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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医美传销第一案”谈传销式非法集资|MHP君悦评论

2022-06-27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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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7日,知名生活类APP小红书宣布开展有史以来最严格的医美专项治理行动,此次整治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取消对私立医美机构的专业认证,专业认证仅对公立三甲医院及三甲医院医美科医生开放;二是对普通用户生产的医美笔记进行回查清理,并对涉嫌营销导流、违规医美的内容和帐号进行下架、封号、降级处理。首批取消包括医美机构、医美平台和医美服务商等在内的共计216家私立机构的认证,处置违规笔记27.9万篇,处罚违规账号16.8万个。根据新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2021医美行业白皮书》,我国医美行业正以每年20%的增长速度高速发展,2021年市场规模预计达1846亿。伴随着行业的高增长,隐藏在医美光环背后的灰色地带也逐步显现。其中,又以传销活动、非法集资为本质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步高发。


2021年10月,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医美服务为幌子的,累计发展传销人员一万余名,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的“米兰柏菲传销案”。该案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高,被称为“中国医美传销第一案”。米兰柏菲公司打着医疗美容服务的旗号,通过召开线上、线下医商推介会,跨层密训会进行虚假宣传、对客户进行洗脑,引诱客户通过认购整形美容项目以及血液检测取得会员资格。该公司许诺:缴纳三万元便可以成为初级会员,这三万元既是会费,也是医疗美容服务的储值金,可以抵扣公司提供的医疗美容项目的服务费。同时,公司组织者还强调,会员可以发展下线,赚取高额提成。


此类新型医美传销,极具迷惑性和欺骗性,表面上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但根据涉案人员的交代,公司收取的会费中奖金拨出率超过90%,其中传销人员获得50%,公司组织者获得40%,实际服务项目的价值不足10%。虽然依旧是通过下线裂变,扩团队、拉人头,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返利,从而获取高额利益的传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模式。但进一步思考会发现本案中,虽然存在实际的经营项目(美容整形、血液检测等),但缴纳会费的客户获得的实际服务不足缴纳费用的10%,公司组织者也不断许诺入会后可以通过发展下线获得高回报、高收益,同样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当前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主要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组织形式区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而集资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前者的收益来自发展下线的固定提成比例,后者的收益来自组织者承诺的高分红、高利息;前者的参加者可能转化为传销组织的共犯,而后者的参加者一般不会转化为共犯。这种区分方式在不断迭代的犯罪手法和不断变幻的案件情况下逐渐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的要求。因为只有当两个罪名之间存在完全排他关系时,才具有明显的界限。如果刻意划定不同罪名的区分标准,反而会忽视了传销和集资诈骗两者的本质都是诈骗行为。最新修改后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4日新修改发布)第12条也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由此可见,非法集资类犯罪并非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一系列犯罪的总称,其中包括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包括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等。


以“米兰柏菲传销案”为代表的新型传销式非法集资,采用传销的模式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等方式进行非法敛财行为,其实质就是利用传销的模式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非法集资的组织者企图借用传销模式的外衣,掩盖集资诈骗的事实。因此从本质属性上来看,传销式非法集资行为与集资诈骗行为并无质的区别,不能因为其形式上具备传销式的发展模式,就将其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虽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反映的行为本质都是诈骗,但我国《刑法》对两者的法定刑却有着显著区别,《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并处罚金。两者在最高刑和财产刑都有较大差距。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集资诈骗100万以上,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反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才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非法集资行为人非法集资的数额为120万元,按照集资诈骗罪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则只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当非法集资数额达到1000万时,按照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高只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另外,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财产刑为没收财产,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高财产刑只能是罚金。可见,对传销式非法集资行为来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在法定刑上存在的较大差距完全有可能被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加以利用,使得传销式非法集资模式成为逃避重刑的工具。如果仍将传销式非法集资行为不加区分的直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造成罚不当其罪的结果,极大的降低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不利于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有力打击。事实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诈骗类犯罪,但是相较其他诈骗类犯罪法定最高刑均有无期徒刑,且设置了没收财产的规定,例如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上述一系列诈骗类犯罪(包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本质上都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只是形式上有所不同。倘若将以其他方式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将以传销模式集资诈骗的行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明显违反刑法的公平正义性。


根据中国裁判书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文书统计,自2011年至2021年十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判决的传销案件达到13339起。虽然全国上下对传销活动保持高压打击,但近年来传销犯罪不仅有增无减,反而打着资本运作、新商业模式或者是响应国家政策的幌子通过虚构项目,用传销组织的模式进行人员扩充,通过发放绩效奖金、分红、提成等方式许诺高回报,利诱广大群众参与其中并鼓励其不断发展下线。由于传销模式还具备人员裂变式增长的特点,伴随着传销人数呈几何倍数的增加,入门费(集资资金)在短时间内也大规模增长。此外,传销人员通常会拉拢亲朋好友加入传销组织,这种熟人关系更紧密,相比向社会陌生人集资也更安全,这种关系网一旦建立,就不容易破裂,这对不法分子而言是十分有利的,使得他们在实现大量敛财的同时,大大降低了暴露的风险。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传销形式已经从过去的线下逐步向线上转移,传销产品也从保健品、纪念币转变成投资理财、原始股、虚拟货币等新噱头,这都使非法集资犯罪较之前更具迷惑性。正是因为这种传销型非法集资的欺骗性、迷惑性、利诱性更强,一般的群众很难甄别,很容易上当受骗,陷入传销的陷阱。


与近两年行情火爆的医美产业有着类似情况的,还有私募投资、影视投资、养老移民等新兴行业,不法分子的触角总是在向新领域延伸。各类传销活动屡禁不绝的成因是多重性的,但不可否认,当前刑事立法的矛盾,刑事处罚力度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传销犯罪的屡打不绝,进而成为孕育社会治安隐患的温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等诈骗类犯罪的法定刑存在的差距,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企图用传销犯罪的外衣掩盖集资诈骗的实质。我们应当积极寻找有效的路径,以最大限度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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