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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二)|MHP君悦评论

2022-07-145316

摄图网_400162533_wx_离婚概念(企业商用).png


前文链接:解读《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一)


账号主体为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际交流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的公众号发了一篇《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该文章本质上是对刊发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一版的《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的49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进行的修订。笔者在仔细研究了这48个实务问答后,发现有些问题不严谨,有些回答不精确,可能会对民众甚至法律从业人员造成误导。鉴于此,笔者对其进行了一番解读,与诸位共同探讨。



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Q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律师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同居相关的案由只有两个,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所谓“解除同居关系”的案由曾出现在最高院2000年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但准确的称谓叫“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而且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就已经被删除,改为了“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Q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律师解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并不一定要补办婚姻登记后才构成婚姻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明确规定,如果在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只有94年2月1日以后,才需要补办婚姻登记。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则使用第三条的规定,即仅主张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


Q3: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主张赔偿的几种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并不在其中,于法无据。


Q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如前所述,离婚赔偿的情形已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且这几种情形都以“过错”为前提,因此,即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仅以人流等影响健康为由主张赔偿,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女方身体健康问题是男方原因造成的,女方仍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在北京三中院判决的(2021)京03民终5282号案件中,男方隐瞒已婚的事实,谎称已经离婚,欺骗女方与其交往,致使女方怀孕并引产。女方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起诉,最终,法院认定男方的行为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了相关困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共计五万元。


Q5: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律师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女方生育后,双方可就扶养问题另行提起诉讼。


Q6: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双方必须补办登记,否则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


律师解读:“非法同居”的时代已经过去,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受法律的制约、保护,所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的表述不是那么精准。就这个问题而言,其实最佳的回答就是上文中提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另外,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起算。


Q7:基于同居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律师解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如何认定,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很多专业文章和法院判决的观点是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这一观点的源头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而这一司法解释已经被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法释〔202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所废止,所以要把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共有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目前看来是缺乏法律支撑的。


律师建议,如果实在不能用婚姻关系来取代同居关系,那么双方尽量以书面约定的方式来明确,避免分手时人财两空。



子女抚养问题



Q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原《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现参照2019年修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律师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可以由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提起,而否定亲子关系的诉讼,只能由父或母来提起,换而言之,除了上述人员,其他人员无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诉讼。


Q2: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律师解读:从问题的文意看,就给付抚养费提起诉讼的是夫妻中的一方,但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除了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抚养费问题,其他情况下起诉的原告都只能是子女。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3: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律师解读:离婚案件的诉请是混合诉请,既涉及到婚姻关系,也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法院在处理婚姻关系是否需要解除问题的同时,并不必然要处理财产及子女扶养的问题,后者完全可以通过另案诉讼来解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五条提到的“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在这里同样适用。


Q4: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规定,应为八周岁,下同)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律师解读:无论《婚姻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提到探望子女还和子女年龄存在前述关系。关于探视权(准确的说法其实应该是探望权)的执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如果认为探望行为会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如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该方可以要求法院中止探望。


Q5: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解读:除了不能主张离婚诉请,对于子女扶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即便双方已达成协议,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民政部门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需要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Q6: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子女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律师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在双方无法就抚养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两个子女可主张的抚养费给付期限显然不同。


Q7: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律师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概念,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对于年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其无权再向父母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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