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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社区团购法律风险知多少|MHP君悦评论

2022-06-283133

摄图网_501705389_wx_送货上门的生鲜果蔬配送员(非企业商用).png


2022年的疫情给大家带来了不少阴郁的情绪,但随着陆续复工,上海这座城市和我们的心情似乎都在阴转晴。虽然前段时间被疫情拦住了脚步,但也正因如此,各个小区的邻里关系大概是我们印象当中最亲密的一次了,许多一个楼栋的邻居之前都根本不认识,通过这次疫情,大家不仅熟络起来,而且互帮互助,用实际行动诠释了那句“远亲不如近邻”。


许多小区的团购微信群并没有因解封而解散,大家时常在里面聊聊本小区的趣事,甚至许多团购仍在继续,一方面是有些团购的商品近期才排单到货,另一方面也有很多热心“团长”仍然带着居民用优惠的价格团购各色美食和生活物资。


本次我们整理了一些大家在团购和社区治理方面咨询较多的问题,一起来看看有没有你所关心的吧。



Q1:“团长”和小区居民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居民和团长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实际上已经形成约定,由团长帮助居民处理购买商品这一事务,属于法律上的委托合同,居民是委托人,团长是受托人,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合同又可分为有偿和无偿的委托合同,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层面,我们对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要求都要高于无偿的受托人。法律规定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比如有些团长收取了少量“辛苦费”或者商家的“佣金”,一般我们认为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无偿的委托合同,法律规定只有受托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请求其赔偿,对于一般的过失,则不能苛求无偿的团长。


另外,我们注意到,还有一部分所谓的“团长”,实际上以此为业,从中赚取的差价或者佣金与商品数量明显挂钩,甚至可能不是本小区居民,那么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这种“团长”属于商品的销售者,由“团长”和小区居民直接产生买卖合同关系。


本次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前面第一种情况,即小区居民自己做团长,受邻居所托,顺便帮邻居购物的这种团购。



Q2:已经成团的商品,团长是否有权擅自变更商品种类和价格?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团长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居民)的指示处理团购事务,只有在居民授权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才能对居民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团长没有经过居民同意,擅自变更了商品种类或价格的,属于超越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对居民不发生效力,除非经过居民事后同意。如果团长超越权限擅自做主造成居民损失的,应当向居民赔偿。


哪怕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原定商品临时缺货,或者物流费用上涨但货物已经到了目的地,导致商品和价格需要变更,团长应当经过居民同意后再进行价格变更的确认。如果确实情况紧急,无法和居民取得联系的,那么团长也应当审慎、妥善处理收货事宜,而且必须在事后将该情况及时报告给团购的居民(《民法典》922条),我们建议团长可以和商家协商变更送货时间,待居民同意变更商品和价格后再进行送货;或者,在商品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团长先将货物收下来,之后对同意变更商品和价格的居民进行送货,对于不同意的居民进行退款处理等。当然最好的,还是团长事先就和居民协商好,本着谨慎和负责任态度,一旦出现变化,及时通知居民并取得居民的同意,避免后续的纠纷。



Q3:团长或商家收钱后“跑路”,没收到货,应该找谁追责?


根据我们前面提到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团长是在居民授权下与商家订立了买卖合同,疫情期间商家也非常清楚这种买卖方式,那么买卖合同是直接约束居民和商家的。如果商家收钱后失踪,没有提供货物,毫无疑问应当承担退还货款的民事责任,金额较大的,还会涉嫌《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


如果是团长本身收钱后“跑路”,那么团长本身就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同时有可能涉嫌诈骗罪;如果是团长和商家恶意串通,虚构了所谓的团购,导致居民损失,那么团长应当和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小区内的团购动辄几十户上百户居民参与,金额不菲。一旦出现无法联系团长或商家这类情况,建议居民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Q4:团购商品发生变质、缺斤少两等问题,应该由谁负责?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团长、居民和商家之间的关系,在居民和商家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如果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当然应当由商家负责,包括直接销售者以及商品生产者,居民可以要求团长作为代理人的身份与商家进行沟通和维权。另外,如果是我们提及的团长本身就属于商品销售者的情况下,应当直接由团长负责退货、换货等责任,居民也可以直接向商品的生产者直接索赔。


如果团购过程中发生了缺斤少两或者个别居民没有收到货的情况,需要稍加区分。如果只是收到货物,但重量上短缺,可以参照我们前面的有关质量问题的分析。如果是货物的总体数量不够,要明确到底是谁的责任所导致的,如果商家发货时就少发、漏发的,当然应当由商家承担补货的责任,这就要求团长必须在到货的时候准确清点数量,属于受托买卖行为当中的基础义务。如果是团长清点错误,或者在数量不足的情况下直接予以签收,属于团长的过错,应当由团长向居民承担责任,团长自行处理与商家之间的纠纷。



Q5:团购发生纠纷,应该如何维权?


团购中如果发生纠纷,可以选择多种救济渠道进行维权,比如先和团长、商家沟通协商,如果对协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进一步向12315平台投诉、委托律师起诉,涉嫌刑事犯罪的,建议直接向报警处理。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行维权,建议消费者一定要留存好相应证据,比如全程和团长或商家沟通的记录、商家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证、收到商品相关的照片和视频等等。



Q6:团购的商品是“盲盒形式”,团长可以团吗?


首先应当明确,消费者具有知情权,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的详细信息;其次,从商家的角度来说,也不得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本次疫情发生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4月13日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电商经营活动合规警示》,其中明确:企业要规范套餐、盲盒类商品销售。通过套餐、盲盒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明确告知消费者套餐商品的品种(品名)、数量、规格(重量、体积)等信息,盲盒商品难以确定具体品种的,应当告知其中可能包含的品种。应当合理设置套餐、盲盒商品的价格,确保套餐、盲盒商品的销售价格(除包装、配送等非商品费用)不高于相关商品在同一渠道公开销售的价格总和。应当合理配置盲盒内的商品类型和数量以便满足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基本生活需求,不得趁机利用盲盒销售形式清除库存积压商品。


民事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盲盒”并非一律不可以售卖,原本市面上就有许多盲盒形式的玩具、手办、潮鞋等颇受欢迎,在消费者完全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售卖盲盒是没问题的。但是我们提示广大消费者,谨慎通过盲盒形式购买生活物资,充分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以要求商家最大限度披露商品的详细数量、规格、种类等信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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