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EN

“合伙”乱花迷眼,何以“正本清源”|MHP君悦评论

2022-08-182881

摄图网_501349359_wx_冰川雪山(企业商用).png


本篇延续传统,用“大白话”来讲法律,可能不那么“严肃”和“严谨”,但希望更多人看懂并觉得:“有用”。


“合伙”在法律上有其明确定义,除了商事范畴的《合伙企业法》,民法典更是将“合伙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纳入“合同编”,照理其应该“名正言顺、端正大方”,然而民间各类“合伙”依旧是一种不明不白的存在,如同一个“妆容百变”的女子,又或者一个自带美颜的网红,让人摸不着头脑。来试看几种常见的情况:


嗨,最近我和朋友合伙开了家小店。

嗨,最近我朋友开店,我给他投了一笔钱,做了合伙人。

嗨,最近与朋友合伙开了个公司搞文创。

嗨,最近朋友租了一大片场地,我与他合伙也拿了一块。

嗨,我最近和朋友合伙,一起去投资。

……


凡此种种,是不是很常见?


只是,这些口口声声的“合伙”,实质可能并不是。


上述所谓的“合伙”,可能涉及多种情况,我暂且把它们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既“伙”且“合”,亦即大家是真的在一起做事业,只是形式不同,我们逐一辨析:


第一,民事“合伙”,亦即本文所称的“真合伙”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据此,合伙行为具有三个明显特征,即:1、经营共同事业;2、共享利益;3、共担风险。


如果与朋友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一起经营小店,盈亏共担,且没有成立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这种情况可以视为民事意义上的“真合伙”。


第二,名为合伙,实为设立有限公司


很多人不了解“合伙”与设立公司的区别,事实上,如果一旦各方在志同道合的基础上设立了公司,那各方的权利义务就在公司法的规制范畴内,而不再仅以原先的合伙协议(如有)为准则。合伙人的钱在大部分情况下属于合伙人,但当合伙人的钱打给了公司,成为了公司的资本金,这些钱理论上就不再属于合伙人,原先的合伙人获得了另一种财产,叫“股权”。


第三,名为合伙,实为设立合伙企业


本文所指的合伙限于民事范畴,设立合伙企业与设立公司相仿,是一种典型的商事行为,设立了合伙企业,就受到合伙企业法的约束(对合伙企业法不再另行展开),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协议的规定,比松散的民事合伙要严谨得多。简单来说,如同你从商场的影视区域走进了影院内,影院内的环境和管理制度和商场是迥然不同的。



如果说第一大类里的种种行为与合伙有一定关联性,那么第二大类的各种行为就有显著的区别,我称之为“伙”而“不合”。


第一,名为合伙,实为租赁


假设你的朋友租了一大片场地经营餐馆,你觉得他生意不错,于是你们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在他的餐馆里辟出一个区域专营奶茶果汁,但你们约定各自经营,分别记账,双方互不承担各自的亏损,这样的合伙关系,大有可能被认定为租赁关系。


第二,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与朋友签订合伙协议,投资朋友的一项经营事业,但又不想承担亏损,只约定了利润分配;而当没有利润的时候,你的资金需要返还,这样的合伙关系实质可能为借贷。


第三,名为合伙,实为投资


比如有一个投资项目起投额为100万元,甲乙二人各自拿出50万资金一起去投资该项目,虽然听起来是合伙,而且共享利益共担亏损,但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共同经营行为,其实质为共同投资,显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


现实世界丰富多彩,会有更多离奇古怪的合伙行为与合伙协议,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是多种多样,在此无法一一列举。


笔者想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一纸合伙协议所掩盖、所误导,那么预期与结果,会产生严重的偏差。


比如原先你只想借一笔钱给正在经营某项事业的朋友,可是他却与你签订了合伙协议,许以高额回报,暗地里添加了某些共担风险但又模糊不清的条款,最后其经营发生了严重亏损。如果按照借贷关系,你有权向其追讨本金及适当利息,但如果被认定为合伙关系,很可能面临本金损失乃至全部亏损的风险。如要回转到原先“自以为”的借贷关系,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不仅需要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更需要一位明察秋毫的法官。


笔者建议,在民事行为中,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尽最大可能还原行为的本质,不要轻易以一份模糊不清的协议来综合描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伙行为本身涉及的事务较多,相对来说比一般的买卖,租赁、借贷等较为纯粹的行为更复杂,即使真与朋友合伙去经营某项事业而不得不签署合伙协议,最好也请专业人士提前介入,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需要为某些特定事件发生后各方如何处理做好妥善的安排,避免争议的产生,或至少在争议产生后便于处理。


说了那么多,不禁感慨:“合伙”名目多,签署需谨慎——虽然有着“共享利益”的盼头,但也有着“共担风险”的可能。人与人的关系简单一些为好,法律关系,也一样。

联系我们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广场7楼
邮编:200040
电话:(总机)61132988
传真:61132913
Email:hr@mhplawyer.com