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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家之事、大国之治——简评《家庭教育促进法》|MHP君悦评论

2022-06-223323

摄图网_500961651_wx_孩子玩积木(企业商用).png


我国历来就重视家庭教育。在我国古代经典《三字经》中写道:“子不教,父之过”。孟轲的母亲为选择良好的环境教育孩子,多次迁居,劳心劳力。家庭教育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私事。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家庭既是最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也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其稳定性对于社会整体的提升和文明进步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从这个角度而言,家庭教育不仅仅是私事,而是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民族长期发展的大事。


基于此,国家不断加强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指导、监督。包括:


►(1)《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2)2010年七部委联合颁发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3)2012年七部委发布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5年规划(2011~2015)》。

►(4)2016年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5年规划,(2016~2020)》。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又出台了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可以说,《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将传统“家事”上升为“国事”,自此,“依法带娃”时代揭开帷幕。



一、家庭教育的实施、支持与干预


《家庭教育促进法》按照实施、支持、干预逐层递进的逻辑,明确了家庭教育中家庭、政府、社会等主体的责任。具体而言,在家庭教育中,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家庭负责实施,政府和社会负责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公安司法机关必要时进行干预。可以说,《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按照这一思路,体现了家庭教育实施、支持、干预这一递进逻辑。[1]


基于以上思路,《家庭教育促进法》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家庭教育法律关系,由内而外包括三个层面:[2]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构成家庭教育实施法律关系,

● 政府和社会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构成家庭教育支持关系,

● 公安司法机关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构成家庭教育干预关系。



二、实施: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


主体责任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前述定义为狭义概念,主要围绕的是解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如何引导的问题,《家庭教育促进法》一审稿、二审稿,以及各地方性法规均采用了此种方式,符合一定的现实基础,及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和父母家庭教育权的目的。


家庭教育实施的关键是压实父母等监护人的育人“主体责任”。一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罗列丰富的家庭教育手段形式,引导父母或监护人科学开展家庭教育,但另一方面,作为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将父母与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最终落实到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责任上。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本身对家长在家庭教育履职方面的罚则不多,但在我国民法典中,家庭教育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核心内容,民法典更是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其他不利后果。


压实父母等监护人的育人“主体责任”也是《家庭教育法》应对家庭教育现实的重要举措。现在,在社会节奏加快及生活压力加重的现实境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不尽然能够承担起带娃重任,“丧偶式教育”和“爷爷奶奶已成为带娃主力军”等现象越来越普遍。《家庭教育法》第十七条就规定了“亲自养育”原则,同时,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父母与隔辈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的主次责任关系,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强调,父母应与隔辈人等被委托人、子女保持联系,定期了解子女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父母仍为家庭教育实施主体,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倡导的家庭方式方法


《家庭教育法》列举若干可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用的科学方法,从正面加以引导,特别针对当前家庭教育实施中的一些误区、家庭暴力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如何实施家庭教育,的确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家庭教育法》一方面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自主权,尊重家庭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多样化。但另一方面,《家庭教育法》也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做出了倡导、引导。《家庭教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列举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不是强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这些内容和方法实施家庭教育,只是提倡依此行事,这本身也是社会立法区别于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支持:多层级的家庭教育支持保障体系


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不同主体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从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线上线下促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公共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与优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社会力量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是《家庭教育促进法》中首次引入的两个并行概念。《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而对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由以上规定可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肩负的是教育指导职能,由政府确定,主要面向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为该等服务站点提供指引性意见及产品。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则主要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办理设立手续,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直接面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两者的设立主体、工作职能、服务对象、工作内容上存在诸多差异,但均应为非营利性机构。


例如,上海市奉贤区数字家长学校平台于5月15日全面上线,希望打造一个全覆盖、全时段、全方位的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平台,从而满足家长一站式教育需求。


社会协同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规定了各项社会协同措施,包括鼓励高校等开展家庭教育人才培养、方法研究;支持中小学、幼儿园采取通过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并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四、干预:家庭教育失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建立了一种“软硬兼施”的追责体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实施家庭教育或者实施家庭教育不当时,已经意味着监护履职出现了问题。无论是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促进家庭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国家都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例如,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向其发出了《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责令其多关注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如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监护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这份《家庭教育令》是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全国第一例《家庭教育令》。


对孩子实施家暴行为等严重加害行为的,依据民法可撤销监护资格,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等,给与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不仅能督促父母与监护人“依法带娃”有法必依,还有效解决了一些监护制度适用中的难题。



[1] 《三校说法 | 家庭教育促进法:家事?国事、天下事!》,澎湃,2021年10月26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086685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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