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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花梅”们的婚姻|MHP君悦评论

2022-03-293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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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梅,一个好听的名字,可不幸的是,这个名字被一根铁链牢牢锁在了一起,成了千千万万被拐卖妇女的一个代名词。


“小花梅”们的不幸,不但来自于有形的铁链,失去自由,饱受虐待,求救无门,更有无形的束缚,让人深陷其中,无法自拔。在小花梅事件发酵的同时,大量涉及被拐妇女的离婚判决被翻了出来。在网友们还在争论董某民算不算小花梅家人,适不适用虐待罪的时候,很多法院早已对被拐妇女提起的离婚诉请,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


“小花梅”们的婚姻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此前的《婚姻法》多了一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除了可能未达法定婚龄,绝大多数的“小花梅”都不符合《民法典》的这几种情况。一旦“小花梅”们和收买他们的“老公”办理了婚姻登记或者在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从这个角度说,对于涉及被拐妇女的离婚判决,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定性上并没有错误。


“小花梅”们的救济途径


对于被拐卖的婚姻,“小花梅”们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是前文提到的离婚诉讼,二是逃之夭夭,不告而别。


第一种方法的局限性很大,很多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还是秉持“慎离”的观点,能不判离婚就不判离婚,至少第一次起诉,鲜有直接判决离婚的。第二种方法其实是逃避,本质上没有解决任何问题,还是没有摆脱婚姻关系的束缚。


事实上,对于“小花梅”们而言,还有两条路可供她们选择。


第一条路是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小花梅”们在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随时可以主张撤销婚姻。


第二条路是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婚姻登记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民法典(草案)》中,原本是把“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但最终还是把这条删除了。所以在遇到类似情形,或者本人未到场、民事行为能力有瑕疵等情形,行政诉讼会是一个好的选择。


结 尾


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小花梅”们的出路做着冷静的分析,告诉她们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但是,对于“小花梅”们来说,任何的决定都是痛苦的,尤其是当她们已经有了小孩之后。解决一个法律问题不难,难的是解决法律问题背后的社会问题!


让我们多给予“小花梅”们以关爱,更祝愿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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