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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亮点|MHP君悦评论

2022-03-07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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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作出了统一规定,取代了以往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各项规定。



1、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


条例所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条例对上述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进行统一规定。条例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从而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在登记和备案事项、登记程序和规范、申请材料和文书等多方面登记规则的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为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监总局于2022年2月28日发布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各类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2、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


除市场主体的名称、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一般登记事项,以及股东、合伙人、投资者等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的事项外,为反洗钱监管之目的,条例还要求市场主体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 受益所有人的定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市监总局联合发布的《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草案”),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 备案信息范围


根据草案,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的以下信息:(一)姓名;(二)性别;(三)国籍;(四)出生日期;(五)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地址;(六)联系方式;(七)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八)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适用)。


对于存在“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或合伙权益的比例;对于存在“不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但单独或联合对公司、合伙企业进行实际控制”情形的,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对于存在“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享有市场主体25%以上收益”情形的,还应当填报可获得收益的比例。


  • 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异同


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报送实际控制人信息。与受益所有人略有不同,《公司法》将实际控制人定义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目前的实践操作,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或上市公司,商务部门将不会要求进一步披露。在草案正式颁布后,这种情况可能会有所改变,我们拭目以待。



3、市场主体歇业制度


在过去,我们常常被境外客户问到中国是否存在“公司休眠”、“公司歇业”制度。之所以有这样的问询,是因为对于需要战略调整的境外客户,注销公司流程时间太长,但持续经营又会增加成本。然而,这类制度在中国是没有的。更进一步,根据现行《公司法》,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为最大程度保持市场主体稳定,条例借鉴域外经验,规定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


条例允许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期限最长为3年。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尽管歇业的市场实体不需要开展业务,但仍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此外,目前尚不清楚处于歇业状态的市场实体是否可以免于纳税申报和其他日常合规要求。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始为实施歇业制度做积极准备。例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了《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对市场主体启动歇业提出了更详细或者说更严格的要求。根据意见稿,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除了满足条例第30条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标记除名、不属于已发放预付卡或者收取预付费用的市场主体、不存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同时,该意见稿还要求歇业以半年为周期。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该意见稿回应了条例并未明确的以下几个问题:

(1)歇业期间,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视为违法行为;

(2)歇业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歇业主体登记的住所可由其他市场主体使用并可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4)市场主体歇业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5)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4、加强市场主体实名登记


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5、进一步开放“一照多址”?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然而,在过去的案例中,一些客户确实存在多个实际经营地的情况。一般我们都会建议注册分公司。注册分公司意味着客户将多一份运营成本以及多一个实体进行管理。


但同时,条例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又允许了“一照多址”的存在。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一照多址”进行了试点,允许市场实体(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其登记的住所所在区域范围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而无需注册分公司,但受制于(i)登记的住所与备案场所在同一区域范围内;(ii)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其经营范围。


条例的生效似乎预示着省级人民政府将继续试点,并在今后正式确立“一照多址”制度。



6、试点“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提出,“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应当遵循尊重意思自治、贯彻形式审查、全程公开透明、智慧便捷高效的要求,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经营自主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即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的登记将实行确认制,取代以往的行政许可。从前述条文来看,似乎申请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登记机关将确认其主体资格,这将大大缩短市场主体的设立申请时间。


此外,该《规定》还提出如下便利措施:


名称登记方面,推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以自主申报、事先承诺的方式办理名称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申请人申报的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进行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及时提示申请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MHP评论: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目前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的名称申报仍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将无法通过名称申报。浦东新区如何实现“申报承诺制”以及后续如何管理,均值得关注。


经营范围登记方面,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市场主体仅需将主营项目、许可项目以及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按照经营项目分类标准予以确认并登记。市场主体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不予处罚;未经许可开展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许可部门依法处理。


MHP评论:我们认为此项便利措施最能体现“深化‘放管服’改革”,特别是“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不予处罚”。以往,市场主体欲开展“新”的经营活动需要先办理经营范围变更。该《规定》施行后,浦东新区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登记机关给予了其极大的便利。


住所登记方面,推进“一照多址”:推进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市场主体需要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也可以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MHP评论:本项措施似乎明确了条例对“一照多址”制度的进一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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