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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学生欺凌的解析与防控|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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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欺凌是一种严重干扰学生健康成长的常见现象。当前,学生欺凌现象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腾讯曾对3万6千多名受访者进行过调查,结果令人咂舌:竟然有超过50%的人亲身经历过校园霸凌,其中有35.7%的受访者被别人“欺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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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会想到,在书声琅琅的校园里,有人变成“恶魔”,将毫无底线的恶意化作暴力;在无人发现的角落中,有人以“无知”为保护伞,将“欺凌”披上“玩笑”的外衣。


因为没有法律的束缚,欺凌者肆无忌惮。同样地,因为没有人能够保护自己,被欺凌者只能变成“沉默的羔羊”,在受到伤害之后,或者隐忍、或者转学、或者背井离乡,总之大多这样不了了之。


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明确学生欺凌定义: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相关专家指出,新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到欺凌的损害结果范围,概念的界定更加精准,同时明确规定了学校要有防控与处置机制,但学校防控欺凌的工作制度如何建立,还有待于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并出台配套规定。

常见的学生欺凌行为包括:


1、肢体欺凌

这种校园欺凌的实施者通常会以殴打、推搡、抢夺他人财物等方式欺凌受害者。这种欺凌轻者会使受害者肉体感觉疼痛、不适,重者则有可能导致受害者伤残,甚至死亡。肢体欺凌也是当前最受社会关注、急需加以防范的校园欺凌类型。


2、言语欺凌

言语欺凌是指欺凌的实施者以语言来刺激或者伤害他人,具体采用恐吓、侮辱、嘲笑等方式。在这种欺凌形式下,欺凌实施者更多的是对被欺凌者的心理给予伤害,使被欺凌者产生恐惧、自卑等负面情绪,我国甚至发生过多起因为遭受侮辱或者恐吓而导致学生自杀的事件。


3、关系欺凌

关系欺凌是指欺凌的实施者通过孤立受害者,使其人际关系受到影响,不能正常和同学交往、活动。这种校园欺凌也时常伴随着言语欺凌、散布不实言论等情况的发生。关系欺凌经常发生在同班同学、同宿舍同学之间,也有可能由教师发动班级其他学生对个别学生实施关系欺凌。


4、性欺凌

性欺凌是指通过语言、肢体或者其他暴力,对他人实施基于性别指向的骚扰,甚至侵犯,或者对他人的性别特征、性别倾向进行贬损或攻击。这种欺凌既包括身体上的触碰,也包括通过言语上的侵犯对他人性特征进行骚扰。这种欺凌行为对学生的伤害也是非常大的,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5、网络欺凌

网络欺凌是近些年新出现的一种校园欺凌形式,这种校园欺凌既包括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对受害人实施恐吓、侮辱、威胁或者传播不实谣言,也包括在网络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上传可以羞辱受害人的图片或者录像。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欺凌形式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为加强法制建设,杜绝校园欺凌,学校也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在防治学生欺凌事件中的责任与义务:

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2、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3、对学生欺凌行为学校应当立即制止;

4、发生欺凌事件后,学校应当立即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5、对欺凌事件相关的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6、对欺凌事件相关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7、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依法加强管教;

8、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若学校未履行以上义务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除此之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学校还将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风险。


对于欺凌者而言,还会面临其他严重法律后果,包括: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


学生欺凌事件,常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民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实施欺凌的学生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个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成了欺凌者,同样有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成了被欺凌者。正因如此,社会更加要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环境。如今法案的确立的确是为防治学生欺凌社会环境的构建打上一剂强心针,但英国诗人约翰·多恩说,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希望新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能成为学生欺凌者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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