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EN

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可要求分割财产的不同情形和实践思考|MHP君悦评论

2020-12-116837

微信图片_20201214171321.jpg


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十分普遍,我国法律对合伙行为区分两种形式即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前者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由《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来调整,较为原则;而后者主要由《合伙企业法》进行调整,更为具体。


虽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就个人合伙纠纷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况仍较为普遍,由于《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故个人合伙未经清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多数法院会判决驳回。本文通过大量判例查询和分析,对几种例外情形作了比较研究,供实践参考。



情形一:

合伙协议签订时已就部分合伙人的合伙收益及利润分配达成合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该部分约定指向的财产能独立于合伙经营后取得的财产,又无需各方结算就能确定财产数额。此种情况下,法院倾向于在合伙纠纷中直接处理该部分诉求,而不以合伙最终结算为前提。

【案例一:姜某与王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民终1275号】


情形二:

合伙协议签订主体均为自然人,且签订《合作协议》后未设立合伙企业,又合伙期限已过,但未结算。此种情形下,法院存在认定案件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可能。故对合伙人提出的部分合伙财产分割诉求,在能确定该部分财产数额的情形下,直接予以处理,同时告知因合伙尚未结算,其他争议可另案处理。

【案例二:王某和姜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民初90044号】


情形三:

合伙协议履行中,个别合伙人擅自改变合伙经营的形式,例如将原个体工商户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等,能确定该变更导致原合伙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因而个别合伙人对此承担违约责任的。此时,合伙财产虽未结算,但其他合伙人起诉要求返还当初合伙投入的,则法院倾向认为此种情况下实际结算已无可能,且该情形不能等同于合伙退伙或合伙终止,故对返还合伙投入的诉求直接予以认定。

【案例三:丁某与王某、叶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3民初5209号】


情形四:

合伙已终止较长时间(一般超过3年)但各方仍未处理资产清算事宜,几乎无协商可能,又存在累讼情形的,此时虽合伙未经清算,但部分合伙人起诉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被诉方仍援引《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抗辩,则法院倾向认为不能仅以此驳回合伙财产分割请求。法院考虑到各合伙人对清算不能均负有责任,继续维持现状不利于分清合伙关系,也不利于债权人主张债权,故存在诉讼中予以分割的必要。

【案例四:赵某、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黔民终240号】


情形五:

合伙进行中,合伙约定的部分经营事项未实现,合伙人起诉要求返还仅针对该部分的投入,若根据合伙协议或合伙事实能够区分各该部分经营事项,并能单独计算投入的。则法院倾向认为此种情况未涉及退伙或终止合伙关系后的清算事宜,部分财产应予返还。

【案例五:顾某与吴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4864号】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设定了“合伙合同”章节,对个人合伙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今后个人合伙纠纷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况会大幅减少。但仍然面临清算是否为个人合伙纠纷裁判前置程序的问题,本文借此表达作者的几点思考。



Q1:个人合伙需要清算吗?

实践中,我们认为个人合伙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在参与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存在以这个组织体作为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个人合伙关系终止时,确实需要考虑这些法律关系的存续和消灭问题。因此,个人合伙存在清算的可能。同时,随着各种市场准入门槛的放开,个人合伙经营存在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规模会不断扩大,不进行清算不利于内外部关系的确定和债务清偿。


Q2:个人合伙清算有明确法律规定吗?

《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均未对此进行规定,这也是为何实践中会在此问题上援引《合伙企业法》。但《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该规定仍没有“清算”字样,但根据文义中“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的表述,今后存在清算程序的可能。


Q3:个人合伙清算能在诉讼内进行吗?

实践中,一些个人合伙纠纷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清算前置程序规则,增加了当事人诉讼的难度。遇到个人合伙财务不完善,各合伙人配合度低,账目清算有难度的,合伙退出和终止变得十分困难。司法的考虑存在合理性,但可适当灵活对待,对于小规模的个人合伙纠纷,迫切需要在诉讼中解决清算问题。在当事人提交证据过程中,法院也完全能够灵活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在诉讼中同时进行清算和分配,真正起到定分止争司法目的。



针对实践中的个人合伙纠纷问题,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提醒:


1、签订《合伙协议》十分必要,有约定从约定也是合伙纠纷处理中的通用规则。


2、谨慎保存账目凭证,即使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仍可定期或在关键环节要求对账,并保留相应凭证,发生争议要求损失赔偿和财产分配时都要进行举证。


3、资金往来的留下凭据,实物财产交付的需要签字,并记录与之关联的事情概要,以免时间长了无法还原事情概貌,导致无法理清事实。


4、一旦发生散伙争议及清算不能的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问题,久拖不决可能造成合伙关系不能及时终止,合伙债务持续发生的不利后果。

联系我们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广场7楼
邮编:200040
电话:(总机)61132988
传真:61132913
Email:hr@mhp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