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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须谨防的一些不当行为|MHP君悦评论

2022-03-26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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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海新冠肺炎疫情严重,疫情防控面临严峻复杂形势,处于最吃紧的关键阶段。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城市的节奏,影响了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在这特殊时期,由于各种因素的刺激一些不当行为可能会比平时出现得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我们树立法律风险意识,以免触碰法律红线。


1、不配合防疫措施的行为 


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疑似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政府部门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涉嫌妨害公务罪。


暴力袭击正在执行防疫工作的警察的,涉嫌袭警罪。


有不配合防疫措施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2、哄抬物价的行为


疫情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包括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有哄抬物价物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价格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具体细化了对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尺度。


该意见规定下列五种行为属于哄抬物价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该意见明确了涨幅认定标准,规定: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行为。


对哄抬价格行为,该意见规定处罚尺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


编造有关疫情的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3月23日上海警方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立案侦查两名在同事群、业主群散布有关“上海马上封城7天”等不实言论的案件就是一例。


编造疫情以外的其他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如果不明知是谣言而随手转发散布的,则不应追究责任。


4、辱骂、诽谤攻击他人的行为


在家“蛤蜊炖蛋”久了,人的心理、情绪难免会受到一些影响,负面情绪有时会在网络交流过程中发泄出来,容易引起矛盾,有的微信群已出现群友之间的骂战。线下现实生活中不能骂人,线上网络世界中也不能骂人,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该解释没有规定辱骂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的情节恶劣是指哪些情况。但两高于2013年7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此作了规定: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诽谤罪。该解释规定情节严重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辱骂、诽谤攻击他人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疫情当前,病毒肆虐,需要全社会团结一心共克时艰。守法不添乱是每个公民义务,相信我们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一定能尽快取得抗疫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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