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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教强监管即将来临|MHP君悦评论

2020-11-02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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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对外语教育的日益重视,“洋教师”供不应求,各类教育机构不惜以假乱真,“低价聘请,高价收费”,雇佣大量“洋脸孔”,欺骗消费者等乱象层出不穷,还出现了外籍教师行业分类设置标准较低和外教资质认证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的状况。更严重的是,聘请的部分外籍教师隐性身份和过往经历错综复杂,性侵学生等违法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社会一直呼吁政府部门对外籍教师加强监管。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外教办法》”)在此背景下出台,旨在加强外籍教师管理,尽可能清理“黑外教”,净化外籍教师队伍。



一、教育机构全覆盖


只要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均须符合《外教办法》所设定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任外籍教师需参照《外教办法》进行管理。

 

对于目前火爆的线上培训,线上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在境外以在线方式提供教育教学,也需要参照《外教办法》操作。



二、实质性条件——明确外教资质


外籍教师必须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1]


  • 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

  • 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

  • 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 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其它普遍适用的条件:


  • 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 对于上述普遍适用条件,现有征求意见稿要求外籍人士作出个人承诺。但该等个人承诺能否有效实现立法目的存疑,因为外籍教师的境外部分履历的可核查性较低。不过,《外教办法》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其设立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及信用记录将积累大量外籍教师履历信息,能够为教育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有用的参考信息(详见第四部分)。



三、程序性条件——工作许可与平台备案


如果一家教育机构有意聘任外籍教师,则该教育机构与拟受聘的外籍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前,必须完成以下流程:


  1. 教育机构向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2. 拟受聘的外籍教师向中国使领馆申请Z字签证;

  3. 教育机构协助外籍教师向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工作类居留证;

  4. 教育机构将聘任资料上传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获得备案号码;

  5. 教育机构将外籍教师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聘任岗位、备案号码、工作许可证等在其公示栏及网站上公示。



四、教育机构更多义务职责


  • 岗位培训:

对于初次聘任的外籍教师提供不少于20个学时的岗位培训,内容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教育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


  • 未成年人保护:

如果外籍教师的教学对象为未成年人,则教育机构应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例如,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另外,各个教育机构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需要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的要求。例如,招聘工作人员时,教育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还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 信用记录:

教育机构应当考核外籍教师守法、履约、工作表现等内容,并向教育部门报告,纳入到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信用记录将成为教育部门管理外籍教师、教育机构聘用和解聘外籍教师法定依据。《外教办法》列明了诸多应计入信用记录的情形,从被追究刑事责任到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等等,都将被计入信用记录,从而构建成为外籍教师从业禁止的指针。



五、高校的外籍教师


由于高校教育教学更早需要外籍教师和外籍专家,自改革开放以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有关外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包括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的《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现在《外教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以下有关高等学校外籍人士的管理原则:


  • 高校聘请的外籍专家进行学术交流、短期放学应当申请F字或相应类别的签证;

  • 高校应参照《外教办法》管理外籍专家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

此外,根据《外教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原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有关聘任外籍教师的规定,如果与《外教办法》不一致,则应以《外教办法》为准。



[1]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也对聘用外籍教师提出了资质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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