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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推出“静音车厢”服务——法律能保护我们的“安静权”吗|MHP君悦评论

2020-11-06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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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铁“静音车厢”服务


近日,有媒体报道,京沪高铁将于今年年底前试点“静音车厢”服务,为旅客提供更加安静舒适的旅行环境,愿意遵守相应行为规范的旅客,可以在购票时选择这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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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部分坐过高铁的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漫长的旅途原本可以安静地休息,但是,即便是买了更舒适的一等座、商务座,也避免不了被别人打扰,尤其像我这样睡眠很浅的人,哭闹的小孩、外放的视频、大声的聊天或者煲电话粥等等……能不能在高铁里好好休息,和买二等座还是一等座没什么关系,全靠运气。


“静音车厢”的消息一出,许多网友表示有共鸣,希望扩大试点范围。虽然新闻中并未提及“静音车厢”的票价问题,但很多人大概也能猜到,乘客要购买“增值”服务,自然要另外付费,于是,也有网友发出质疑的声音,“车厢内保持安静不是应该的吗?”“应该让非静音车厢加钱才对”“等于在公共场所设置无烟室”……好像也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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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大家如何讨论,大部分人其实都认为“安静权”应该被保护,这一点并无争议。只不过,这种权利不像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这些权利被写进了法律。别人打了我们,我们可以报警,可以起诉;要是高铁上有人大声刷短视频,我们最多只能让乘务员去提醒他小点声,铁路部门也没有执法权,强制人家静音,所以想出了这个折中的办法,为大家提供一个“静音车厢”服务,咱惹不起还躲不起嘛。


这种大家求而不得的“安静权”,真的没有任何依据可循吗?


其实不然,很多地区都已经或者即将推行有关“文明行为”的法规,虽然没有采用“安静权”这种表述,但是,基本都包含了“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这一内容。



二、多地区制定“文明行为条例”


人民群众有呼声,立法者自然也会了解到。截至目前,就文明行为规范这一内容,已经有多个地区推行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如《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另外,海南、内蒙古、河南等地,也公布了相应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正式施行。


这些规定都是本着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的出发点制定的,主要内容相似,我简单摘录两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六)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尚未生效)甚至有关于罚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反环境噪声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经营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工作和生活的;(二)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居家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不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所以,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吵闹等,已经不完全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在很多地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只不过,相应的处罚力度比较轻或者制度还不健全,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地打扰别人。



三、道德问题,法律能不能管?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一直是法律界热衷于讨论的问题,我很赞同“行善不可强制”,否则人们将惶惶不可终日,法律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今天讨论的问题,我认为都不必用高深的法理去解释,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上海市在2017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初大家也都很难适应,因为在室内吸烟是很多人长久以来的习惯,而不吸烟的人常年被迫吸着“二手烟”,在没有强制性规定加以约束的情况下,要不要吸“二手烟”,什么时候吸“二手烟”,这都只能看运气。这道理,是不是和高铁里被迫听别人家的家长里短、无聊的短视频如出一辙?


其实不只是高铁,很多公共场所都有保持安静的需要,影院、图书馆、甚至办公室。如今的上海,在室内不能吸烟已经是共识,偶尔出差到外地,发现室内可以吸烟,反而觉得不适应。在立法的引导下,这种文明的“室外吸烟”习惯,可能只花了一两年就养成了,而其他很多地区,那些被迫吸二手烟的人们,仍然是有苦难言。


公共场所的“安静权”,看似应该是道德约束的范围。如果倒推几年,我也认为在上海室内不吸烟只能被道德约束,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到底是不是管多了?


答案已经不那么重要,如果能保障大多数人的公平权利,促进整个社会文明发展,我认为就是良法。


毕竟,大多数人想要的,都是不需要加价的“静音车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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