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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新政策,吸引更多贸易型总部|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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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了《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21〕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


《意见》在原《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沪商综〔2015〕48号)(以下简称“原2015《意见》”)基础上,明确并完善相关政策表述、办理流程以及评估手段、方法等内容,旨在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级的国内外贸易企业总部,同时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



一、贸易型总部的概念与认定


《意见》共十六条,主要内容涉及“贸易型总部”的概念、管理部门、认定条件与流程、配套政策以及动态评估等。


1、 “贸易型总部”的概念


《意见》所指的贸易型总部,即境内外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企业,但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可以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典型企业包括顺丰、京东、淘宝等平台型企业。


2、认定条件


《意见》规定,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四类经营业务要求之一:


  • 主营业务(四选一即可)


A类:国内批发零售

B类:国际货物贸易

C类: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

D类:平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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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若企业主要经营A或B或C三类业务,要求主营业务收入所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须在50%以上,并且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须超过图1内所示的数额。即主营A类业务收入须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主营B类业务收入须超过60亿元人民币、主营C类业务收入须超过40亿元人民币。


若企业所经营的是D类“平台交易”业务,要求平台上的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其中有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


如果是面向消费者的平台,要求平台的年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如果是面向企业(包括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要求平台的年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 特殊条件


《意见》于此作了例外规定,即“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该款内容作为保留性规定,赋予了管理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在实践中更大的可操作空间,由此在一定程度上为无法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开放了相对宽阔的认定途径,这也是上海市政府为吸引并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而作出的一大努力。


3、认定流程


  • 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贸易型总部认定申请表》,递交企业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 区商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市商务委;

  • 市商务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如有需要,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审核通过的,由市商务委统一颁发认定证书,并予以授牌。



二、贸易型总部配套政策一览


微信截图_20210813171026.png



三、贸易型总部的动态评估


《意见》明确规定,各区对已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展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上报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取消其总部资格并予以公告。



四、《意见》的优化


相较于原2015《意见》,《意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优化与改善:


  • 放宽认定条件


《意见》不再要求贸易型总部“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且有一定比例的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


  • 简化申请材料


原2015《意见》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和财务报表等经营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以及投资、被授权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


而《意见》简化了申请材料,不再要求企业申请时提交以上文件,企业仅须在申请时填写《上海市贸易型总部认定申请表》并递交企业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 调整配套政策


  • 从“允许”到“支持”,进一步鼓励贸易型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并优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开放并允许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按照集团商业模式开展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等业务。

  • 从“外省市”到“外籍”,进一步扩大人才引进的范围并为其提供便利。

  • 从“促进便利化”到“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提升海关通关效率、为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 新增配套政策


  • 将贸易型总部企业纳入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的白名单库,予以相关政策支持。

  • 支持贸易型总部参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简化办理流程并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 为贸易型总部内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提供多边长期签证、快速通关礼遇、绿色通道等新型服务。同时,结合全球疫情情况,新增人员入境监测体检等支持政策。

  • 新设贸易型总部沟通联络与反馈机制,加强对各类总部企业的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等工作。



五、上海贸易型总部的认定情况


“十三五”以来,上海积极鼓励具有国际国内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在沪设立贸易型总部,截至目前已被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多达185家企业。


2020年12月31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度贸易型总部名单,爱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被认定为2020年度贸易型总部。在这48家新认定的企业中,具有国内批发零售类占比高、头部企业集聚度高、中心城区吸引力大等特点。


随着《意见》的公布,2021年度的贸易型总部认定工作正式启动。可以预期的是,越来越多的贸易型总部将出现在上海,在享受配套政策的同时将积极推进上海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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