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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开放“语言类培训”的外商投资准入?|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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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图网_500744108_wx.png


2019年7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布《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可开展培训。



一、“非学历语言类培训”与“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的定义


根据《通知》,“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但《通知》对于“非学历语言类培训”与“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并没有进一步定义。


基于组织形式的不同,民办培训机构分为:(1)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与(2)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简而言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系开展培训活动的企业法人,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系开展培训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实践,通常将民办教育机构分为两大类:(1)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以下简称“文化教育类”);与(2)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职业技能类”)。文化教育类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而职业技能类的民办教育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结合我们向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作的咨询,“语言类培训”系“教授语言”的培训,属于文化教育类培训,并不包含“仅以外语为教学语言而进行的职能技能培训”。举例而言,培训的内容如果是“消防设施操作”、“机械设备修理”,即使以英语进行教学,应当被认定为职业技能类培训,而并非“语言类培训”。


据此,我们认为“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的构成特点为:


(i)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

(ii)培训不颁发学历证书;

(iii)培训内容为“教授语言”。



二、“非学历语言类培训”外商投资企业限制


在《通知》问世之前,“非学历语言类培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确有市场准入限制,这一限制主要来自于地方的法律法规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前述规定及/或标准一般会规定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必须是境内企业或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否则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而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指的便是该等机构的股东。换而言之,外商投资企业因股东为境外企业或境外个人,故举办者不符合要求,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进而无法从事“非学历语言类培训”。尽管“非学历语言类培训”并未落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但实质上“非学历语言类培训”也未对外商投资企业全面开放。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与《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未提及举办者需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问题。然而根据《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从法律层面来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于民办学校,进而还应适用民办学校的规定。根据《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因此,在北京从事“非学历语言类培训”,需要满足其举办者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这一条件。北京的教育行政部门也确认,外商投资企业拟从事“非学历语言类培训”的,因其举办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这一条件,故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


即使《通知》已于2019年7月颁布,上述限制并未取消。



三、《通知》缺乏操作性


《通知》存在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即缺乏操作性。根据《通知》第四条“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执行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申请办学许可,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即《通知》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事“非学历语言类培训”的活动,但需要:


(i)根据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办学许可;并且

(ii)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第二个条件不难理解,即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但第一个条件存在着一个问题,什么是“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无论是《通知》还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似乎都是政策类的文件,并没有具体的设置标准。即“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与办学许可证的办理依赖于其他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出台。



四、《外商投资法》与内外资一致原则对外商投资准入的影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施行,以《外商投资法》为基础性法律的外商投资管理新体制取代了原有的以“外资三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管理旧体制。其中,《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即“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单独的禁止及/或限制措施。这一原则的实施也对教育市场带来了影响,“非学历语言类培训”便在其中。


上述对于举办者的限制实质上变相扩大了“负面清单”,我们认为实际是违反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的。据悉,为解决这一问题,除发布《通知》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正在修订中,包括广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仅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尽管《通知》已经出台,但目前暂缓办理经营范围包含“培训”的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需要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完成。而教育行政部门也确认,只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出台后,才可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非学历语言类培训”这一资质进行审批。



五、结语


综上,尽管《通知》的出台明确了“非学历语言类培训”的外商投资准入已经逐步开放,但是实践中如何办理仍然有待于更详细的实施细则的出台。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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