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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调查访谈如何发问?——从“孙杨案”的庭审发问谈起|MHP君悦评论

2020-03-096485

摄图网_501509711_wx.png


近日,孙杨被国际体育仲裁庭处禁赛八年的重罚,在我们为这位泳坛天才叹惋的同时,代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出庭的律师理查德杨却大出风头,尤其是他的庭审发问,步步为营,逻辑严密,孙杨一方的证人在其凌厉的发问组织下,始终陷于被动局面。


大部分诉讼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对庭审发问并不陌生。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可以说,所有国家的法庭或国际仲裁庭的庭审发问底层逻辑,始终都没有脱离过三段论推理的范围。


如果一个案件已经进入到了开庭诉讼阶段,那么律师发问的目的,已经不再是“寻求”未知的案件事实,而是向法庭“展示”已知的案件事实。所以,律师的核心任务,就是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的问题设计,将原本中性的案件事实,以一种有利于己方的视角和陈述方式,充分“展示”给法庭,从而影响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判决结论。


目的决定手段,基于庭审发问的目的,它在手段上就会呈现如下特点:


1. 明知故问,并且针对某些重点问题,反复的明知故问。庭审发问的目的是“展现”,而不是“寻求”,因此发问自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是非常忌讳的。


2. 大量使用封闭性问题。所谓封闭性问题,就是问题本身已包含了大量案件信息,只需用“是”或“否”就可以回答的问题。对同样一节事实,控辩双方通过各自设计的封闭性问题,来向法庭展示该节事实的不同视角。


3. 连环问题的逻辑陷阱。简单说,就是在核心问题抛出之前,先用若干答案唯一的背景性问题做铺垫,在对方回答之后,再抛出核心问题,使对方陷入自相矛盾的两难境地。


孙杨案件的庭审中,理查德杨的发问,正是紧紧围绕了以上三个特点,掌握了主动权,控制住了庭审节奏,将他希望让仲裁庭关注的事实充分展示了出来,所以这无疑是一次成功的庭审发问。


关于庭审发问,暂时就讲到这里,如读者有兴趣了解更多的内容和案例,可点击阅览本文的姐妹篇《刑事辩护庭审发问技巧——以专家证人出庭为例》,那里笔者会以案例的方式具体来谈如何设计封闭性问题。


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既然同样是发问,那些在庭审发问里很奏效的技巧,同样也能适用于合规调查访谈之中吗?答案是否定的,把庭审发问的方法技巧带到合规调查访谈中来,效果会适得其反。


同样的发问方法,为什么在庭审中能奏效,而在合规调查访谈中却会碰壁呢?这就要先谈一下合规调查访谈和庭审的本质区别。


1. 庭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律师的发问,对方有义务回答,哪怕你的问题让对方非常不舒服,对方也不能拒绝回答。在庭审的很多情况下,回答说“不知道”,或“不记得”,恰好就是符合律师期待的回答,因为律师可以以这个回答为基础,继续往下编织逻辑陷阱。


但是,合规调查访谈中,律师并没有强制取证权,如果这时候拿出庭审发问那套强悍作风,你的问题本身或发问方式很容易就会让对方感觉很不适,而被访谈者完全有权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同时对律师产生心理上的抵制和反感。到这个份上,访谈基本可以说就陷入绝境了,律师的问题设计再精彩,一个人唱独角戏也是毫无意义的。


2. 如前所述,庭审是一个“展示”案件事实的地方,案件的证据早已通过先前的诉讼阶段存在于卷宗之中,控辩双方的庭审发问,是为了强调和突出对己方有利的角度和片段,大而全的“完整”案件事实,在发问时并没有太大意义。所以,在这个场合需要大量使用封闭性问题。这和十三邀的主题词“看世界,带着偏见”有那么点类似,在庭审中,带着“偏见”看案件事实,是律师的责任。


但是,在合规调查项目中,案件事实尚处在千头万绪的混乱状态,根本就没有成型,你能拿的出什么封闭性问题去“展示”事实?这个时候你需要做的恰恰不是展示,而是挖掘事实。而封闭性问题,不但不利于律师挖掘事实,相反还会阻碍律师的调查。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律师所要面对的访谈对象,有可能是真正的涉嫌白领犯罪的高管,也可能被误会的无辜者,还可能虽然不是舞弊者本人,但却是掌握舞弊者证据的重要证人。


此时大量使用封闭性问题,如果仅是让对方感到不舒服也就罢了,关键是还可能会把自己手头的底牌都给“展示”了出去,让访谈对象知道了原本不应获知的信息,为真正的舞弊者形成攻守同盟提供了便利。这样的访谈,真的要比不访谈还要糟糕。


那么,在合规调查访谈中,正确的发问方式应该是怎样的呢?


笔者以近年来所亲身参与的刑事合规项目经验为基础,做了一个粗略的总结,得出的结论是:合规调查访谈的发问要领,与庭审发问的要领正好相反。具体谈以下三点:


1、应当大量地使用开放性问题,而不是题干本身就包含有案件信息的封闭性问题。


理由前面其实已经谈到了,合规访谈的发问目的是“寻求”事实,而不是“展示”事实,封闭性问题会把案件信息泄漏出去,而且这种提问方式会使被访者心理不快导致拒绝配合,这两个方面都会严重阻碍律师“寻求”案件事实的过程。而开放性问题不但能使对方进入心理比较放松的状态,更重要的,是可以给到对方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被访者在自由发挥侃侃而谈的时候,其性格上的弱点和类似“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伎俩比较容易被暴露出来,为律师的后续工作提供线索。


2、对于案件的疑点和重点,要重复地发问同样一组开放性问题,并且要重复地询问细节


有人可能会觉得不理解,这不成唐僧了嘛。没错,唐僧战术在这里是非常奏效的。举个例子,我们假设你的被访谈者在说谎,ta在某月某日并没有去某家餐厅吃饭,而ta却谎称去了。你可以把开放性问题列一个清单,然后在不同的时间段,重复地将这组问题抛出:例如,1、请问某月某日您都干了些啥?2、您去那家餐厅都点了哪几样菜?3、同行一起吃饭的都有些谁?4、是谁点的菜?5、点菜的服务员有什么特征?6、上菜花了多长时间?7、每个菜都吃完了吗?有没有剩下某个菜没吃完的?等等。


当然,在合规调查访谈的实战中,去餐厅吃饭的细节一般不太会是一个重点,笔者只是为了说明上的便利,随便举了这个例子。现在说说为什么要把这些开放性问题像唐僧一样反复地问,而且建议在不同时间段反复问。


如果一个人确实经历了某件事,那么你在问ta细节的时候,不管问多少次,每次回答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但如果是说谎,被访者在应对第一次发问时,也许可以做到脸不红心不跳吹牛不打草稿。但是如果你隔了两天,再问ta同样的问题,ta会不太确定自己前几天的那个牛具体是怎么吹的,反映在回答的细节上就会有所偏差。如果再多重复几次,误差就会越来越大,如果律师每次访谈都留有详细的文字记录,那么在对笔录进行复盘比对时,其中的自相矛盾之处会很容易地暴露出来。


3、暂时收起庭审发问的强势气场,放低身段,但要保持外松内紧


当公司已经委派外部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对公司内部某一个合规问题展开调查,涉案的相关人士在心态上都会是比较紧张的。律师在面对ta们进行访谈时,其实已经取得了一个先天的强势地位。同时,被访者也会本能地对律师产生抵触情绪和那么一点点的敬畏感。


所以,律师既然已经具备了访谈时的优势地位,就大可不必继续横眉冷对咄咄逼人,相反,如能营造出一种“这个律师还蛮好讲话的嘛”的效果,倒是更容易取得被访谈者的信任,让ta的神经更加放松,在配套使用前述唐僧战术时效果更佳。如有同学在扮猪吃老虎方面尚有余力,甚至可以适当地与被访者一起骂骂大环境,对被访者的苦衷感同身受一把,只要外松内紧的弦儿不要忘了绷住就行。


访谈发问和审讯技巧类似,看似神秘,其实说穿了也就是一招鲜吃遍天下。警队里那些赫赫有名的审讯专家,满脸横肉的其实很少,基本都是和蔼可亲的娃娃脸,大家可以细细品一下,这是什么原因。


最后想说的是,调查访谈和庭审发问一样,其实很难通过一篇文章或者一本教材去彻底说透,如果说真的有什么技巧,那也都是靠实战一点一点磨练总结出来的。本文写作的基础是笔者团队的办案经验,所以会存在较强的个人化色彩,不一定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律师和案情,如有值得商榷之处,请同行专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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