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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改革典型案例的解读(三)|MHP君悦评论

2022-05-31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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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3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的第三个案例是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的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有关情况及其解读如下:


一、基本案情


深圳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系深圳H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的音响设备供货商。Y公司业务员王某某,为了在H公司音响设备选型中获得照顾,向H公司采购员刘某甲陆续支付好处费25万元,并在刘某甲的暗示下向H公司技术总监陈某行贿24万余元。由王某某通过公司采购流程与深圳市A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资金转入至A公司账户,A公司将相关费用扣除后,将剩余的资金转入至陈某指定的账户中。Y公司副总裁刘某乙、财务总监林某某,对相关款项进行审核后,王某某从公司领取行贿款项实施行贿。


2019年10月,H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及刘某甲、陈某相继到案。2020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刘某甲、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林某某、刘某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陈某、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于2020年7月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根据典型案例对基本案情的介绍,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解读。自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法》条文就没有变化,仅就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所在的《刑法》第164条增加一款,即增加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但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表述没有任何变化。主要变化在立案追诉数额的标准上,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的有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2022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6生效实施)的第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11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在六万元以上,故我们认为个人行贿的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一般应掌握在六万元以上。


2、对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解读。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修改最大的是2020年12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原来的两档量刑调整为三档,其中第三档的量刑是有期徒刑十年起的,最高刑也从有期徒刑调高至无期徒刑,也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情节标准,明显加大了对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处罚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11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应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一百五十万元。有关“数额特别巨大”等金额标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情节标准尚无明文规定。


3、根据本案的案情介绍,对Y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某,检察机关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即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对Y公司副总裁刘某乙、财务总监林某某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不构成犯罪的绝对不起诉。检察机关也是在法院判决后才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从上述案情分析看,对Y公司的相关人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未建立在Y公司合规建设的基础上,即便Y公司不做出合规建设方面的努力,对上述人员也可以或者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从另一角度看,检察机关对案件可以延伸至案结后,推动或者协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了解到,Y公司属于深圳市南山区拟上市的重点企业,该公司在专业音响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已经在开展上市前辅导,但本案暴露出Y公司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检察机关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后,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Y公司对内部架构和人员进行了重整,着手制定企业内部反舞弊和防止商业贿赂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增加企业合规的专门人员。检察机关通过回访Y公司合规建设情况,针对企业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等合规问题进一步提出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查漏补缺并重启了上市申报程序。


根据典型案件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其处理结果的介绍,有以下两点解读:


1、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是在党中央、国务院2020年新冠疫情后提出“六稳”、“六保”政策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其直接目的就是先实现“保市场主体”,再由此实现“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其他政策目的。因此,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在选择合规试点的企业都是资质较好又有比较好发展前途的公司。


比如,在本案中,Y公司属于深圳市南山区拟上市的重点企业,该公司在专业音响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已经在开展上市前辅导。如经过检察院的协助,Y公司能建立健全合规建设体系,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发生类似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涉企经济犯罪的风险事件,从而帮助Y公司顺利上市,不仅实现了“保市场主体”的结果,也会直接促进“保居民就业”、“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政策目标。换言之,如辩护律师今后在执业中遇到类似有较好资质的企业遇到涉企类职务、经济犯罪都可以从申请企业合规试点这个角度提供辩护思路。


2、企业合规建设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必须取得实际效果,而不是停在纸面上的合规。比如,在本案中,从制度建立方面,Y公司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在合规体系运行上,Y公司增加企业合规的专门人员,对内部架构和人员进行了重整,着手制定企业内部反舞弊和防止商业贿赂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经过上述努力,Y公司在企业合规建设方面取得了实际效果,并重启了上市申报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依法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既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从检察机关对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的典型意义的概括来看,检察机关在积极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即我们通常说的“合规不起诉”。从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试点时期的“合规不起诉”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先合规建设再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一种是先依法适用不起诉,再推动企业合规建设,这两种类型都在检察机关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范畴内。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将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肯定,我们认为其传达了这样一层涵义:就在某些条件比较具备的案件,可以先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再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合规建设不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前置条件,而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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