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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常见刑事犯罪罪名及建议|MHP君悦评论

2020-09-217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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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之下,众多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企业更是难以为继,少数企业最终选择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对于保护企业自身股东和广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被越来越多的陷入经营困境年企业所接纳和采用。虽然破产清算是企业正当的权利,但是其中稍有不慎,也存在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应当引起企业经营者的关注。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破产清算的两个条件是不能偿债和资不抵债,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的申请;债权人则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重整的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由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较为专业和复杂,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企业进行。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常见刑事犯罪罪名


企业破产清算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罪名可以分为两大类:与破产清算直接相关和与破产清算间接相关。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讨论与破产清算直接相关的刑事犯罪罪名。


(1)虚假破产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律师解读


虚假破产罪是企业破产清算中最为常见的刑事犯罪罪名,它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设,它往往发生在企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前,实施虚假破产的时间界限,应当截止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日。该罪通常的表现形式是隐匿资产或者虚构债务,最主要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予以刑事处罚。


虚假破产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隐匿资产、虚构债务或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资产价值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 真实案例


真实案例:沈某虚假破产案(二审)

裁定日期:2018年12月28日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18)沪01刑终1318号


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沈某身为Z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逃避偿还债务,以虚报Z公司欠下王某等人共计1.1亿余元的债务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缩小公司财产数额、夸大负债状况,造成Z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Z公司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10日受理了Z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审法院认定沈某犯虚假破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沈某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妨碍清算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律师解读


妨害清算罪不仅仅会发生在企业破产时,在企业正常清算时,也会时有发生。它发生的时间是企业在清算时,该罪通常的表现形式是隐匿资产、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假、伪造的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最主要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予以刑事处罚。


妨害清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隐匿资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 真实案例


真实案例:陈某妨害清算案(一审)

裁定日期:2017年9月16日

审判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17)浙0681刑初875号


被告人陈某系裕鑫公司、聚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一节事实:2015年11月5日,陈某明知裕鑫公司、聚磐公司即将破产,用他人名义成立易某公司,并以“顾问”身份实际控制该公司运作。


易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同年12月15日,他人真实出资50万元,其余450万元由裕鑫公司通过宣某的银行账户转给他人,他人再作为投资款转入易某公司,易某公司又以货款名义支付给聚磐公司,聚磐公司将其中的440万元转回裕鑫公司,造成易某公司虚假支付聚磐公司货款440万元的假象。


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易某公司账面上向聚磐公司支付货款879万余元,易某公司实际上向聚磐公司购买锦纶丝等共计623万余元,易某公司账面上预付聚磐公司货款余额255万余元,被告人陈漫用虚假走账的方式转移聚磐公司资产184万余元。


2016年7月1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裕鑫公司、聚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清算期间,被告人陈某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上述情况,并对上述资产予以隐瞒。


第二节事实: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知裕鑫公司、聚磐公司即将破产,将聚磐公司实际掌握研发的技术以易某公司名义申请5项专利,又将聚磐公司名下的4项专利和裕鑫公司名下的1项专利无偿转让给易某公司,且在易某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已经使用上述核心技术进行生产。


经评估,以上十项专利技术评估价为248万余元。


后在破产清算期间,被告人陈某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上述情况,并对上述资产予以隐瞒。


第三节事实:2016年5月19日,裕鑫公司、聚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同年7月1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裕鑫公司、聚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管理人。


在破产清算期间,被告人陈某向破产管理人隐瞒房产,也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购买上述房产时使用裕鑫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查,2012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使用裕鑫公司资金支付84万余元购买房产。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使用裕鑫公司资金支付100万元购买房产。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律师解读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均可以构成犯罪。该罪通常的表现形式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报告)。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予以刑事处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账簿、报告)等。


■ 真实案例


真实案例:沈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一审)

裁定日期:2012年11月22日

审判法院: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12)湖德刑初字第560号


2012年2月3日至21日,德清县人民法院、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多次依法通知要求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提供破产清算需要的所有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但时任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沈某在多次接到德清县人民法院、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通知后,仍拒不交出由其指使他人隐匿的2009年5月至案发的所有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6亿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沈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除了上述与破产清算直接相关的刑事犯罪罪名之外,与破产清算间接相关的刑事犯罪罪名主要包括虚假诉讼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涉税类经济犯罪等。



三、律师的实务建议


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从债务人的角度,律师建议如下:


1、一是要真实破产清算。债务人在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时,要仔细核查资产、债权、债务,尤其不要隐匿资产或虚构债务,要确认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清算的条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做到真实破产清算。


2、二是要委托专业律师。少数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企业负责人更不愿意由其个人出资委托律师,往往自行申请,或者消极等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于不专业或是错过时机,而陷入更为被动的局面。建议企业及其负责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委托破产方面的专业律师,以及具有刑事经验的专业律师,协助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三是要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如最终被人民法院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后,企业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并如实回答相关的询问,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账簿、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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