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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问题|MHP君悦评论

2021-12-14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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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嫌经济犯罪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问题,对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正常社会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问题一直是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也是造成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周期过长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我们将就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问题的不同处理规则作一些梳理总结,以期帮助客户能在司法实践避免走一些不必要的弯路。



一、“同一事实”原则是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中的关键


涉嫌经济犯罪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程序衔接问题,主要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经济犯罪规定》”)的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其中《经济犯罪规定》第一条规定: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虽然上述条款中分别使用了“不同的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这些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大法官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将其概括为“同一事实”的认定问题,即“同一事实”原则是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中的关键。


故根据《经济犯罪规定》的上述规定并结合有关司法案例,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一般会根据民商事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或者是否有关联面临以下三种选择:


(1)刑事优先处理而民事不处理案件。在法院受理阶段民商事纠纷被不予受理,或者法院立案后,全案移送至侦查机关而被裁定驳回起诉;


(2)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同步处理案件。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且民商事案件继续审理;


(3)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民商事案件虽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但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民商事诉讼程序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



二、对“同一事实” 的认定问题


在确立“同一事实”原则后,主要问题就变成了如何理解与认定“同一事实”。刘贵祥大法官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上认为要从行为实施主体、法律关系的角度以及要件事实三个方面认定“同一事实”,具体阐述如下:


1、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判断。“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构成犯罪的,鉴于犯罪行为的主体与民事行为的主体属于不同的主体,一般不宜认定为“同一事实”。


2、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认定。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实践中,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同一事实”。


3、从要件事实的角度认定。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如当事人因票据贴现发生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汇票的出票人因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构成票据诈骗罪,但鉴于背书转让行为并非票据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


从刘贵祥大法官的阐述上看,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会趋向严格,只有同一实施主体、相同的法律关系、一样的要件事实,才能被认定为“同一事实”,除此之外的,不属于“同一事实”。



三、《九民纪要》对“同一事实”的反向列举说明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第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中第128点则通过列举的方式说明了下列常见的情形不属于“同一事实”,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具体有: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九民纪要》同时明确,在上述情形下,人民法院如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可见,目前最高司机机关对刑民交叉的案件的司法态度是严格限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即把民商事争议纠纷排除到民事诉讼之外,而是通过三个维度综合认定“同一事实”的要求,事实上限缩“同一事实”的认定范畴,从而尽量把涉刑的民商事争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处理。



四、对律师实务的启发


通过上文对刑民交叉案件程序衔接问题及“同一事实”认定问题的分析,结合笔者工作中的具体体会,对律师在司法实务中有以下两点建议:


1、在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类型案件中,虽可以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来解决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但一般情况下,刑事追赃、退赔很难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此时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向其他未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负有担保责任、单位责任、代理责任等其他主体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如在金融理财诈骗案件中,金融服务提供者(卖方机构)的责任,担保人的责任;行为人职务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请求单位承担承担民事责任等。


2、在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按照目前司法不属于“同一事实”,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故利益受损一方也可以同时采取刑事控告、民事起诉两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两条途径可以并行不悖的。比如在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中,如目标企业管理层涉嫌职务犯罪,投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要求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依据投资协议要求目标企业及其管理层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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