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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下的法定继承|MHP君悦评论

2022-03-17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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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提到一个很悲惨的案例:


小夫妻俩带着孩子和岳父母一同驾车出游,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一家五口全部丧生。白发人送黑发人已然已是人间悲剧,但这边亲人离去的伤口尚未愈合,这边又被亲家的兄弟姐妹因为继承纠纷告上法院,两边争的,正是岳父母名下的两套房子。


撇开遗嘱和遗赠,姻亲之间并不存在继承关系,那么姻亲和姻亲的兄弟姐妹怎么还能扯上关系呢?借着这个案例,不妨跟大家谈谈继承那点事。


岳父母过世后,其名下的财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他们的法定继承人有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第二顺位则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


岳父母的父母早已过世,而子女、配偶也都在事故中一同丧生,那么,他们的财产是不是就应该由各自的兄弟姐妹来继承呢?


这就不得不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了。第二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怎么理解呢?如果案例中的一家五口并非在事故现场当场死亡,而是在抢救过程中逐一离世,那么,他们的死亡顺序就是客观上的死亡先后。但如果是在相关人员到达之前,五人均已死亡,那么死亡顺序就是按法律规定来推定。


死亡顺序的推定,第一步是看有没其他继承人。


所谓没有“其他”继承人,是指除了在同一事件中去世的人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继承人。岳父母,还有各自的兄弟姐妹,排除,女婿,有父母,排除,小孩,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排除,女儿,没有其他继承人。所以得到的结论是,女儿推定先死亡;


第二步看辈分,推定长辈先死亡,同辈之间推定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推定先于女婿死亡,女婿又先于孩子死亡。


确定了死亡顺序后,遗产的继承就清晰了。女儿女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女儿去世后,她那一份由岳父母、女婿、孩子各得1/4;岳父母去世后,互相之间不发生继承,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即岳父岳母的遗产全部由孩子一人继承;女婿去世后,他的遗产由公公婆婆以及小孩继承,即他自己的那一份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从配偶处继承得到的财产,由公公婆婆和孩子各得1/3。最后,孩子过世后,他的财产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一家五口遭遇意外后,最后的财产岳父岳母的遗产却是由公公婆婆继承,而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却被排除在外,看似不合常理,也不合法理,但通过前述分析不难看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源还是在于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的优先性。


笔者观点:


在前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作者对案例却抱有不同的观点,认为非生存的自然人没有继承权,即孩子无权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继而阻断了祖父母继续继承的趋势。但笔者认为,该观点混淆了客观死亡事实和推定死亡之间的关系,孩子虽然客观上也去世了,但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孩子在推定的死亡顺序上晚于外祖父母。也就是说,在外祖父母去世时,孩子推定还是生存状态,继而满足了代位继承的条件。至于在此之后孩子死亡,是外祖父母的遗产发生了转继承,而不是继承权又消失了。仅作此文,以作探讨。


最后再给一个小Tip,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但与之对应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却并不包括在内!所以,祖辈立遗嘱把财产直接给孙辈,在法律上讲,其实是遗赠的范畴,作为继承人一方的孙辈,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至于为什么这么规定,请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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