物资较为紧张,很多捐赠人直接从境外直接采购物资支援疫区。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境外采购防疫物资,其标准必须符合或高于我国的国家标准。若海外标准与我国标准不一致的,捐赠人应首先向海关落实通关文件及所需手续,以免在入境过程中遇到麻烦。


为解决境外物资入境困难问题,海关总署1月27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海关全力做好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快速通关工作。通知明确各直属海关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包括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物资,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做到即到即提,实现疫情物资通关“零延时”。基于通知要求,截至2月2日,已有42个直属海关陆续出台了对于本关区内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的通关政策。



九、捐赠人捐赠可享有哪些权利?


捐赠人完成捐赠后,捐赠人的财产所有权即转移给慈善组织,捐赠财产性质也从捐赠人的财产变为社会公共财产。捐赠人自此便对该财产不再享有任何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但是,捐赠人有权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使用也应当符合公益性以及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权享有公益项目的冠名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


同时,自然人和企业进行捐赠的,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2019年12月30日公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上述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中公益捐赠支出部分可享有的优惠政策予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0年1月1日,财政部公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向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十、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是否可以收取管理费?


红十字收取捐赠物资手续费的事情也可谓是沸沸扬扬,实际上,法律赋予了慈善组织收取一定管理费的权利。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实际运作角度来讲,基金会的运营,物资转运、物资发放也确实需要投入成本。但就红十字会而言,虽然收取管理费有法律依据,但其本身具有特殊性,资金来源除了社会公众捐赠以外,还有政府经费拨款以及国际组织或企业的支持;以武汉市红十字会在其官网公布的2018年的收入支出决算为例,2018年度收入合计972.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72.74万元,占该年收入100%,足可见管理费并非其日常运营管理所需费用的唯一来源。因此,若有慈善组织在特殊情形下仍收取管理费,甚至网传出现不缴纳管理费不接收物资的情况,难免会引起公众不满。



十一、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中,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以红十字会为例,笔者在“慈善中国”网站搜索了武汉市红十字会的公示信息,除了较为简略的基本信息以外包括年度报告在内的所有栏目几乎均为空白。事实上,通过访问“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慈善中国”网站可以看到部分慈善组织进行公告的年度报告,但实际上传的年度报告的形式并非统一格式,有的年度报告仅为该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另外,对比备案组织数和年报数,并非每一慈善组织均履行了在平台的年报披露义务。


除了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许多运行相对成熟的慈善组织也通过自行开设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渠道及时公布募捐信息、捐赠情况、款物使用情况等。提请注意的是,慈善组织通过多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1]根据《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免费向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为了落实慈善法要求,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于2017年9月1日初步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全国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


[2] 2018年6月1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发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名录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34号)公布了当前共有2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可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包括腾讯公益、淘宝公益、蚂蚁金服公益、新浪微公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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