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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养老机构投资者——投资养老机构的十大法律关注要点|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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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图网_500512582_wx.png


笔者在2017年的时候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想投资?你合格吗?》(点击阅读全文)。该文主要是介绍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本文的主题不甚一致,但其中对于如何成为一名“合格”投资者则抱有相同的敬畏之心。“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投资市场的警钟常鸣耳畔,使我们不得不在投资之前,首先关注投资的风险。本文结合笔者从事养老机构投资法律服务的项目经验,为养老机构的投资者梳理并分析投资养老机构的十大法律关注要点,以期对“合格”养老机构投资者的养成有所助益。


一、养老机构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主要分为公益性养老机构和经营性养老机构。其法律形式主要分别表现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民非”)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


不同法律性质的养老机构,在适用法律、监管主体、运营规范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差异。对于投资者来说,首先需要关注的差异包括但不限于:民非不同于公司,不具有“股权”的概念,其举办者出资无法像股权一样转让,也无法像股权一样取得分红;其举办者亦不同于股东,一般仅享有推选代表作为第一届理事或监事的权利,而不像公司股东一样对公司股权享有收益、处置等权利;其不存在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一般是理事会。关注养老机构的法律性质,首先有利于我们分辨市场上很多投资项目的“真伪”。


二、不同法律性质养老机构的投资方式


公司性质养老机构的投资方式一般包括增资和/或股权转让方式。两种方式的选择或结合使用取决于老股东是否有变现需求、投资者是财务投资抑或战略投资、老股东是否希望或愿意完全退出、养老机构融资目的和资金需求、投资的税务筹划等。


相较于公司性质的养老机构,民非性质养老机构的投资方式其“设计感”则更强一些,一般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分别“着力”:其一,通过养老机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参与养老机构的决策或取得控制权;其二,通过与养老机构签署服务协议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如果养老机构的举办者是公司,则还应对举办者按照公司性质养老机构的投资方式进行相应法律安排,以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三、养老机构的“身份证件”


2018年12月29日发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该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的行政许可,统一修改为设立登记后备案,并明确养老机构在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如此,养老机构仅需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但,如果拟投资的养老机构是设立于上述法律修正前的养老机构,则还应关注该机构在历史上的资质合规性以防止潜在的法律风险,核查其历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取得情况。


四、内设医疗机构的“特殊身份证件”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但,设置其他医疗机构仍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


无论内设何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都应取得卫生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且不同类型的内设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不同的设置标准和要求。


五、养老机构的物业及其用途


关于养老机构物业权属、租赁合同以及周边环境考察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笔者团队在《养老机构经营法律风险梳理及建议》一文中已有具体阐述。本文着重分析在物业用途方面的关注要点。


除物业规划用途即为养老用途之外,实践中还有大量将住宅、厂房、办公楼、旅馆、医院等改造成为养老物业的情况。虽然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中,多次提及鼓励对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但该等存量物业变更为养老用途在法律层面均有待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认可。


如上海市在《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沪发改规范〔2019〕4号)一文中就提出,利用存量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存量资源纳入城市更新路径或者存量资源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路径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听取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区政府同意。


六、养老机构的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


养老行业之所以吸引众多投资者的一大原因就是其能够享受众多的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其中,政府补助通常有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保险统筹支持等。税收优惠则主要包括增值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


虽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要真正享受该优惠,养老机构还需向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免征优惠备案。所得税优惠主要针对民非性质的养老机构,但并不是所有的民非养老机构都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同样,民非养老机构要享受所得税免征优惠需要先办理非营利组织认定。


七、养老机构的环保审批、施工许可、消防审批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养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并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保验收。此外,除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一定限额以下养老机构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


在投资养老机构之前,需要对上述相关行政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完备性进行核查,以避免可能发生的行政处罚风险。


八、养老机构的人员管理


养老机构人员管理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关注要点比较常规,本文不再赘述。我们着重分析养老机构人员配备及资质等方面的法律关注要点。


养老机构通常应设置护理部、医疗部、行政部、财务部、业务部、后勤部等部门,部分兼营机构养老业务与社区养老业务的机构还会设置社区养老部,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可能还会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的类型设置不同科室,后勤部则一般会包含餐饮服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护理员以及餐饮服务人员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如内设医疗机构,还应根据不同机构类型,配备不同数量及比例的医师、护师、护士、药师等人员。此外,建议投资者还应重点关注养老机构是否存在相关医护人员资质证书挂靠问题,尤其是对于内设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九、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合同版本


养老服务合同是养老机构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业务合同。很多省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制定了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本地区养老机构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参照使用。同时,很多养老机构尤其是大型连锁养老机构,也会制定适用于本机构或本集团的养老服务合同版本。


如养老机构使用的版本是当地示范文本,建议关注该示范文本是否为最新文本,以及当地政府是否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修改了文本中的部分强制性要求。如养老机构使用的是自己制定的版本,则应关注该版本与示范文本之间的区别,尤其需要对照当地政府关于养老机构运营服务的规范要求进行合规审核。如,经笔者比对研究,关于养老机构可以调整养老服务收费的时间间隔,江浙沪三地均具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十、养老机构的涉诉及资信情况


随着政府信息的公开上网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投资者越来越可以借助互联网检索养老机构的相关公开信息。其中,对于投资决策来说,尤为需要关注的应当是涉诉及资信信息。


如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养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以及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第三方网站,均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



囿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涵盖投资养老机构所应关注的全部法律要点,也难以对各个要点的法律风险发现、识别、判断和应对予以深入展开。正如笔者开篇所述,只求对“合格”养老机构投资者的养成有所助益,帮助养老机构投资者初步发现、识别和判断拟投资项目的主要法律风险点,以便形成投资意向。“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形成投资意向之后,建议还是组建由法务、财务、业务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作出投资决策并设计、实施交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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