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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陈出新亮点不断——细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规|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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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0日,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时代药品管理法的核心配套规章,《办法》可以说是万众瞩目。与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比,《办法》篇幅大为缩减,由2007年版本的15章177条浓缩为10章126条,但监管更为科学严格,结构安排更为合理。那么《办法》都在哪些方面推陈出新呢?



一、药品注册分类


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药品分为新药、仿制药和进口药品进行分类注册管理,这样的分类忽略化学药、生物药和中药的特性差异,对不同药品采用相同的注册监管要求。《办法》承袭2016年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将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其中各类药品的注册又根据创新程度进一步细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类药物等。《办法》仅规定药品注册中的共性要求,对于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申报资料要求,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根据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同时,《办法》不再区分进口药品和国内生产药品,而是规定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同样按照上述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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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和决策机制仅作概括性规定。为避免职责不清,申请资料流转机制不明,《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药监局各部门以及药品注册涉及的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同时,《办法》第六条还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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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品注册类型


根据《办法》,药品注册的类型包括:


  •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 补充申请——包括药物临床试验补充申请和药品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

  • 药品再注册申请——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的续期注册



四、申请人


根据《办法》,药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同时,在申请上市许可时,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已经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



五、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与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区分开来。申请人单独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由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审评,决定是否批准。获得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申请人为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


《办法》规定药物临床试验的基本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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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办法》加强了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管理,这表现在:


  • 明确要求申办者应当定期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 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其它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申办者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报告。

  • 临床试验期间,发生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有新发现,申办方评估认为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由药品审评中心决定是否同意。

  • 申办者应当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和信息公示平台登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等信息,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办者应当持续更新登记信息,并在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登记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


药品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时限为六十日。



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1)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方面,《办法》的第一个亮点是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关联审评审批是指在审评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对药品制剂选用的化学原料药、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关联审评。

 

(2)药品注册核查


《办法》明确规定了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过程将基于风险启动药品注册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核查,是指为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等,对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开展的核查活动,以及必要时对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化学原料药、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它受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活动。


(3)药品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标准复核,是指对申请人申报药品标准中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实验室评估。样品检验,是指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药品审评中心核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同品种药品使用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一致的,可以不进行标准复核,只进行样品检验。其它情形应当进行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


申请人可以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启动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未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的,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后四十日内将由药品审评中心启动药品注册检验。审评过程中,药品审评中心还可以基于风险提出质量标准单项复核。


药品上市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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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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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审批时限为二百日。



七、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为了鼓励药品创新,《办法》对基于不同原因而需要加快上市进程的药物设置了四个差异化的加快上市通道。


(1)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适用对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


政策支持:

  • 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的关键阶段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药品审评中心安排审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 申请人可以将阶段性研究资料提交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基于已有研究资料,对下一步研究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反馈给申请人。


(2)附条件批准程序


适用对象:

  • 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证实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

  • 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

  • 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急需的其它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


政策支持:

符合要求的,附条件批准上市,但是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附条件批准药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以及完成时限等。


(3)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适用对象:

  • 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 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 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

  • 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 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

  • 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它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政策支持:

  •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

  • 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为七十日

  • 需要核查、检验和核准药品通用名称的,予以优先安排

  • 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可以补充提供技术资料


(4)特别审批程序


适用条件: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适用对象:

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应急所需防治药品


适用政策:

国家药监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组织加快并同步开展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检验工作。



八、补充申请


(1)药物临床试验补充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申办者应提出补充申请:


  • 发生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有新发现的,申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充分评估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申办者认为可能增加受试者风险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 药物临床试验被责令暂停后,申办者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在完成整改后提出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补充申请的审批审批时限为六十日


(2)药品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


对于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对于审批类变更,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需提出补充申请的变更如下:


  • 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

  • 药品说明书中涉及有效性内容以及增加安全性风险的其它内容的变更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

  • 国家药监局规定需要审批的其它变更


补充申请,需要核查、检验的,应当参照《办法》有关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程序进行。


药品上市后审批类变更补充申请的审评审批时限为六十日,但是合并申报事项的补充申请的审评审批时限为八十日,涉及临床试验研究数据审查、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审评时限为二百日。



九、再注册申请


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持有人需要提出药品再注册申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检测的情况,按照药品批准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通过再注册审查以保障持有人履行上市后评价等药品上市后相关义务。


再注册申请的审评审批时限为一百二十日。


《办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它优化了审评审批程序,建立以审评为主导,核查、检验、监测和评价为支撑的药品注册管理体系。在加快新药上市注册的同时,《办法》通过协调各部门,提升对药品研制和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能力,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规范的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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